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价、评标价、中标价与合同价的相关问题及答复 问: 我单位有一个招标,单位一报价70万,单位二报价80万,单位三报价85万。开标后发现单位一和单位三均漏报了一部分备件。将漏报的备件补上之后的评标价为单位一为72万,单位二为80万,单位三为87万。依据评标价综合评分后单位一中标,请问: 1、严格来说单位一和单位二是否应算废标? 2、我认为在不废标的情况下,应向单位一发70万元的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然后再与单位一补签协议,增供备件,增加价款2万元。这么做虽也有瑕疵,但还能接受。合适吗? 3、有的做法是直接依据评标价格给中标单位1发中标通知书72万,合同也签72万。妥否? 4、有招标代理机构做法是,发中标通知书,但不涉及发价格。然后与中标单位谈合同价格是70万还是72万。妥否? 5、最后一个问题是,应用最低评标价法(或者综合评标法对价格有修订时,不考虑算术误差的情况),评标价在与投标价不一致的情况下,哪个价格做为中标价和合同价呢?
6、又想到一种方式:把漏报设备最高价格计入评标价,不计入中标价。以70万迫使中标方签订合同,中标方如不同意则按违约处理。(因为投标文件里写明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已发中标通'知书,邀约、承诺形式已完备,基于招标文件的合同事实上已成立)。如果中标方实在不同意,一是可顺延第二中标人中标,并追究投标人违约责任;二是在优势情形下展开谈判,签订漏报设备的供货补充协议。并且两种方式都符合投标价=中标价=合同价的要求。妥否?
张志军版本回复:
1、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漏报备品备件的投标是否会被否决。从您的表述来看,您这项目的招标文件是把漏报备品备件列为细微偏差的,则不应该否决这两个单位的投标; |
2、招标文件最好事先规定中标合同价如何确定。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则按投标人不含备品备件的报价发出中标通‘知书。漏报的备品备件招标人可自行采购或与中标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 3、个人以为,中标通’知书作为一种承诺,合约的价格是其必备的要素之 |
一。代’理机构发中标通‘知书时不写中标价的做法是不适宜的。发出中标承诺以后再进行价格谈判,与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似有相悖之处,其合法性值得质疑。 | | |
我觉得您分析的很正确。 | 只一点:在招标文件里规定了中标合同价的确定办法,导致中标价、合同价与投标价不一致之后,是否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呢? | 我觉得还是要求中标人按招标文件的供货范围和投标价格签订合同,如果中标人不同意,即是中标人违约。招标人可顺序确定排名批二的投标人中 标。但为利益最大化,可与第一中标人谈判,压低价格签订补充协议。这就属于技术性处理了,不是标准做法了。 |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如果在招标文件里规定了中标合同价的确定办法,合同价与投标价不一致是不违背招法46条的。因为合同价的确定依然是“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并订立的。 | 您再思考一下,我说的是不是有道理。 |
严重同意张版主的观点,严重感谢张版主的诲人不倦的高风亮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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