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910|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综合] 投标书被寄丢错过投标 快递公司仅赔1000元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9292

积分

风云使者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最爱沙发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7 14:12: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投标书被寄丢错过投标 快递公司仅赔1000元

2013-11-27



               近日,永嘉瓯北的麻先生颇为郁闷,因工程投标书被快递公司寄丢导致错过了投标时间,最终与48万元的工程项目失之交臂。事后,按该快递公司的赔偿规则,麻先生能要回的,只是5倍的运费50元。最终在工商的调解下,麻先生获赔1000元。

  虽然此事尘埃落定,但麻先生和快递公司双方都不是那么爽心,这是为什么呢?此外,这事又给我们什么启示呢?

  消费者:“我错过的是整个投标会”

  承接水泵工程项目的温州生意人麻先生在全国各地参加投标会,在今年9月10日的一场投标会前,他怎么也想不到,涉及几十万元项目的投标书被快递公司寄丢。

  9月2日,按往常习惯,麻先生将一份制好的投标书与一袋中草药亲手交给圆通快递公司,寄往苏州连云港,以参加9月10日举行的一场投标会。“我这么做都三四年了,从没有出现过问题。”原以为,交了快递费就有保障的麻先生,这次却碰上了意外。原本被告知次日便能寄到的快递,到了投标会前一晚还迟迟未出现。按捺不住了的麻先生给快递公司打了电话。一问才知道快递寄丢了。“第二天一早就要用到的投标书,现在才跟我讲寄丢了,真是一点办法都没有。”麻先生如热锅上的蚂蚁急得团团转,眼瞅着错过了48万元的工程项目投标时间。

  “整个投标会都错过了,这损失该怎么计?”事后,拿着退回来后只剩下一袋中草药的包裹,麻先生找快递公司理论。麻先生说:“按圆通快递公司当时的说法,只赔5倍的运费或者丢失物品。”

  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认定上存在较大分歧,加之麻先生又无法提供标书丢失后造成直接损失的证据,经3次协商无果后,麻先生于11月初向瓯北工商分局投诉。

  快递公司:“我们收的仅仅是几块钱的快递费”

  对造成麻先生投标书遗失一事,圆通快递公司瓯北地区某负责人表示,由于包裹未包装好,加之与中草药一起,又没做另外标明,导致投标书最终遗失,公司负有一定责任。但对于标书价值多少,该负责人认为,标书涉及的间接损失肯定无法估量,按照工程金额来赔偿是没有参考价值与意义的。“万一没投上,那标书只是几张纸的复印费,几块钱而已。”另外,这名负责人特别指出:“对方对快递物品没有保价,虽然弄丢了快递公司有责任,但具体赔多少,真的要看我们能否承受。”该负责人称,“赔1000元,对我们来说,其实就意味着白忙活了上百单的业务”。

  该负责人说,按照原先公司的协议,未保价的物品,按照运费的3-5倍来赔偿,“但这样的赔法,大多数寄件人不能满意。他们中基本上八成人会通过与快递公司协商解决,两成走工商途径,几乎没有人走司法程序”。

  工商部门:快递寄丢,怎么赔没统一标准

  上述快递公司人士认为,基本没有人走司法途径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快递弄丢了怎么赔,业内也没统一标准,《合同法》、《邮政法》也无细则依据可供参考。

  记者找到几家快递公司的单据,其背面印刷的“赔偿标准”各异。圆通快递原先的赔偿方式,近期改为“未报价的快递,丢失、毁损、短少,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文件最高不超过100元/票,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瓯北工商分局有关人士介绍,这些快递公司在其协议书中所宣称的,“未保价的快件按运费3-5倍的赔偿标准”其实是从《邮政法》中演变而来。《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全名为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是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但需要的前提是邮政企业,快递公司并不属于邮政企业的范畴。”上述工商人士介绍,“一些快递公司套用该规定的做法,并无根据,属自制条款,从公平交易来说,涉嫌霸王条款。”

  据工商人士介绍,虽然对可能潜在的间接损失无法计算,但是投标书由于涉及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其制作成本高达几千元。除此之外,《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快递公司无权邮寄投标书,圆通快递有超范围经营之嫌。

  最终经调解,圆通快递同意赔偿麻先生1000元。

  律师:应适当提高赔偿上限标准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千多认为,快递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在快递遗失赔偿问题上,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标准,不管是《邮政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从合同法角度来说,林千多认为,快递企业快递单上自制的协议相当于免责条款,在合同法上属于民事合同,具有法律效应,所以其规定的赔价有一定依据。但从降低消费者损失的角度来说,不能一味地将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适当提高上限标准会更人性化。

  据了解,为了更好地规避此风险,天猫和物流服务商约定将“无保”快件的赔付额度上调至1000元。

  邮政管理局:

  消费者对快递“保价”意识不足

  温州市邮政管理局有关人士介绍,目前消费者对快递“保价”概念认识不足,价值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的贵重物品,若未保价,在寄递中一旦遗失或损毁,往往只能得到不到百元的赔偿。该人士建议,快递寄丢了,可通过与快递公司协商解决,此外,除了通过12315进行申投诉外,消费者可向省邮政(投诉热线:0571—12305)投诉相关问题。

  业内人士分析,随着电商发展多元化,比如贵重电子数码产品、宝石、名表等,即便有近万元的保价,万一发生遗失,也难以弥补损失。而这都需要相关行业标准及法规的修订完善。

  >>>名词解释

  保价

  一种加收费用的业务,就是指对你所寄的这件物品进行保价。举个例子:你现在有一部手机要寄到××地,而你又怕这部手机在运输过程中丢失,这个时候你就需要对这件物品进行保价了,假如你保了1000元,那你寄的这件东西丢了的话快递公司就会赔偿你1000元。当然保价要收取保价费,一般都是收取保价金额的1%或2% 。 一般人都会对价值比较昂贵的东西保价。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三)武器、弹药、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五)流通的各种货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源自:温州网–温州商报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gzztitc + 6 及时转发 媒体发表的 快递丢失投标文件的实际案例

总评分: 威望 + 6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200

好友

2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无欲而刚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终身成就奖

沙发
发表于 2013-11-27 14:33:38 |只看该作者
还真的不好协商,又一个难题。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

积分

新手上路

板凳
发表于 2013-11-27 17:13:14 |只看该作者
麻先生自己也太不谨慎了。。。。要么亲自送过去,要么选择可靠点的快递公司。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地板
发表于 2013-11-27 17:57:02 |只看该作者
投标人应该估计通过快递公司提交投标文件的风险。

有一个类似的例子:

在世界银行项目招标中,发生的例子:

6.2.6 拒绝投标的情况,只有一种:迟到的的标书。

记得当时有关造纸项目,涉及6000多万美元,是很大的项目。世界银行要求:实施“两步投标”法。

在第一次(技术方案)开标的时候,人山人海;有家外国投标商是通过邮寄方法递交投标文件的,是被招标人认为很有竞争力的一个厂家。但是,到了投标截止时间,仍没见到其投标文件。后来,一打听,原来,早已经抵达邮局,但是,没有人具体负责送交到投标指定场所(天津宾馆)。

招标人非常可惜,非常遗憾;多次向世界银行申诉:那不是投标人的责任等等。但是,说什么也不管用;世行坚持:原则已经公布,对于任何人,任何情况,都要坚持,不可违反。

而另一家投标商,有中方代理人;到了投标现场,不见递交的投标文件。一打听,耽误在邮局了。他立即打的去取,于是,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递交了投标文件。后来,该投标人投的辅助设备还中标了。】

参见: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859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33

积分

侠客

5#
发表于 2013-11-28 09:22:09 |只看该作者
应该投保投递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701

积分

圣骑士

社区明星

6#
发表于 2013-12-12 15:54:11 |只看该作者
损失巨大。。。后果无法预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6-28 23:03 , Processed in 0.065857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