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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itswo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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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的投标文件如何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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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7-28 12:10:02 |只看该作者
对“邮寄投标文件”的再跟贴



在上个世纪的90年代初,天津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采购招标中,发生过一起涉及到邮寄投标文件的事情,很有典型意义。该项目,是中国中技招标公司(记得好像就是陆通老师的手下工作人员具体施行)和天津招标公司合作进行的;具体工作是我的同事做的。我参加开标活动和作为书记员,也了解部分情况。


年代比较远,根据记忆整理;如有错误,请大家指正。


情况大致是这样的。天津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其中,有两个很大的项目(超过500万美元,接近1000万美元),根据规定,采取“两阶段招标”的办法,第一步,先进行“方案”的招标投标。


到了投标截至的时间,许多外商积极参加投标活动。其中,一家涉及到大项目的外商,采用的就是通过邮寄的办法投标。如果,按照招标方的估计,其技术优势明显,起码可以进入前三名。


但是,他们没有派人参加,到了投标截止时间,也没有人送来投标文件。


做一点说明:


由于各个招标公司成立不久,没有自己的大型会议室,没有条件组织大型的开标活动,早年的招标开标活动,都是在外租用宾馆的会议室进行的。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一般的都是提前预定的指定会议室。


那时,招标公司的工作人员接收投标文件,先行第一次检查密封情况,到了投标截止时间(不少是中午的1200),聘请公证处派员,第二次检查密封情况,然后,放入专门制作的“标箱”,外面再由公证处贴上封条。


吃午饭和休息片刻后,下午200(有时是300),开标仪式。在主持人宣读有关事项后,公证处先检查“标箱”的封条完好情况,然后是投标人代表逐个检查自己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完好。(这种检查,不是否定投标,而是检查招标公司保管的责任)。


另一家外商,委托了国内的代理,代理公司的代表也早早来到了投标和开标的现场,发现该外商的投标文件未到,便逐个打电话查询,终于发现邮件在邮局里,由于“车坏了,没法送”,他便赶紧自己打的去了邮局,取出邮件,再赶回投标地点,完成了投标文件的递交。


该公司顺利地通过了“方案”第一阶段的投标,到了第二阶段正式投标(带有价格等),最后,取得了中标的结果。


而前一家外商,由于邮寄的投标文件在邮局里放着被耽搁,自己非常惋惜(据说,光是准备投标文件,他们的花费,就达20万美元),中方的人们也惋惜。后来,努力以“不是他们的错误,而是邮局的问题”为理由,向世界银行提出申诉,希望给与一次机会。


但是,世界银行明确拒绝了。理由很简单:没有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就不符合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无论是谁,都得遵守这个原则。而且,招标文件明确的写上了:投标人应该知道和自己承担“邮寄方式”的风险。


可能此事以不同的方式被大家陆续都知道了。从那以后,我们再也没有遇到过外商的投标文件因为“迟到”而被拒的情况,也很少再遇到大项目不派员投标的情况。


我自己总结这个问题,得出初步的意见:


第一、法律法规强调的是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送达”。而采取什么方式送达,以及有多种选择方案,那是投标人考虑的事情,他应该承担这个义务和风险;招标人不好指定。

    第二、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实际上是委托邮局代为送达,不是不可以的。如果,密封出现破损,首先是邮局的责任。但是,如果只是外包装有局部破损,内容没有泄露,则不致对于投标造成原则上的问题。


第三、如果,邮寄的地点和开标地点不一致,(比如,为了保证不耽误,提前邮寄到招标公司地点),则相当于委托招标公司带到投标开标地点。按本人的理解,招标公司既被称为“社会中介”,对于投标人来说,提供这样的服务,还应该算是正常的。

   第四、只要是没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送达,无论什么私下看起来合理的理由都是无效的,原则必须遵守。


由于现在的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人们应该“与时俱进”,提出更加完善的办法;但是,上述原则和处理实例,应该是有启发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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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我是蜗牛的那个牛。

招标师徽章

12#
发表于 2010-8-2 18:48:16 |只看该作者

回 10楼(gzztitc) 的帖子

你描述的事例和意见对如何正确处理各种投标方式很有启发。[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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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招标师徽章

13#
发表于 2010-8-3 10:41:36 |只看该作者
第二种方式处理很好,但是可根据项目类型分析潜在投标人的专业性,在招标文件中适当的模糊密封要求,尽量避免出现密封不合格而废标。
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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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4#
发表于 2010-8-3 11:07:32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这样的邮寄方式不接受。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法定形式是送达 ,送达“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现场”不是送达招标代理机构。邮寄的方式不应视为是有效的投标。

个人简洁,欢迎讨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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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5#
发表于 2014-3-20 13:31:59 |只看该作者

回 itswonder 的帖子

itswonder:您的理解是错误的。
送达的方式有多种,并不是所有的投标都需要投标人将标书亲自交到现场的。
招标法只是规定要将投标文件“送达”,并没有限定送达的具体方式。
....... (2010-07-27 09:15)

这里的送达我理解为投标人亲自面呈,因为还有签收环节。如果允许邮寄的话,应该是写明。所以,此条的意思应该是不允许邮寄。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注意, 主语是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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