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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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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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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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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5 21:01:55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由于有事急着出去,我也没有在意,抱歉。


....... (2015-12-25 19:21)
不是还有这句“经相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嘛,有底线的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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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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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6 09:16:35 |只看该作者

Re:回 大力 的帖子

曹锦江:

不是还有这句“经相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嘛,有底线的


你说到 了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底线”,我把这个文件可能碰到的实际情况给“演绎”一番:

[/table]
没有这项规定,不管是哪个等级的主管部门,只要按照招标投标法进行依法监督就可以了。
颁布规定的主管部门是省级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一般都要比发文单位要低。
假定,一个地级市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地级市的市长、书记是厅级干部,建设主管部门领导是处级干部,
负责招标投标监管的是张三主任,科级或股级的公务员吧。
规定出台后,民营投资的项目,不需要招标了,自然也就不再有规避招标的嫌疑;他们选择招标方式进行发包,更多的是出于自愿,并且是不带引号的那种!除此之外的项目,除了法定不需要招标的、规模比较小的工程,主流就剩下政府投资工程或者是政府融资工程了,我们说到的这项规定,是为这类工程依法应该招标、却不去通过招标进行发包开出特定的“绿灯”。(大概的意思就是这样,没有去过份地进行文字的推敲,请谅解)
我们的政府投资工程、政府融资工程,依法应该进行招标,法律法规明示的是工程、设计、监理等内容,并不包括“项目管理”,至少是字面意义上来讲是这个样子滴!现实中的“招标人”,完全可以依照这项规定,不进行招标。
选择权交给了“相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批准”及盖章同意招标人不招标的,就是上面提到的张三主任,甚至是级别更低。于是乎,“相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不得不面对这样一种“抉择”,招标是应该的,不招标是可以的,进退两难!如果是一个、两个的项目发包,任何一位公务人员都能够坚持原则、依法监督,项目多了以后情况就会发现“味道不对”:监管人员坚持原则的后果,就是要触动所谓的“招标人”的利益,就要得罪人,而且这些被“得罪”的负责人职位、能量往往是高于具体的监管人员,会有很多的“招标人”会因此去找监管人员的上级,如建设局的分管局长、甚至是市长或书记。不要说法律层面,从良心出发,哪一个监管人员愿意由于自己在工作中坚持原则,进而让自己的亲戚朋友、上级领导受到“株连”!
如果是张三作为监督的主管人员,可能有不称职的因素在里面,换成李四、王五、赵六来做监管人员呢?这种局面还是然会发生的;那么,监管部门及人员,除了做顺水人情,还能做什么?
[table=100%,inherit]把“经相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为规定的“底线”;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这么说,这项规定,是以“击穿”监管人员的执法底线、道德底线为“目标”的规定。

再去指责监管人员的不作为,还有意义吗?

再去指责具体的招标人不依法招标,还有必要吗?

再去指责行政领导不能依法行政,还有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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