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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库司就服务采购相关通知答记者问【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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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5 12:14: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政部国库司就服务采购相关通知答记者问
时间:2014年4月25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十八大以来,中央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国务院、财政部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已成为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这既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是,现行政府采购的操作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货物和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的服务采购制定的,难以适应购买公共服务的需要,因此,亟须对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2012年4月,我们启动了对广东、江苏、上海、浙江等地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的专题调研;同年7月,结合人大重点建议办理,我们在四川成都召开会议,对如何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问题进行研讨,在此基础上完成了《通知》初稿的起草;2013年11月,根据刘昆副部长在部内专题会议上的指示精神,我们结合《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规定,以及美国、欧盟相关经验,对初稿进行了研究修改,重点补充了管理和操作方面的内容;同年12月,我们召开了黑龙江等9省市参加的修改稿征求意见座谈会;今年1月,按照部领导要求,《通知》作为全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会议材料上会讨论;今年以来,我们将修改完善后的《通知》再次征求了国内有关专家学者和部内相关司局的意见,最终形成了《通知》。


  《通知》通过要求各地分类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购需求管理,灵活开展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严格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推进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等措施,确保相关制度创新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和宗旨,与现行政府采购制度框架保持一致和衔接,并解决好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怎么买”“买得值”“向谁买”等问题。


  记者:《通知》中对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分类是如何确定的?


  答: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标准的公共服务概念,也没有统一的范围界定。为方便地方的理解和操作,我们结合有关部门的研究成果、专家意见以及国际经验,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和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三类。同时,根据履约验收的不同要求,又将公共服务细分为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和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以此保证服务分类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记者:《通知》如何体现采购环节的灵活性?


  答:一方面,《通知》与刚刚出台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作了衔接,提出对于采购需求处于探索阶段或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第三类服务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适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要简化申请材料要求,也可以改变现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实行一揽子批复。另一方面,《通知》明确了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此外,《通知》还提出,对项目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对于服务项目验收或者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供应商,在同类项目的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这些“宽免”措施大大增强了服务采购的灵活性。


  记者:在操作环节,《通知》为地方预留了哪些创新空间?


  答:在财政部74号令已有规定的基础上,《通知》在变更采购方式审批、采购合同签订及采购结果评价等方面仅作了原则性规定,鼓励各地各部门在坚持大的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创新,制定细化的操作程序和办法,分品目研究发布各类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标准,探索研究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政府采购合同,并制定相应合同范本,促进服务采购顺畅高效。


  记者:《通知》如何体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理念?


  答:一方面,《通知》明确了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不同项目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对采购需求的制定提出要广泛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或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与验收等不相容岗位分设等要求,以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价格、质量、效率的内在统一,确保买到物有所值的服务。


  另一方面,《通知》从验收的标准、验收书应包含的内容、验收方式、验收信息的公开等方面,对现行法律有关履约验收的规定作了细化,提出了履约周期长、社会影响面广等项目,探索采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制度,促进供应商保证服务效果,提高服务水平,倒逼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实现物有所值的绩效目标。

http://www.ggcg.tv/yejie/20144/2014425111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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