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办法 细化专家评标标准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5年1月20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文/宋晓雨 编辑/万玉涛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日前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专家评审质量。《办法》通过制度调整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从评审前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评审中进行量化扣分、评审后进行年度等级评定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各环节进行了规范。
《办法》要求使用单位应对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表现进行记录,如实反映专家评审情况。该办法规定,对专家的评价分日常评价和年度评价。评价采用量化扣分法。日常评价主要对专家在评审活动现场的表现情况进行评价。具体做法是由使用单位填写《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情况反馈表》,记录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表现情况,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3日内将反馈表发送到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如遇重大情况应及时反馈。年度评价是对专家的日常评价情况、评审活动现场以外的表现情况进行考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反馈表记录及其专家在评审现场以外的表现情况,对照本评价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量化扣分,并根据扣分情况综合评定专家年度评价等级。
根据《办法》,对专家在评审活动现场的评价内容及扣分标准为:
(一)出勤情况。1、参加评审活动迟到的(超过指定的到达评标现场的时间半小时),扣3分; 2、参加评审活动早退的,扣3分;3、已经接受评审邀请,而又无故缺席的,扣5分。
(二)执行评审纪律情况。1、未按要求存放或擅自使用通讯工具的,扣5分; 2、评审过程中擅自离开评审场所的,扣5分; 3、在评标现场随意走动,大声喧哗影响正常评标的,或未经监管人员许可进入其他评标场所的,扣5分; 4、评审过程中与其他专家擅自交换意见影响评标结果的,扣5分。
(三)职业道德表现情况。1、在项目评审或论证过程中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现象(包括现场征求采购人的意见或倾向于采购人的意见),不做公正、客观评判的,扣10分;2、在评审过程中,以某种方式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为借口,改变投标文件原意的,扣10分;3、授意其他专家或接受其他专家授意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扣15分;4、知道应该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扣5分;5、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业务水平。1、对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不熟悉的,扣5分;2、对所评项目涉及的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法规制度不熟悉的,扣5分。 3、对所评项目的技术、性能等不熟悉的,扣5分;4、对所评项目产品规格型号、主要品牌、市场行情等不熟悉的,扣5分。5、对投标文件、采购方案或供应商履约存在明显错误或重大遗漏、重大偏差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故意不作处理的,扣10分; 6、对投标文件中明显存在弄虚作假嫌疑,投标文件中有重大雷同,供应商有围标串标嫌疑未能发现的,或发现后未及时提出的,扣10分。
(五)评审态度。1、专家对自身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错误拒不改正的,扣15分;2、不服从监管部门管理的,扣10分;3、评审意见模糊不清,敷衍了事打分,或所打分数奇高奇低,拒不说明理由的,扣10分; 4、拒不回答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过程中有关问题咨询的,扣10分。
《办法》规定,不参加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的,扣5分;泄露有关评审情况,干扰和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扣10分;在评审活动前私下接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投标供应商的,扣15分;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活动的,扣15分。
《办法》明确,年度评价等级分为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三个等级,三个等级的评定办法为:1、全年累计扣分在10分以下的(含10分),年度评价为胜任;2、全年累计扣分在10分以上至20分的(含20分),年度评价为基本胜任,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胜任的专家给予通报;3、全年累计扣分在20分以上至30分的(含30分),年度评价为不胜任,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一年专家资格;4、全年累计扣分在30分以上的,年度评价为不胜任,取消专家资格。五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专家资格。对连续三年被评为胜任等级,自治区财政厅将择优授予资深专家称号,并相应提高评标报酬。
《办法》确定了各部门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留比例,并根据预算金额大小明确哪些项目由中小企业承担,哪些项目由大企业承担。对于非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也明确规定要给予中小企业价格扣除;并通过减少缴纳保证金、免除缴纳履约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等方式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此办法的出台为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办法》,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该办法还要求,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从中小企业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仅接受中小企业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邀请符合相应条件的中小企业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的,应当确定中小企业参加谈判或询价。
该《办法》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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