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应当公开 发布时间: 2015-05-18 09:33:35 作者:朱毅 王宛斯 来源: 公共采购信息网
摘要: 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对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部署。
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对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部署。
《要点》指出,做好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要点》明确提出,要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做好中央和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积极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加大“三公”经费、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
政策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
对于供应商来说,在政府采购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最痛苦的莫过于信息的不透明,有很多地方的招标信息都不完整,如果没有注册成会员,你看到的招标信息就不完整,比如只告诉你要买服务器,但是服务器的性能要求、数量等信息屏幕上都进行了遮蔽。
中国招投标学会特邀专家、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总监胡志高博士表示,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不是采购中心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本意,而是为他们开发交易平台的IT企业所为,有时候会出现这种情况,某IT企业找到交易中心,明确提出免费提供交易平台,然后通过会员费注册费等形式收回成本。
信息不透明不公开至少违反了两条法律的规定:第一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是《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第二十条规定,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山东规范信息公开
各地方政府也出台相应规定,规范信息公开。4月1日,山东省举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等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会。《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公开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信息外,全部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时间向社会公开,包括了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整个采购流程六个重要方面的信息。据了解,此举在全国属首次,被称为政府采购信息“六公开”。
众所周知,山东省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近年来发展迅速。目前,该省依法设立的社会代理机构有400多家,从业人员1万多人,取得从业资格证的有 9000多人,参加过省级以上政府采购培训的有8000多人。无论是机构数量,还是从业人员数量,在全国都居首位,且均占全国1/10以上。
为此,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启动实施“预采购”制度,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时间提前3个月左右。过去,政府采购以预算为起点,每年人代会批复预算后才能正式开展采购活动,采购进度滞后于时间进度。为有效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让预算单位早准备、早行动,山东省建立的“预采购”制度,不仅解决了预算正式下达前的提前采购,也为跨年度预算的一次采购、分市下达预算的统一采购提供了实现途径,既达到了采购活动提前开展加快预算执行的目的,也实现了压减结余结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效果。
山东省出台的相关规定,是对《政府采购条例》和政府采购法中关于信息公开规定原则的具体细化,是行政法规中信息公开内容在山东省的具体实施。
事实上,此前大部分政府采购机构的采购需求也只对进入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公开,需要有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才能下载详细的采购需求,比如采购一批电脑,一般用户看不到台数、配置要求等信息,只有注册的供应商才能下载文件看到,而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并不公开。
这次山东省出台的新办法明确,采购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公开采购合同,包括合同金额、合同文本等信息,并且,在履约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要公开包括主要履约标的信息、验收结论性意见在内的相关验收报告内容。
政府采购法专家吕汉阳博士表示,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后,山东此举是新常态下的新尝试,敢于第一个“吃螃蟹”,值得关注。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应立法
政府采购所遇到的难点也正是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遇到的窘境,然而不同的是政府采购等相关部门尚有法律支持,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正处于“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状态确实令人担忧,且不谈安徽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做法对与错,仅从立法角度来讲,就已经对毫无法律保护的安徽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宣判了死刑。换言之,今天是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明天就有可能是其他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被诟病;今天是说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乱收费”,明天就有可能说其他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方式有问题。在笔者看来,我们并不能将某些问题无限放大,更不能将任何问题都上纲上线,用一套原本不属于它的法律来规范它,并裁决它,若它的运行真的存在问题,请用属于它的游戏规则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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