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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13]海财采购诉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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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1 21:36: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分析一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原文如下:

        请各位看官注意红色字体,我的疑问是:
1、“投标人所投设备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的得
3
分”、“投标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的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
3
分”、“生产厂家注册资金在人民币
2000
万以上的得
3
分”具体怎么解释其违反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不属于“合格投标人”从业强制性认证的资质,但属于与采购项目有关的国家性的证书(不是地方性的)是否可以作为评分依据?有就得X分,没有0分。比如质量体系认证、
投标人所投设备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等……

3、注册资金的差异
是否可以作为评分依据?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13]海财采购诉第(3)号

发布时间:2014-03-26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投诉人:南京康是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汉中门大街31号华园23号
法定代表人:欧加士
授权代理人:朱爱贵      
电话:025-86511550

被投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二街五号
法定代表人:江初

2013年11月19日,本局收到投诉人南京康是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北京市海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防控设施设备购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773-1341GNHD13717)(以下简称“本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的投诉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为:
(1)评分标准较第一次招标进行了改动;
(2)很多商务评分条款故意抬高门槛且与本次招标主题无直接关联;
(3)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不科学;
(4)商务评分权重高,违背政府采购低价中标的基本原则;
(5)通过财务状况、商务资质文件、现场演示等要求严重弱化本次招标中服务质量和价格因素;
(6)本次招标的超高倍显微仪价格有虚高之嫌。
经查,本局认定以下事实:
(一)本项目第一次招标的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产品性能”评分因素分值为35分,第二次招标的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投标产品技术性能指标”评分因素分值仍为35分,其中“一般条款”为10分,“产品技术性能”为5分,“样品现场演示”为20分。因此,第二次招标评审标准对产品性能评分因素的权值并未发生变化,只是对产品性能评分项目中的评审因素进行了细化。故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二)本项目是采购超高倍显微分析系统,而第二次招标的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规定“投标人所投设备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的得3分”、“投标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的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3分”、“生产厂家注册资金在人民币2000万以上的得3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此,投诉事项二、五成立。
    (三)本项目第二次招标的评分项目中“价格”评分因素的分值为30分,“投标产品技术性能指标”评分因素的分值为35分,“商务”评分因素的分值为29分,“业绩”评分因素的分值为6分。上述评分因素的权值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三、四不成立。
(四)根据调查掌握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次招标的超高倍显微仪价格虚高。因此,投诉事项六不成立。
另查,本项目是海淀区级预算政府采购项目。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材料、评标活动记录等证据佐证。
本局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本项目第二次招标的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规定“投标人所投设备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的得3分”、“投标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的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3分”、“生产厂家注册资金在人民币2000万以上的得3分”,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本项目第二次招标的招标文件的上述规定,必然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鉴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确认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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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沙发
发表于 2014-8-1 14:45:27 |只看该作者
2、非强制认证的肯定不能作为标准。质量体系,新产品,都不行。
版权证书这个应该是实质性响应吧,肯定也不该是打分的。

注册资金也不能作为标准。

处理没错。你这三条都不是门槛,所以,要么是实质响应,要么就不能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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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8-7 17:56:24 |只看该作者
投标人所投设备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   、质量体系、国家级荣誉/信誉证书……属于非强制认证为什么不能作为评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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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地板
发表于 2014-8-11 10:41:57 |只看该作者
这个处理决定也是脑抽型的,看不出有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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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8-11 11:34:26 |只看该作者
太多了,不想看,单是注册资金就违反规定了,国家已经不允许把注册资金为要求供应商投标的门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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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1 13:21:21 |只看该作者
这个处理意见还可以。
关于注册资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说的很明确了。
关于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或打分办法设定的原则是。
政府采购法 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8号令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以上这两条中心思想是“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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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8-13 08:10:20 |只看该作者
记得前一段时间部里来检查,曾探讨过一个问题,现在很多部里的一个文件,在下面各省执行起来五花八门,在往下就更是各种奇葩做法了,全国对一个条文的理解和执行都不一样,也没有办法说是不是合理或者合法。。。。就楼主的问题,以下是辽宁的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辽财采【2008】886号)
四、科学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科学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是确保招标结果客观公正的重要前提。各级采购单位
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遵循公平、
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将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等评标因素
合理量化为得分标准或者货币折算标准,不得含有倾向性、歧视性和排斥性。具体情
形包括:
(1)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2)对于投标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开标时不
予唱标,在评审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评标价格的依据,也不作为优先中
标的条件;
(3)制造厂商出具的销售授权书、经销代理协议书、售后服务承诺书等不得作
为评分因素或者加分条件;
(4)鼓励国家级评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测评机构的评奖作为评分因素或者加分条件,其中国家级评奖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
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政府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测评机构的评奖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
(5)经营业绩、项目案例等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限制,单项加分不
得超过总分值的2%;
(6)非国家强制性认证、银行资信证明、企业认证、国际组织的认证等作为评
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1%;
(7)投标文件技术、商务条款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商务需求的可以适当
加分,但每个评分因素的单项加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
(8)技术指标、商务条款每个评分因素的单项分值差距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9)注册资金作为评分因素的,分值差距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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