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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一部法蹚十年江湖 公众质疑只买贵的【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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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3:42: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采一部法蹚十年江湖 公众质疑只买贵的
发布时间: 2013-12-03 09:26:0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国际金融报



摘要: 《政府采购法》本身设计存在先天不足,同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法并存的格局,也极易产生冲突和矛盾。

  《政府采购法》本身设计存在先天不足,同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法并存的格局,也极易产生冲突和矛盾。特别是部分地方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中,实行的“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体制,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管采分离”原则不符,大大限制了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

  官方与民间对于政府采购市场的解读似乎陷入“鸡同鸭讲”的困局。

  政府采购政策推行10余年,11月27日,财政部副部长刘昆透露,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3977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相应由4.6%提高到11.1%,“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政策成效不断显现”。

  而民众对于政府采购中出现的“关系采购”、“朦胧采购”等问题耿耿于怀。媒体总能揪出一起又一起政府采购丑闻。最新一起是“四川南充市政府机关食堂装修,项目上网招标。16家企业报名竞争,最终报价最高的企业成为惟一中标候选人”。

  政府采购10多年,客观地说,不仅节省了大量公共财政,而且还有诸多观念的革新。其实,公众对政府采购尚存的许多质疑,正是基于这种观念启蒙。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归咎起来,无非有二:一是社会问题,二是制度问题。对于前者,事关全局,非局部能化解。对于后者,则是相关机构花力气的要点。遗憾地是,目前该市场仅有一部《政府采购法》作为约束法案。

  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吕汉阳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政府采购法》本身设计存在先天不足,同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法并存的格局,也极易产生冲突和矛盾。

  欣喜的是,自2003年颁布《政府采购法》后,本该三年内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终于取得实质性进展。据知情人透露,该条例已基本成形,预计将于近期发布。

  公众质疑采购“只挑贵的”

  民间对政府采购价高问题最关注。

  南京市财政局近日举办“向人民汇报”述职评议活动时,针对市民质疑政府采购“只挑贵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是回应,“价格只是其中一个因素,还有质量、技术等因素,综合评分高者得。”问的感性,答的理性,效果可想而知。

  无怪乎百姓着急。地方政府采购乱象频出,虽说曝光一个,查处一个,但监管层总是被问题牵着鼻子走,被动得很。近日,媒体曝光,四川南充市政府机关食堂装修项目招标。16家企业报名竞争,最终报价最高的企业成为惟一中标候选人。经查,南充市政府机关食堂由“标串串”围标串标,目前已查处涉嫌犯罪人员50人,其中国家公职人员18人,评标专家21人,招标代理机构8人,企业老板3人。

  概括起来,近来各地陆续曝光的政府采购乱象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高价中标,如政府采购的设备价格高于市场价;二是违规采购屡禁不止,如超标采购高配置电子产品和进口豪华车等;三是采购过程不透明,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无资质证书、无缴纳社保资金记录、无缴纳营业税记录、无办公地点、无联系方式的“五无”公司成功中标。

  2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法治蓝皮书》显示,专家对四省19020件政府采购商品统计后发现,有15190件商品高于市场平均价,实际支出合计7934.87亿元,占全部商品总件数的79.86%,实际多支出了2074.39亿元。也就是说,八成政府采购商品的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资金浪费严重。

  监管层对于这些问题,有认识。刘昆也坦言,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远未实现“规范”与“效率”目标;协议供货采购中高价问题较为突出;企业及产业部门又集中反映采购市场低价恶性竞争问题,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高价”与“低价”现象充分说明了政府采购的市场规则并不完善。

  专家评标制度专家不“专”

  吕汉阳指出,目前政府采购市场中存在包括规避招标、专家评标制度、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局限等问题。

  专家评标制度是指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会从专家库里临时抽取专家负责评标,按目前的制度设计,评审委员会进行打分和排序,业主或采购人也按照这个顺序进行确认,事实上把权利给了专家和评委委员会。

  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县级以上共设立集中采购机构2345家,社会代理机构3000多家,从业人员约4.8万人,纳入专家库管理的评审专家23万多人。

  评审专家人数的增长却没有带来行业正向相关的发展。在吕汉阳看来,由于一线专家忙于工作难于参加评审,更多不了解当前市场和最新产品应用的专家相对更多参加评审,发生了专家“逆向选择”的情况,专家不“专”的现象时有发生。作为独立第三方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专家本应是制度体系中最为公允和值得信任的环节,而事实上并非如此。

  《政府采购法》的设计初衷之一是杜绝业主的腐败行为,第三方评标专家制度具有创新意义,遗憾的是,目前评标的过程中,权利和责任不匹配。

  据吕汉阳透露,即将正式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将对专家的评标自由空间进行了压缩,尽量在评分打分原则中细化,企业具备何种条件对应分数,规定尽量详细,同时还将引入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业主给专家打分,作为对专家综合考评的依据。诸如此类,加强对专家的监管。

  采购市场法律体系缺位7年

  政府采购问题频出,固然有监管不善、执法不严、制度之漏等原因,但采购市场法律体系不完善问题不容回避。

  根据法律的要求和条件,全国人大任何一部法律颁布之后,国务院必须配套出台实施条例,细化并具体化法律条款,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和实施性。一般来说,国务院会在法律颁布后三年内出台配套的《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颁布,十年过去了,市场还是仅有这一部法,本该三年内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始终未露面。

  需不需要相关法律细则的出台呢?《政府采购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采购研究所所长曹富国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中的规定只是第一步。想要彻底杜绝政府采购中的各种问题,不能只是靠《政府采购法》这一部法律。毕竟《政府采购法》只是侧重于解决政府采购方面的问题,对政府需求失控,则需要通过政府预算的控制与管理来解决。而这涉及到《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多项制度规定”。

  事实上,由于缺乏实践经验,《政府采购法》本身设计存在先天不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建议有关部门从实践出发,适时修改《政府采购法》,为10年以来政府采购遭遇的困难、挑战制定相应的法律对策。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法并存的格局,也极易产生冲突和矛盾。吕汉阳告诉记者,“特别是部分地方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中,实行的‘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体制,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管采分离’原则不符,大大限制了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呼吁,希望将来能够“两法”进行统一规制,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部门分割与纷争,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与效率。

http://www.ggcgxx.com/zfcg/7188.jhtml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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