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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人士热议交易中心开展采购活动新规【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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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7 23:33: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业界人士热议交易中心开展采购活动新规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4年10月27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张斌伟



    明确关键问题 强化依法采购


    专家学者热议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记者 张斌伟)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是当前政府采购领域的热点和难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如何定位?财政部门该履行哪些职责?集中采购机构走向怎样?这些都是业界广泛关注、深为困惑的问题。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一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业务时,违法改变政府采购法定评审程序、干预评审结果、乱收费,以及在交易中心建设中存在的"管采不分"等问题,强调采购活动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





    财政部提出,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也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增加政府采购成本。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孔刚认为,从财政部的新规定和近年来各地的实践情况看,交易中心的职能应该定位为一个信息集中发布、招标采购交易环节见证的平台,不是实体操作机构,发挥的是市场管理功能作用,不具体执行项目交易操作。


    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采取授权、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将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表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如果将政府采购监管权委托给其他机构行使,行政相对人不服的话,财政部门仍然是被告,需要承担败诉责任。如果对方受到损失,财政部门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政府采购法律专家王军认为,政府采购监管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具有法定性,不能由职能部门"私相授受",即使财政部门主观上愿意,这样做也是违法的。


    财政部提出,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集中采购机构的公益性特征。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副巡视员徐进表示,目前GPA谈判正在进行中,从实践情况看,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并将其作为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者和推动者,具有特殊的意义,在对外宣传上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


http://www.caigou2003.com/news/l ... 27/news_954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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