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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征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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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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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5:55: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征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我局组织开展了《公路施工招标评标委员评标工作细则》(交公路发〔2003〕70号)修订工作,形成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6年11月4日前函复我局,并将电子文稿发送至:notleo@qq.com。附件可从部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联系人:张磊,电话010-65292766,传真010-65292767。
         
  附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2016年10月21日
         
     




  抄送:部法制司、综合规划司、水运局。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glj/201610/t20161024_2102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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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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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1-1 15:55:5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6-11-1 15:58 编辑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细则;其他项目的评标及资格审查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 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察。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均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办理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通知等事宜,提供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授权函;
(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完善的工作环境以及必要的服务;
(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
(五)保障评标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评标工作,且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报价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如需要);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根据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言行;
(六)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评标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标监督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招标监督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三)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其作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第三章 评标工作的组织与准备

第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经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 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招标人应当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工作量确定。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人选派的协助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者作为招标人选派的协助人员:
(一)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参与投标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
(五)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招标或招标代理项目的评标。

第十三条 在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招标人应当准备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四条 招标人协助评标的,应当在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或者同时进行评标的其他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评标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评标内容必须注明依据和出处,招标文件未规定的事项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十五条 招标人协助评标的,协助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提供的协助评标信息应当如实反映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情况,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第四章 评标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 评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表核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评标委员会成员为招标人代表的,应出示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的授权函;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表宣读评标纪律;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表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表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表集中保管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招标人介绍项目概况、招标文件中与评标相关的关键内容及协助评标工作(如有)相关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评标,完成评标报告初稿;
(八)招标人对评标报告初稿进行形式检查,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修改完善;
(九)评标委员会签署评标报告并提交给招标人;
(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表宣布评标工作结束。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安排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的时间和地点,保证与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的评审工作有序衔接,避免泄露评标委员会名单。
招标人不得组建两个评标委员会分别负责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当场提出回避,招标人应当及时处理。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无法及时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导致评标委员会构成不满足法定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招标人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评标委员会应当保证各成员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全面、独立评审,确保评标质量,不得对评标任务进行分工。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首先应听取招标人关于招标项目情况和协助评标工作(如有)的说明,并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三)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协助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招标人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内容要进行修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不得直接采用招标人提供的协助评标信息进行评标或者采用抽查方式验证相关信息,不得以招标人在协助评标过程中未发现投标文件存有偏差为由规避评标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认为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停止评标工作并向招标人书面说明情况,招标人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二)部分条款存在歧义或者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可能产生不同结果的。
评标委员会发现评标标准和方法存在明显文字错误,且修改后不会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修改,并在评标报告说明修改的内容和修改原因。除此之外,评标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判定其属于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凡符合招标文件中否决投标条款的均视为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但不得否决其投标。
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如果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投标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对算术性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招标人向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的,修正结果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其投标文件可继续参加评审。
投标人对算术性修正结果存有不同意见或者未做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如果确认修正结果无误,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如果发现修正结果存在差错,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并重新进行书面澄清。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投标人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投标人虽提交了相关材料但无法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由招标人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盖章,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内容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函文字报价、质量标准、履行期限均视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二十八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投标文件各项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说明有效投标人的报价仍具有竞争性且综合实力较强,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一条 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组织编写书面评标报告初稿。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三十二条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完成的评标报告初稿后,应当对评标报告初稿内容进行形式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形式检查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评标报告正文以及所附文件、表格是否完整、清晰;
(二)报告正文和附表等内容是否有涂改,涂改处是否有修改人签名;
(三)投标报价修正和评分计算是否有算术错误;
(四)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是否一致。
招标人对评标报告初稿的形式检查并不免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工作应负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评标报告初稿经形式检查无误后,除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将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应当核查评标报告上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是否齐全。评标工作结束后3天内,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报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评标结束后,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评标委员会有义务协助招标人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异议或者投诉,并针对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事项进行审查和确认。审查和确认改变评标结果的,招标人应当将审查和确认报告报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纪 律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对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依法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但不得向招标人索取或者报销与评标工作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自动解散。评标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同时归还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不得记录、复制任何评标资料。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与投标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者诱导、影响其他评审成员的言论,不得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且对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管,建立评标专家准入、诫勉、清退制度,健全对评标专家的评价机制,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进行全面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工作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交公路发〔2003〕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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