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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http://www.sh-procurement.gov.cn/yuandi/peixun/px-10.htm
主要国家(地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介绍
综观各国(地区)的政府采购组织模式,主要有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模式三种类型。采取单一的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模式的国家并不多,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模式。这是由于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各有优势,采取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模式可以扬长避短,有效的实现政府采购的价值目标。在实行集中采购或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国家,都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如美国的联邦事务服务总局,加拿大的公共工程与政府服务部,韩国的采购厅,还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物料供应处。下面我们就具体考察上述各国(地区)的集中采购机构设置、性质、地位、职能和作用。
(一)美国联邦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联邦事务服务总局(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GSA)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1792年颁布了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确立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此后,又颁布了大量的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与此同时,美国联邦的政府采购体制也发生演变。1949年以前,由各部门依法自行采购,这种完全的分散采购的模式造成重复采购、过度采购以及采购效率低下。1949年胡佛委员会对政府采购的状况进行调查,提出规范和统一政府采购的建议报告,指出分散采购组织管理的弊端:一是缺乏统一有效的采购组织,采购效率低下;二是分散采购不能形成采购规模,无法获得的供应商的价格折扣,所以采购价格高于私营部门的采购价格;三是重复采购严重,而且过剩的物资不能在部门之间调剂,造成物资的严重浪费;四是分散采购机构重复设置,采购人员庞大,不能进行有组织的培训,采购人员素质普遍较低;五是采购机构众多,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价。根据该报告的建议,194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Federal Property and Administrative Service Act),依据该法设立联邦事务服务总局,在全美设十一个地区分局,负责联邦政府的采购工作。为促进各个政府采购机构采购规则的协调和统一,联邦事务服务总局制定了《联邦政府采购条例》(Federal Procurement Regulation)。联邦事务服务总局有权为几乎所有的联邦政府机构进行采购,有权设立标准和规范,有权为将来之需而进行采购和存储,有权在政府部门之间调剂采购物品。由此,美国联邦政府确立了集中采购的管理体制。
联邦事务服务总局设立供应管理、购储、标准、运输管理和动产利用五个司。供应管理司负责检查行政机关的供应组织及需求,并与各单位协商决定存货水准,协助个单位采用统一规则,管理供应业务。购储司负责各项供应品及装备的采购,并于华盛顿及各地设立供应中心,负责签订合同、采购、储存、分发等事务。标准司负责推行并维持规格标准化、检验制度及各考核行政机关的采购业务。运输管理司负责采购的运输事宜。动产利用司负责促进政府所有动产的最佳利用。
联邦事务服务总局的集中采购供应由联邦供应系统具体运作,该系统使用了一个供应--销售--设施系统,由20个批发站和73个自助式零售商店组成,零售商店可以随时提供标准的办公用品货源,从而方便联邦政府机构。大宗的采购项目,联邦机构可以通过联邦供应计划从供应商处直接获得所需物品,对于非库存的物品,联邦机构向联邦供应系统提交请购书,由联邦供应系统采购供应。该系统还建立三个商品中心:全国家具中心、全国汽车中心和全国工具中心,这些中心将每一产品组的合同订立、规格和标准的制定以及库存管理合并集中到一个地区。联邦供应系统还管理一个维护、修缮和回收可以使用的剩余财产计划,并对所有政府机构剩余物品的出售进行管理并实施监督。
在集中采购的程度上,联邦事务服务总局实行"放大集小"和"集大放小"相结合的政府采购体制。所谓"放大集小"是根据部门采购业务量的大小而确定由部门采购还是集中采购,一是将政府采购业务量大的部门,如:能源部、农业部、商业部、内务部、司法部、财政部、退伍军人事务部、田纳西峡谷管理局等,授予完全的依法自行采购权;二是将采购业务量相对少的部门,由联邦事务服务总局集中采购。所谓"集大放小"是根据采购项目的采购量和专业技能决定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将实行集中采购的各部门的采购量大、需要专业技能的项目,如汽车购买和维修,办公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维护,信息系统购买几维护等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将采购量小的零星采购由各个部门依法自行采购。这类采购也可以委托联邦事务服务总局代为采购,但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一般货物收取1%,信息系统采购收取7%。这种"放大集小" 和"集大放小"的做法,对我国实行部门接着采购和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是有借鉴意义的。
联邦事务服务总局还设立合同争议委员会,处理招标过程以及合同执行的争议。供应商对合同争议委员会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会计总署投诉,或向联邦索赔法院起诉。
1974年美国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成立,该办公室作为总统行政办公室管理与预算局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职责是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建立和发展统一协调的政府采购制度。联邦事务服务总局的职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随着组织采购职能的不断提升,也由于采购业务日益复杂,专业技能不断提高,以及电子采购的广泛运用,政府采购中集中采购的趋势得到加强。
(二)加拿大联邦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加拿大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Public Works and Government Services Canada, PWGSC)
加拿大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是加拿大联邦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加拿大《政府服务规划》规定,PWGSC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建筑和工程咨询服务、建筑和维修、货物和服务。PWGSC在整个加拿大、美国和欧洲拥有近14000个雇员,为大约140个联邦政府机构、部门的采购项目,以及主要的国有项目进行采购,每年的采购量接近60亿美元。
PWGSC主要通过加拿大投标服务系统(MERX, Canada's Electronic Tendering Service,http://www.merx.com)公开发布采购信息,采购金额在25000加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金额在80900加元以上的建筑和工程咨询服务项目,采购金额在60000加元以上的建筑和维修服务项目,采购金额在10000加元以上的印刷服务项目都通过MERX发布采购计划。PWGSC通过灵活多样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主要的采购方式有电话采购、要求报价、邀请招标、要求提供建议、要求固定报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PWGSC有权根据采购项目情况确定采购方式,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评估投标文件,以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供应商,一些重大、复杂的政府采购合同必须经过财政委员会批准。PWGSC合同办公室官员还有权处理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提出的争议,供应商对合同办公室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加拿大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质疑。
(三)韩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厅
韩国政府采购采取高度的集中采购,韩国中央政府在财政部下设采购厅,由采购厅统一负责政府集中采购工作。采购厅是副部级单位,厅长有总理任命,工作完全独立自主。集中采购的程度是采取"集大放小",根据不同的采购主体确定不同的限额标准。中央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采购价值在30亿韩元(约合250万美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价值5000万韩元(约合4.1万美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地方政府采购价值在100亿韩元(约合830万美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价值在5000万韩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都必须由采购厅集中采购。采购厅还有权接受并处理供应商的质疑。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物料供应处
香港实行中央采购制度,在库务局下设政府物料供应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为特区政府部门及许多非政府机构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货物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包括所有的办公用品。服务的范围也相当广泛,包括财务和管理方面的顾问服务,以及其他类型的合约服务等。
政府物料供应处根据《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所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依法采购,政府物料供应处设有供应商和承包商名册,目前有4000多个在册供应商。该处拥有现代化的仓库和运送队,为政府部门及许多非政府机构采购各种常用物品,包括文具、电器、药物、清洁品等。采购来的物品存放于中央仓库,在用户提出需求时送交用户。该处设有一个暂支帐目支取款项用于缴付购货费用,待用户从该处提取物品时才向用户收回费用。此外,政府物料供应处也为各政府部门及非政府机构采购特定的物料和设备,代理采购的商品种类繁多,包括飞机、枪支弹药、仪表、仪器、化学用品、食品饮料等。但也有少数物品由部门自行采购,如政府车辆管理处自行采购车辆、海事处自行采购汽艇、政府印务局自行采购印刷机械和纸张等。建造工程是由个别工务部门在工务局总体监督下自行雇佣承造商。
上述国家和地区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属于国家行政机关,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享有广泛的职权,这使得集中采购机构能够独立依法运作。不言而喻,集中采购机构在实现政府采购目标方面其作用是巨大的,特别是在实现政府采购的深层次目标,即实现政府采购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以及实现社会政策目标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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