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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举行政采信息公开情况等新闻发布会【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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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12:31: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山东举行政采信息公开情况等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5年4月2日  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门户网站



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15年4月1日(星期三)上午10:00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财政厅负责同志介绍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


  发布会现场


  [2015-4-1 10:00]陈强: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邀请了省财政厅副巡视员陈祥志先生,向各位介绍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情况,解读《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构,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


  下面,请陈祥志先生介绍我省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六公开,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有关情况。


  [2015-4-1 10:01]陈祥志: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好!欢迎各位记者朋友参加今天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借此机会,我代表省财政厅,向多年来关心支持我省财政事业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各新闻媒体和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5-4-1 10:02]陈祥志:下面,我向各位介绍一下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相关情况,也解读一下《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背景和意义


  十多年来,我省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完善,采购行为不断规范,政府采购事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政府采购成为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2014年,全省政府采购总规模达到1209.94亿元,占全省公共财政支出的16.9%,节约资金168.11亿元,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应看到,当前政府采购活动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亟需通过实施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等方式,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效果。总的看,当前背景下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重要意义:


  [2015-4-1 10:03]陈祥志:第一,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建设阳光政府的重要举措。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设阳光政府是大势所趋、人民期待,中央对此十分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并明确指出“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我省各级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这方面工作推进得比较快。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采购行为,是一项规模庞大、十分重要的政府支出活动,建设阳光政府、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2015-4-1 10:05]陈祥志:第二,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推进依法理财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深化财税改革作出明确部署,很重要一条,就是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包括预决算信息在内的政务公开也作了突出强调,要求将其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特别是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预算法》、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政府采购作为财税改革和预算制度的重要方面,影响十分重大,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贯彻落实中央一系列重大部署,深化财税改革、推进依法理财的必然要求。


  [2015-4-1 10:06]陈祥志:第三,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内在需要。正如刚才我讲的,虽然当前我省政府采购工作越来越规范,但工作中面临的问题还是不少,如项目采购质量有的还不够高,采购效率有时还比较低,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还屡有发生,等等。将政府采购信息“晒”出来,亮给社会各方面看,有利于净化政府采购外部环境,倒逼各方面严格按制度办事,提高政府采购规范性,增强政府采购公信力,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正能量。


  鉴于这项工作如此重要,从去年起我们就将制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去年以来,我们深入开展了调研论证和试点工作,不仅认真分析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广泛汇集广大从业人员声音,积极征求国内知名专家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召开了由省人大、省纪委等8个部门及部分二级预算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听取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形成了一系列思路和方案,出台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采[2015]10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制定了配套的信息公告规范。根据《办法》规定,我省自今年5月1日起,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六个重要方面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信息“六公开”)。


  [2015-4-1 10:08]陈祥志: 二、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与反馈


  近几年,我们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方面作了一些探索实践,采用招标中标公告、政策文件主动公开、媒体报道、发放文件汇编等方式,通过网站、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展板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了大量政府采购信息。如去年,仅政府采购招标中标信息全省就公开了63000多条。但与新形势下政府治理要求和社会需求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的。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六公开”后,公开的范围将更广,内容将更多,形式将更规范,监督将更有效。


  [2015-4-1 10:09]陈祥志:(一)公开内容。《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信息外,全部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时间向社会公开,其公开内容包括了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整个采购流程六个重要方面的信息。


  一是公开采购需求(想买什么)。采购人要将拟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性能要求、服务内容等进行公开,告诉社会“我想买什么”。凡是有项目评审报告的,要同时公开评审报告主要技术(服务)指标或相关内容。目的是规范和约束采购人的采购行为,有效避免倾向性、排他性采购和超标准、超需要采购,明确采购人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标准。


  二是公开采购文件(怎么买)。采购人、代理机构要将采购文件随同采购公告同时向社会公开,告诉社会“我要怎么买”。采购文件除采购需求外,还包括潜在供应商资质条件、价格计算、评价方法等。主要是让潜在供应商早知、应知、全知,有效避免采购文件出现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减少事后的质疑、投诉。同时,给所有潜在供应商更多的实质性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平等机会。


  三是公开采购预算(买多少)。在发布采购公告的同时,采购人、代理机构要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告诉社会“我最多花多少钱、需要买多少”。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因投标超预算而导致的大量废标,消除潜在供应商套取和采购人泄漏项目预算的寻租空间,还在客观上进一步增强了采购项目的市场竞争性。


  四是公开采购结果(买的什么)。采购人、代理机构要公开成交供应商名称和成交价格以及产品(服务)主要指标(内容),让社会了解采购人使用财政资金购买了什么。同时,公开评审过程,包括评委组成、评分方法等内容,在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也促进评审专家更好地履职、履责、守法、守德,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更经得起道德检验。


  五是公开采购合同(买谁的)。采购人、代理机构要将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向社会公开,让社会了解“买了谁的,他们是怎么约定的”,使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正视合同内容,强化他们对合同履行与采购需要、采购结果一致性的责任,避免合同内容与中标结果不一致或“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情况发生,强化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效力。


  六是公开履约验收(买的怎么样)。在采购与验收相分离的制度基础上,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将采购合同履约情况予以公示,公开验收人员和验收报告,告诉社会“买的怎么样”,从而强化供应商的履约意识,明确采购人的验收义务,体现采购人的采购结果主体责任。


  [2015-4-1 10:13]陈祥志:(二)公开主体。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主体的确定,主要是以责任主体为依据,遵循责任主体与发布主体相统一的原则。也就是说,谁负责此项工作,就由谁来发布信息。政府采购从需求到验收的各个环节都是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来负责,因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等职责。


  (三)公开渠道和方式。按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将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主动向社会公开发布,这是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唯一指定媒体。在设区的市级政府采购媒体以及其他媒体上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要同时上传至该网站一并发布。这些信息,都将同步发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充分扩大受众面。今后,我们还将在延伸网络媒体的基础上,逐步拓展平面媒体等其他公开渠道,让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更加多元化,让更多的社会公众知晓。


  (四)反馈机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作为信息发布合法性、真实性的责任人,要同时负责对信息反馈的搜集、汇总、整理、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推动信息公开的实施和监督,避免监管和发布一体,让公开流于形式。通过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保障真正公开、有效监督,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2015-4-1 10:15]陈祥志:三、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工作措施


  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内容实、环节多、流程长、责任大,目前国内还没有成功经验可以借鉴。为稳妥有序地做好这项工作,我们确定省级在5月1日起先行实施,各市县由于信息化建设情况不同,确定在本年度内实施,具体时间由各市确定。当前,省级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一)开发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为确保信息公开制度有效执行,我们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拓展完善了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找准节点,做好联接,精准监督,减少人为因素影响。同时,我们还制订了信息公开的标准化文本,对公开的内容、发布的时间等做了严格规定,植入管理系统固化到流程中,这样就可以使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内容完备、规范简便、全程监管。


  (二)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政策制定了,能否落实,关键还在于是否有问责机制,违规就要接受问责处理。对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公开而未公开、未通过规定渠道和时间公开、公开内容违法违规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罚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开信息不真实行为的,其采购活动无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采购活动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予以处理处罚。


  [2015-4-1 10:18]陈祥志:(三)积极应对投诉举报案件。大公开必然会带来大监督。根据相关分析和研判,我们预计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六公开”的初期,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和投诉可能会增加较多。对此,我们将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使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思想上重视起来,在行动上严格起来,做到规范采购、结果有效;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内部人员能力挖潜,提高处理投诉的水平和效率。同时,借鉴财政部经验,通过聘请法律顾问等方式寻求规范和专业的法律援助与支持。当然,从长远来看,大公开也会带来大规范,我们相信,质疑投诉量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少,政府采购事业必将步入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


  各位记者朋友,我们有信心,在广大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公众和媒体的理解支持下,以敢于涉险滩的勇气,以一马当先的改革精神,以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率先在全国尝试政府采购信息“六公开”。我们也有决心,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六公开”,举起社会的“聚光灯”,敞开政府采购的“大门”,晒出我们的“家底”!为打造“阳光政府”、“透明政府”、“法制政府”做出贡献!谢谢大家!


  [2015-4-1 10:19]陈强:现在,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


  [2015-4-1 10:20]记者:根据目前的了解,对采购进行全过程信息公开,在全国山东是首家,您是不是感到有压力呢?怎么理解山东政府采购信息“六公开”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关系?


  [2015-4-1 10:21]陈祥志:是的,对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全过程公开,说起来容易,但真要落到实处,还是有一定压力的。过去,我们只是对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进行公告,仅仅是公开了采购信息中的一部分,没有覆盖整个采购过程。当前社会上对政府采购的一些争议,很多都和信息不够透明有关系,给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提供了具体可行的法律基础,也为我们尝试采购信息全流程公开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更为我们建立公开透明的现代财政制度配备了引擎。当然,在这一巨大变化面前,我们也做好了面对压力迎接挑战的心理准备,我们要把这些压力转化成动力,包括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动力,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的动力,服务好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动力。公开是新形势下治国理政的要求,是法律的要求,即使有压力也要依法履职,尽快公开。我们也相信,对这一迈向阳光采购的变化,社会是欢迎的,各方当事人是理解的,媒体朋友们也是支持的,公开透明将是山东政府采购的新常态。


  关于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六公开”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关系,我想,有三句话可以概括:


  第一句是,我省的政府采购信息“六公开”是贯彻《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条例》规定,对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成交结果、合同等都应当公告,如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等等,我们都严格落实,并加以细化,便于操作。


  第二句是,我省将更多内容纳入政府采购信息“六公开”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其《条例》,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成交结果、合同等四项信息都要公开。结合我省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状况,我们在《条例》规定内容之外,增加了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两个环节的信息内容,把采购的整个流程纳入到公开管理中,不仅强化了外部监督,实现采购工作“要我规范”,更促进了采购各方当事人自我提升意识,实现采购工作“我要规范”,弥合监管缝隙,推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长远发展。


  第三句是,我省的政府采购信息“六公开”是一种探索实践,将秉承《条例》的监管理念,结合实施情况不断完善。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者,订好规则是主要职责之一,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有效监管,防范不当操作。《条例》通过对需求管理和结果管理的重视,贯彻了政府采购管理向结果导向转变的理念;通过对政策功能的重视,体现了服务社会的改革方向;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反映了完善制度补漏洞的改革目标。这些,都是我们制定“六公开”政策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我们下一步修订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办法、完善公开管理制度的标杆。我省《办法》的出台虽然经过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论证,有些做法事先还进行了试点,但采购活动是纷繁复杂的,采购环境是不断变化的,监管重点也是与市场经济发展高度关联的,所以,对现在这个《办法》,我们会在执行中关注出现的问题、吸纳反馈意见和建议,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修订形成《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把《条例》精神落实好、发挥好。


  [2015-4-1 10:26]记者:请问陈厅长,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将会发挥哪些方面的作用?如何保证其公开?


  [2015-4-1 10:27]陈祥志: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可以说是应运而生,应时而生,其影响是深远的,作用是巨大的,它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为确保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我们采取了四项措施:


  第一,制定规则。我们在新出台的《办法》中,确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管理的原则,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回应和问责等相关要求,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依据和规范。


  第二,明确责任。在《办法》中,还明确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发布主体地位和责任,引导采购人、代理机构自觉、主动、及时、全面地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同时也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三,技术支持。执行中,我们通过技术手段来确保公开的落实,把信息公开要求放在新上线运行的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实现,从需求到验收的六项信息公开,每一项都是下一步业务流程的前置环节,如果信息不公开,业务操作就执行不下去。


  第四,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是信息公开的监管机构,对于未按照规定发布信息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一经查实,将坚决予以处理,并计入不履责、不履职等行为的负面清单,该清单同样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通过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可以倒逼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把信息公开作为依法履行职责的常规工作内容。


  [2015-4-1 10:30]记者:请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时间有多长?如果有意见建议或质疑,该如何反映?


  [2015-4-1 10:30]陈祥志: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时间,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则的要求具体来定,不同采购阶段的信息,公开的时间不同,如公开招标的招标采购公告公开不得少于20日,这是由《政府采购法》限定的,不可更改;我省能自行规定时间的,本着时间效率与公开有效性相结合的原则来规定时间标准,如需求公开,我们暂定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具体可参阅我们发放的发布会背景资料。)


  如果大家有质疑或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网页留言等渠道反馈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因为,广泛征询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要目的之一。为了保证反馈渠道通畅,我们要求在公开信息的网站上随时可以反映,同时也要求在公开的信息中必须明确电话、邮箱、地址、邮编以及责任人和经办人,提供多个反馈渠道。当然,也请大家注意,质疑的提出必须遵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相关的程序才能受理。


  [2015-4-1 10:33]陈强:好,记者提问到此为止。


http://www.ggcg.tv/yejie/20154/20154293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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