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五方面规范单一来源采购
本报讯 记者戎素梅 通讯员温辰生报道 针对当前单一来源采购实践中的问题,河北省财政厅近日下发《关于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时专家论证意见及项目相关内容的公示格式、由招标采购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的处理程序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所需材料、协商记录格式、专家条件五方面内容予以规范。
《通知》提出,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报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前,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邀请专家论证、进行公示时,应将3名以上专家论证意见和公示内容以《通知》附件规定的格式(即《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单一来源采购公示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确保内容完整,方便社会监督。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无需专家论证和公示。此外,采购人、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异议补充论证,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出具《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异议论证表》,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个人。
关于招标采购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的处理程序,《通知》明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情形的,采购人在拟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时,应就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及以前年度同品目货物、服务的供应商投标、采购方式等情况进行文字说明。财政部门审批时,可邀请专家对招标文件有无不合理条款进行咨询。招标采购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无需公示。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需提供哪些材料?《通知》提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或符合18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报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时,除需提供《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的通知》要求的附件内容外,应同时提供采购代理机构对公示情况的说明,招标采购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时采购人对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及以前年度同品目货物、服务的供应商投标、采购方式等情况的文字说明,以及招标文件、所有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表、添购合同复印件。
《通知》还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时,应按照74号令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通知》附件规定的格式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协商记录构成采购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归档。
参加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咨询的专家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也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专家库以外具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不过,论证、咨询专家与单一来源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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