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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民法总则》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五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 法人终止, 其民事责任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机关法人承担; 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机关法人的, 由撤销该机关法人的机关法人承担。
第九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九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 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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