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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16:44: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山东介绍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新闻发布会
来源:山东公共资源交易网   发布时间: 2016-12-06 09:21:54   浏览:26次

2016年11月28日下午2:30,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新闻发布会在南郊宾馆举行,邀请山东省财政厅副巡视员姜龙先生,介绍山东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改革情况、刚刚出台的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政策措施,并回答记者提问。


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发布处处长陈强:




山东省财政厅副巡视员姜龙:


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代表山东省财政厅向多年来关心支持财政事业发展的新闻媒体和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有关情况。


首先,介绍一下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义和背景。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改革,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今年以来,国务院和省政府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革力度。国务院成立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郭树清省长多次作出指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孙伟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推进政策措施。中央和地方下大气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我想主要有这么几方面原因:一是能够加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实现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合理定位,能够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把更多精力放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二是能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公共服务和政府采购领域,供给侧改革具有很大潜力。特别是在公共服务供给上,与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还存在质量效率不高、多样性和专业化不足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深化政府采购改革,进一步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三是能够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支出,是政府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支出政策是否合理有效,不仅关系到强化管理、节约资金,而且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调控作用。尤其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情况下,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建立健全支持节能、环保、本国产品、中小企业、社会组织发展、事业单位改革的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能够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加大对关键领域的定向调控,进一步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


下面,介绍一下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改革推进情况。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不断深化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改革,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2015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达到1415亿元,居全国第三位,节约财政资金153亿元;全省政府购买服务规模达到303亿元,比2014年增长十多倍。今年1-9月份,全省政府采购额为1489.7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7.6%;政府购买服务规模为260.3亿元,增长63%,继续保持了较快增长态势。围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重点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着力建章立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逐步健全。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我省在全国较早出台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按照“修订一批、填补一批、细化一批”原则,组织制定了200多项制度,建立起涵盖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管理制度体系。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度建设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在全国率先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发布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出台了在养老、基本公共卫生、就业培训等9个行业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各市也积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办法,形成了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着力规范运行,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围绕规范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年初组织各部门开展采购需求调研、论证,及早确定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理编报采购预算和购买服务计划。围绕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完善了监督检查机制,对代理机构招投标过程实施全程录音录像。围绕规范专家评审行为,研究开发了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语音告知系统,确保专家人选随机确定、信息保密。围绕规范供应商行为,实行合同签订、履行异常项目备案制度,完善供应商质疑处理管理办法,畅通供应商维权救济渠道,严查因供应商恶意质疑而严重影响采购秩序等问题。围绕建立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市场,在全国率先推行政府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六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该项工作被授予中国政府采购“2015年度创新奖”。


(三)着力改革创新,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效率稳步提升。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本着“抓大放小、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原则,不断优化集中采购目录,累计压缩删减、整合归类采购品目500多项,并适当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有效扩大了预算单位的采购自主权。大力推行“预采购”制度,鼓励采购人提前开展项目论证、公告发布、专家评审等工作,确保采购事项尽快进入采购程序,最大限度节约采购时间。建立“直通车”制度,只要政府采购预算中采购要素明确,便可直接由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仅这一项措施就能节省近1个月的采购时间。实行进口目录制,根据历年采购数据分析,将部分常用进口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避免了同类项目重复论证、重复申报。积极推行“网上办公”,建成集监督管理和项目执行于一体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让“信息多跑路、部门和群众少跑腿”,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着力政策引导,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宏观调控功能初步显现。一是降低了采购物品价格。特别是定期集中采购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办公设备,政府议价能力明显增强。仅今年第一期批量集中采购,规模就突破1.6亿元,节支率达到33.74%。二是改善了公共服务供给。目前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已覆盖环卫、养老、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诸多公共服务领域和单位后勤保障服务领域,服务提供主体由过去以事业单位为主,向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扩展,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初步形成,公共服务质量明显提升。三是促进了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发展。通过完善财税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明确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措施,2015年底,全省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达到4.5万余家,位列全国第三。四是推进了有关政策目标的落实。各级认真落实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和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制度,仅2011年以来,全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规模就达1087.7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额的84.7%,推动了绿色发展。严格执行进口产品政府采购审核管理制度,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比例每年都控制在2%以下,对保护国内产业、促进国内企业自主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积极落实中小企业价格扣除和预留份额的优惠政策,2015年中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1134.7亿元,占全省政府采购总规模的80.2%。同时,利用政府信用为中标的中小企业搭建融资平台,该政策实施11个月就协助中小企业融资3.33亿元,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五是推进了政府投融资机制创新。尤其是近年我省通过政府购买融资服务、将本息支出分年度列入财政预算方式,累计获得国开行、农发行政策性贷款授信1816亿元,发放贷款843亿元,为实施棚户区改造、解决城镇中小学“大班额”等问题,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下面,重点介绍一下新出台的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政策措施。


为加快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改革,更好地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的作用,11月22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207号),提出了“二十三条”新政策新措施。这个“新二十三条”,着眼全省改革大局,立足“放管服”改革要求,紧扣当前改革实际,直面矛盾和问题,立意高,着力准,力度大,破题多,覆盖面宽,针对性强,富有操作性、前瞻性和引导性,具体可分为四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一是扩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范围。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事项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2017年实现省直部门全覆盖。定期调整、修订省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凡列入指导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均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二是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发展。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政策措施,构建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财政经费保障与机构编制管理协调约束机制,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快培育一批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好的社会组织。三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在预算安排上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成效突出部门(单位)的支持力度。对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新增公共服务事项,预算优先予以保障;对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增量资金。四是规范购买服务行为。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办法。积极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平等竞争、优中选优。合理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严格履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主体责任。制定风险管控和应急预案,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完善违约补救措施,确保公共服务正常提供和社会稳定。


第二,进一步创新政府采购执行方式。一是优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定期梳理并动态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保留通用性强的品目,删除使用率不高的品目,进一步突出管理重点。二是提高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工程类项目省级采购限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省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16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效率。三是灵活运用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适合按量归集需求的通用类货物,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方式;采购需求明确、标准统一且适合省市联动的通用性货物,实行省级统一采购、各市分签合同的方式;通用性强、标准统一的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方式。推行“互联网+政府采购”新模式,建设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在采购组织形式上,对紧急、涉密以及不具有竞争性的采购项目,经批准可依法自行采购;对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签订3-5年履行期限的合同。四是赋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更多采购自主权,可自行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并自主选择评审专家,根据需要自主调整采购项目。五是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首购订购等措施,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科技创新等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三,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服务效能。一是强化采购人的主导地位。采购人应依法编制、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加强需求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二是促进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加强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强化日常管理。研究建立综合评价机制,促进代理机构诚信执业。三是建立评审专家库动态管理机制。加强专家库源头管理,严格按照标准条件把好入口、畅通出口,不断提高评审专家的整体素质和评审能力。四是优化政府采购监管服务。搭建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将监管要求、制度规定以及服务措施嵌入系统中,以信息化促进政府采购活动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畅通供应商投诉、救济渠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质疑投诉,维护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进一步完善工作保障机制。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凝聚改革共识和工作推进合力。省政府建立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深化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信用信息记录、查询与使用制度,对各方当事人实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改革任务,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坚信,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省上下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新二十三条”意见,一定能有效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不断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谢谢大家!


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


姜厅长您好!我们知道,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国家层面的一项改革,从中央到地方都高度重视。请问,与过去传统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相比,政府购买服务有哪些变化和特点?


姜龙:


这位记者同志提的问题很好,点到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核心。大家知道,长期以来,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上主要是依靠设立机构、养人办事来提供,服务效率偏低、质量不高、机构臃肿、人员膨胀、财政负担沉重等问题日益显现。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迫切需要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应运而生。政府购买服务相比传统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主要表现为这么几个转变:


一是由“养人”向“办事”转变。以前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首先要成立机构组建队伍,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提供。现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公共服务由政府向能够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力量购买,各类社会力量向社会公众直接提供。


二是由“行政垄断”向“公平竞争”转变。在传统模式下,事业单位垄断了公共服务供给。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要放宽市场准入,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可以与事业单位公平竞争,公开择优,形成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三是由“财政拨款”向“履约支付”转变。政府购买服务强调“契约化”管理和“结果导向”,明确约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合同约定付费。


四是由“政府投入”向“政府引导”转变。传统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高度依赖政府投入,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购买服务协议的融资功能,能够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减少政府初始投入,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经济导报记者:


我注意到,我省的政府采购改革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我想问一下姜厅长,此次改革,政府采购有哪些具体的创新举措?


姜龙:


政府采购改革是一项长期工作。我们的“预采购”和“直通车”制度,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六公开”制度,都走在了全国前列。但政府采购执行中,还存在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的问题,甚至个别项目还出现了质量问题。此次改革,我们从“简”、“放”、“优”入手,致力于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这里的“简”,就是简化采购管理。一是压减政府采购目录。通俗地讲,政府采购目录,是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南。此次简化,突出了“抓大放小”的理念,删除了采购频次低、采购数量少的品目,保留通用性强的品目,进一步方便采购单位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二是减少重复采购。对于服务延续性强、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如信息系统维保等,采购单位可以一次签订不超过3年的合同;对于频繁更换服务商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项目,如物业服务等,采购单位原则上可以续签不超过5年的合同。三是创新采购模式。探索建立“互联网+”政府采购的模式,将通用性强、标准化程度高、预算金额小,且竞争充分的品目,纳入电商平台采购,提高采购效率。


这里的“放”,就是放权给采购单位。一是提高采购限额标准。将服务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100万元,也就是,采购目录以外、1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可以不通过政府采购来选择服务商;将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由16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也就是,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依法、灵活、自主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二是放开市场竞争性差的项目采购。对于紧急采购、涉密采购等特殊项目,以及水、电、暖、气等市场竞争性差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三是放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选择评审专家,如果采购进口设备,也不再审批,只需备案即可,赋予高校、科研院所更多的自主权,提高科研资金效率,激发创新活力。


这里的“优”,就是采购结果优质。一是强化履约验收。按照物有所值、结果导向的原则,强化采购单位的履约验收责任。对验收不合格的,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供应商按合同履约,或者不支付相应资金。二是进一步落实合同履行异常备案制。政府采购结果产生后,如果出现拒签合同、中止合同等情况,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应当共同填写备案表,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备案,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三是建立供应商履约信用制度。在采购或履约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纳入政府采购信用平台管理,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引导供应商增强诚信意识。


央广网记者:


政府采购是横跨政府和市场的桥梁,商人的逐利性和政府的公共性都要在这里实现,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很容易出现偏差,请问姜厅长,我们将如何提高政府采购的监管效能?


姜龙:


这个问题问得很好。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基本原则是“各就其位,各司其职”,财政部门要定好规则,当好“警察”,引导每一个政府采购的参与主体认清自身在采购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职责,实现自己的权益,确保政府采购依法规范有秩序、公平竞争有活力。具体讲,分五个层次实现。


第一个层次是采购单位完善内控机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采购单位要建立一整套内控机制,强化从采购预算编制到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规范、应急预案制定、采购政策落实、采购信息公开、采购结果履约验收及评价的全流程内控机制,真正担负起政府采购的主体责任。


第二个层次是强化采购执行的服务。这里涉及到两个市场主体,一是采购代理机构,一是评审专家。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我们坚持引导其差异化发展,专业化定位,提高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对于评审专家,我们立足于其权责对等,加强评审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提高评审专家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为政府采购获得公平公正的评审结果保驾护航。


第三个层次是加强社会监督。在这个层面上,我们主要依靠的是信息公开。严格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将政府采购的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以及履约验收情况全面公开,引导各方当事人自律,把政府采购全过程置于阳光下,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个层次是优化财政部门的监管服务。在这个层面上,一方面要提升政府采购的信息化水平,实现所有政府采购参与人同平台、无纸化办公,通过信息化来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便捷化。另一方面还要提高供应商救济服务质量,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处理好供应商投诉,当好裁判员,维护好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


第五个层次是建立政府采购的信用体系。这个层次其实综合运用了前面三个层次的结果,将参与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到信用体系中去,奖励诚信,惩罚失信,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促进政府采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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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16:47:40 |只看该作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6-11-29 15:0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

鲁政办字〔2016〕20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一)扩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范围。适应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需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2017年实现省直部门全覆盖。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理清事权,切实将不该管的事项剥离出来,放给市场;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事项,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切实扩大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规模。逐步开放公共服务市场,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公共服务提供,促进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在准确把握公众需要和社会力量承接能力的基础上,定期调整、修订省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全部纳入指导目录。省直各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分别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为扎实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夯实基础。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等因素,及时修订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列入指导目录。凡列入指导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均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暂时未纳入目录但确需购买服务的事项,报同级财政、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实施。

  (三)大力支持事业单位改革。统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事业单位改革,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基础支撑。改进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政策,探索对具备条件单位的财政拨款方式逐步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健全事业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财政经费保障与机构编制管理协调约束机制,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对新增的公共服务事项,适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尽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原则上不再新增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

  (四)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不断扩大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和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提升其承接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形成一批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好的社会组织。

  (五)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管理。各部门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要求,规范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确保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编尽编、应买尽买”。财政部门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在预算安排上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成效突出部门(单位)的支持力度。对部门(单位)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新增公共服务事项,预算优先予以保障;对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增量资金。

  (六)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财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确定承接主体办法、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配套制度。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要尽快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办法。

  (七)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各部门要积极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扩大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市场和竞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范围和规模,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平等竞争、优中选优。结合行业特点,区分智力型、专业型、技术型和服务型等不同购买服务内容,发挥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制定购买服务的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加强合同管理,明确细化合同条款,严格履行购买服务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主体责任。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风险管控和应急预案,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完善违约补救措施,确保公共服务规范、正常供给。

  二、改革创新政府采购执行方式

  (一)优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照简单优化、方便实用、利于执行的原则,定期梳理并动态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简化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设置,保留通用性强的品目,删除具有特殊性、使用率不高的品目,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806项压减为509项,进一步突出管理重点,方便采购人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二)适当提高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抓大放小、效率优先的原则,进一步提高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采购限额标准在货物类项目提高到50万元、服务类项目提高到100万元的基础上,将工程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工程类项目提高到200万元的基础上,将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16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切实提高采购效率。

  (三)合理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充分发挥不同采购方式的优势。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适合按量归集需求的通用类货物,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方式;对采购需求明确、标准统一且适合省市联动的通用性货物,实行省级统一采购、各市分签合同的方式;对通用性强、标准统一的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方式。

  (四)灵活运用采购组织形式。按照方便、高效的原则,赋予采购人更多自主权。对紧急采购、涉密采购以及水电暖气等不具有竞争性的采购项目,经批准后采购人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一次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对履约延续性强、频繁更换服务商成本高或对正常工作开展存在较大影响的服务项目,可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后,续签原则上不超过5年的服务合同。

  (五)探索实践“互联网+政府采购”模式。按照服务优化、成本降低、信息透明、数据共享的原则,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鼓励电商和其他市场供应主体积极参与。将预算金额小、标准化程度高的货物和服务纳入电商平台,多方式、多渠道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六)赋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更多采购自主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活动,并自主选择科研仪器设备类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预算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采购项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

  (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扩大中小企业市场份额;贯彻落实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促进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友好发展的目标;严格执行采购进口产品报批制度,支持国内产业发展。研究制定我省扶持创新的政府采购首购、订购制度,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快走向市场。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动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发展。

  三、着力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服务效能

  (一)强化采购人主导地位。采购人要依法编制、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实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加强需求管理和前期论证工作,确保采购需求合规、完整、明确。按照注重业绩、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不断提高采购结果的综合性价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分工有序、权责明确、运行规范的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制定责任明晰、措施有力、机制完善的应急预案。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更加注重结果导向,依法履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结果评价等责任。

  (二)促进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坚持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发展定位,引导社会代理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实行差异化发展。加强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建立代理机构综合评价机制,促进代理机构诚信执业。加强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和社会代理机构年度监督检查,提高其依法、规范、高效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三)建立评审专家库动态管理机制。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按照标准和条件把好评审专家库入口关。加强培训指导,多渠道开展培训活动,提高评审专家的整体素质。加强使用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从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分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实现系统随机抽取、自动语音通知、名单加密保存。加强评价管理,建立评审专家多方评价机制,引导专家自律。加强出库管理,及时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专家清理出库,提升评审专家库整体质量水平。

  (四)优化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电子监管交易系统,将监管要求、制度规定、服务措施嵌入系统中,各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同平台办理业务,以信息化促进政府采购活动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财政部门要按照依法依规和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处理供应商依法提起的投诉,维护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切实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一)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建立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研究拟订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目标、政策措施和制度办法,研究解决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矛盾,以及跨部门、跨领域的改革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扎实开展。各级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凝聚改革共识和工作推进合力,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规范有序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改革工作的顶层设计及法制建设进程,结合我省实际,认真总结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经验,科学规划设计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法制建设,注意将一些成熟的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信息准确、内容规范、渠道统一、告知广泛、利于查询、合法有效的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公开机制,增强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透明度及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信息记录、查询和使用制度。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奖惩工作。

  (五)强化政策宣传。各级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移动终端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改革经验、热点信息等,正面回应社会关切,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努力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3日印发

(责任编辑:宗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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