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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会在滁州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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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8 10:20: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会在滁州召开
发布日期:2013-08-17 信息来源:市建委


    2013年8月13日下午,《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会在滁州召开,省造价管理总站站长王成球主持会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建、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祝兴无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法制办经济法制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法规处及标准定额处、滁州市建委相关负责人,各市造价站站长共三十多人参加了会议。

    李建副厅长强调了造价条例立法的必要性,要求各市认真研读条例草案,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多提好的建议和意见。参会人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结合工作实际,从《条例》出台的必要性、紧迫性、条款内容、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


  滁州市造价站站长张正金参与了造价条例的起草和修改工作,他发言认为条例的出台将对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政府投资工程效益,保护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解决造价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祝兴无副巡视员在总结时指出,当前全省城镇化进程加快,投资规模大幅度增长,工程造价行业作为工程建设的核心环节,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此次会议听到了很多好的建议,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省法制办也将加快条例立法进程,推动造价行业更好的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

http://www.chuzhou.gov.cn/art/2013/8/17/art_27_93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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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8 11:05:49 |只看该作者
安微敢为人先呢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上位法是啥?
             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出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貌似还在“起草、论证”阶段。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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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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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8 11:42:19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安微敢为人先呢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上位法是啥?
             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出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貌似还在“起草、论证”阶段。 (2013-08-18 11:05)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dzjxx.com/news_show.jsp?id=4688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解读
(一)确立工程造价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工程造价涉及工程建设各个领域,覆盖国民经济发展的诸多部门和行业。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以防止出现政出多门、一事多头管理或管理空白现象。根据《建筑法》、省政府的三定方案,《办法》中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
http://www.sdzjxx.com/news_show.jsp?id=4683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2012 年10月1日起施行
http://www.jianshe99.com/new/201 ... 1462617893489.shtml

看起来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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