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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地方立法——安徽模式
2017-09-03 今日公共资源交易
曾几何时,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分属若干部门,各部门之间监管标准不一、行业壁垒森严,可谓“九龙治水”;有的法定行业主管部门既是项目的监督者,又是项目管理者和实施者,集项目决策、执行、监督于一体,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容易滋生腐败;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监管体制,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导致监管错位缺位不到位。 针对传统分散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模式存在管办不分、责任缺失、效率低下等弊端,近年来,安徽省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省政府出台规章统筹规划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架构,合肥、淮南两市通过地方立法授权,蚌埠市通过行政划转,黄山等市通过部门委托,将分散在有关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赋予一个新设立的综合管理机构集中行使,初步构建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监管机制,提升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成效,规范了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了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效益。 回顾立法引领改革的过程,安徽再一次走在了全国各省份的前列。 2013年4月,为落实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工作成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合肥市颁布了全国首部公共资源交易地方性法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2014年11月,淮南市也颁布了《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以法规授权方式,解决了合肥、淮南两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的监管权与执法权相分离问题。 2014年11月,省政府颁布了全国首部省级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政府规章《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为市县两级深化改革提供了重要依据。 2015年12月,依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蚌埠市政府决定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并取得成功。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被列为市政府行政机构,将分散在财政、住建、水利、交通、国土、经信、工商质监等7个部门的64项、142个法条规定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全部划转由该局集中行使,从根本上解决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问题。 2016年,省政府将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列入省“十三五”规划。 2017年,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省编办正结合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改革。 与此同时,安徽各地不断完善机制,防范风险。2015年以来,为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运行,合肥、蚌埠、淮南等市综合监管机构均建立了严格规范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制度,进一步树牢依法行政意识,厘清行政权力边界,强化行政监管责任,统一行政监管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同步推进涉诉事项处理立案、调查、审核、决策、执行“五分离”工作机制,防范自由裁量权过于集中,最大限度降低综合监管风险,预防因执法人员自身腐败而带来执法不公。 近年来的改革成效显示,推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有效克服了分散监管带来的行政监督缺位错位不到位以及同体监督等弊端,彻底解决了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推诿扯皮等问题,强化了公共资源交易事中事后监管,仅2016年,合肥市就受理各类投诉、信访举报事项306件,依法处理违法违规投标人114家,对20家严重违法违规投标人累计罚款668万元;蚌埠市共对92起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了处罚,涉及95家企业和77名个人,处罚金额752万元,有效遏制了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了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提高了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效益。 更重要的是,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监管机制,克服了同体监督等弊端,促进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为全面推进法治安徽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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