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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nly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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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里的资格审查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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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5 11:57:1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9-15 12:00 编辑
沈律师 发表于 2017-9-14 16:54
应该重新评审。资格审查错误就是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

87号令已经将资格审查交由采购人,开标之后、评审前进行。不再是评审工作(符合性审查、澄清、比较、评审报告推荐候选人),不是评审工作何来的重新评审一说。其次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87号令明确规定了货物服务招标时哪些属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即第64条,明确不含资格审查错误,更明确了重新评审的主体是评委会。且应是谁审查(评审)谁负责的原则。
2012 69号文件确实资格审查属于可以重新评审的范围,那是因为87号令出台或者说实行前可以如此,这段时间资格审查包括符合性审查都是评委会的工作,财政部18号令对此有评标工作范围。而87号令对此已经作出了根本性的修改,不可同日而语。否则等于拿前朝的剑斩本朝的官。87号令是新法,且部门规章效力优于规范性文件,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的应按87号令执行。当然非招标采购中资格审查错误属于可以依法重新评审的范围,这在74号令、磋商管理办法以及财库2012 69号文件中均有规定。
最后资格审查错误,个人认为是否纠正如重新资格审查并不是不可以,只是资格审查纠正后可能会导致原本没有进入评审现在需要进入评审的供应商和其他可能导致评审情况完全不同的情形,但却很可能不属于87号令67条中可以重新评审的范围,那么问题来了。纠正重新资格审查后不重新评审,那么重新资格审查的意义何在,而重新评审又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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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5 13:31:22 |只看该作者
估计以后资格审查错误需要按照87号令第七十八条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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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5 13:55:05 |只看该作者
manmi_love 发表于 2017-9-12 15:56
资格审查,无非就是谁审查是讨论的关键。代理机构估计是不愿意做,采购人做?资格审查肯定不会是一个人,那 ...

应该在招标代理协议中明确由采购人还是代理机构做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不同于评标,没有规定审查的具体方式,不建议组成审查委员会。
建议,1 采用客观项,只判断有无,所以证明资料以提交复印件或承诺书形式。2 建议最多两人即可,一人查阅,一人复核,结果由单位盖章后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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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5 15:01:57 |只看该作者
87号令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

从第四十四条看,这是为了落实责任主体而增加的一个程序。
再看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并没有因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资格条件的前置审查而取消对其评审,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本就包括了公司的资质条件等。(商务部分包括公司资质,公司情况介绍等一系列内容,同时也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等相关内容,包括公司的业绩和各种证件、报告等。


所以,采购人的审查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应是两个概念,前者受后者监督,后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果发现了资格审查错误的问题, 应重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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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5 15:46:20 |只看该作者
zc_ztb 发表于 2017-9-15 15:01
87号令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

这就是现在我很疑惑的地方,到底要不要再度审核。为什么87令不明确说明呢?搞了这么一个不清不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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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5 18:08:33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7-9-15 15:46
这就是现在我很疑惑的地方,到底要不要再度审核。为什么87令不明确说明呢?搞了这么一个不清不楚的条款。

多了一道程序,评标委员会应该是复核评审,我个人感觉既是为了落实责任主体,也是为了减少评标专家工作量,不用再拿出很大精力来填制一些表格,这些形式上的工作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来做,然后专家就象报社编辑一样,只需要审核一下已成型的东西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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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6 17:08:23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7-9-15 13:55
应该在招标代理协议中明确由采购人还是代理机构做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不同于评标,没有规定审查的具体方 ...

我就是说只判断有无,不判断有效啊。。。跟切克闹有分歧。
另外,不同意你的承诺书说法。

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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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10:18:55 |只看该作者
zc_ztb 发表于 2017-9-15 15:01
87号令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

资格审查应该包括政府采购法的二十二条和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的特定资格要求。
评标符合性审查中的商务审查肯定不包括这些。我们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特别注意。
建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将资格审查的资料单独做成一本文件,其他商务、技术做成一本,这样评标委员会只审阅商务和技术标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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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3:38:23 |只看该作者
深圳特区实行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资格审查已经很多年了,没有出大乱子。把资格审查交给采购人来执行,目的是立法提高采购人的责任和权利。在实行之初肯定会有很多弯路走,但是只要委托协议和招标文件规定明确,习惯就好了。资格审查结果不应当成为评标报告的一部分,专家也没必要去重新复核评审。87号令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评标报告。投标保证金既然87号令没有规定,那么作为资格性审查也可以吧,这个作为资格性条款也说的过去。个人认为资格性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应当分开装订,另开标一览表再分开装订,唱标只需拆开开标一览表,资格审查拆开资格性文件,专家评标时再拆开商务、技术文件即可。资格性文件是否有效不一定得专家来认定啊,招标文件规定通过的标准,比如承诺函,要求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只要满足这个条件,任何人都可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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