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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代理机构考核 四种情形不合格【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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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0 20:45: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安徽代理机构考核 四种情形不合格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4年1月20日 09:35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王少玲


  《安徽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全面规范和约束代理机构执业行为



资料图片:安徽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法规与实务培训班现场。



  在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网络视频会议上,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刘昆明确提出,要着力建设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知识结构全面、满足职业化要求的高素质队伍,建立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按照这一要求,安徽省财政厅迅速行动,制定出台了《安徽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6章45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从考核程序、考核处理、考核运用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全面规范和约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


  考核内容多达13项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宋宝泉介绍,目前在该省注册登记的甲级代理机构有6家,乙级代理机构有116家。随着全省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也越来越多,强化代理机构监管、营造健康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至关重要。


  根据《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内容多达13项,包括营业场所、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制度执行、采购文件、信息公告、专家使用、持证上岗、采购业绩、采购效率、质疑答复、信息报送以及廉洁自律情况,既有对硬件设施的考核,也有软实力的评比。


  例如考核营业场所情况时,考核小组会重点检查代理机构是否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标评标场所、是否配备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电子监控录音录像设施和办公设备、是否拥有政府采购资料档案室等情况。


  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上面,考核要求更为明确,重点是代理机构进入现场组织采购活动的持证上岗人员是否达到规定人数,是否存在违规上岗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的行为等。


  在督促代理机构提高工作效率方面,考核重点是财政部门批复采购计划后,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成交)公告时间等情况。


  四种情形视为不合格


  宋宝泉表示,安徽省财政厅将坚持"考核与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每两年对代理机构进行一次考核。通过考核,正确评价代理机构队伍建设和执业质量等情况;通过检查,依法处理代理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据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工作开始前1个月,考核方案会公布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最终的考核结果也会通过该网站进行公示公告。


  如果代理机构存在四种情况之一,将被认定考核"不合格":在考核年度内,因违规执业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通报两次以上或予以行政处罚;在安徽省内注册的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没有参加考核;省外注册的代理机构在安徽省的分支机构,没有参加考核;政府采购专职人员人数,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或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培训人数达不到资格认定规定人数的80%。


  考核结果与业务代理挂钩


  宋宝泉介绍,考核结果将作为安徽省内各级采购人选择使用代理机构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与业务代理机会挂钩。具体表现在,如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选定一定数量的代理机构承担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将优先选择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同时,采购人也会优先委托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代理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对于考核等次"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办法》规定,采购人不能将政府采购业务委托其代理。如果采购人违反规定委托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业务,同级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


  宋宝泉表示,考核不是目的,关键是要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水平,营造健康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代理机构要认真对待 考核,不能敷衍了事,更不能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必将严惩不贷。


  原标题:考核内容十三项 四种情形不合格


http://www.caigou2003.com/news/l ... 20/news_775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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