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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专家:取消药品集中采购 允许二次议价【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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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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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0 23:12: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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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专家:取消药品集中采购 允许二次议价
时间:2014年12月10日  来源:赛柏蓝





12月9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举办的《医改蓝皮书: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报告(2014~2015)》发布会在京举行。


蓝皮书主编房志武为国务院医改办咨询委员会委员,他在发言中表示,新医改已经推进了五年,此前他们一些政策建言,例如,药品价格管制应进行变革,这项政策从目前来看得到了推行,进展速度之快超出预期。目前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在总结新医改五年来的政策措施与事实效果后,他们也对下一步的改革提出了设想。


现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明显违法,重创政府公信力


医改蓝皮书指出,现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仅仅确定药品进入公立医疗机构的资格和价格,从不采购药品,也不付款,不是采购行为,也不是招标行为,而是不折不扣的行政审批行为。


根据现行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文件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所确定的药品和价格,也就是说,50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代理商)的药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资格和价格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确定。


但是,现行政府主导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包括县及县以上的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采购),只是确定药品进入医疗机构的厂牌、品名、规格、剂型和价格,不负责确定每个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具体品种和数量,更不负责验货和付款。


付款是采购必不可少的环节。显然,这种仅仅确定药品的准入资格和价格、不采购药品、不支付货款的行为不是采购,更谈不上集中采购,而是不折不扣的行政审批行为——审批确定50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代理商)的药品进入医疗机构的销售资格和销售价格。


各省卫生行政部门下设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决定着50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的数万个药品品规的准入资格和价格,可以说是权力最大的行政审批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这说明招标人必须是付款者,且与招标项目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即谁付款,谁采购,谁就是招标人。


各省卫生行政部门与药品采购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既不采购药品,也不付款,不是招标行为,但主导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属于“只招不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医改蓝皮书指出,2006年后,为规避法律责任,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以“集中采购”取代了“集中招标采购”,特别是重庆、广东等地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所建立的“药品交易所”、“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有意规避了“招标”二字,但做法和结果与“招标”完全一样,还是要为各公立医疗机构确定采购药品的品名、规格、剂型、厂牌和价格,还是“只招不采”。


现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腐败严重,重创政府公信力。


医改蓝皮书还指出,现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只确定药品进入医疗机构的销售资格和销售价格,并不采购药品,也不支付货款,与药品采购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真正的药品采购主体是各个医疗机构,它们负责采购药品、支付货款且与药品采购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想把药品销售出去,必须与一个又一个医疗机构进行谈判,否则一分钱的药品也卖不出去。


由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已经确定了药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价格,入围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与医疗机构谈判、竞争市场份额时,不能以公开的以降价、让利等为竞争筹码,只能以回扣为竞争筹码,谁的药品中标价格高、给医生的回扣空间大,谁的药品就销的好;反之,谁的药品中标价格低、给医生的回扣空间小,谁药品就销不出去,成为“有资格、无份额”的“死标”。为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首先必须想尽办法公关政府部门,跑门子、找路子、批条子,以求在药品集中采购环节获得“高定价”,给“大回扣”的竞争预留足够的空间。


实际上,各省卫生行政部门所涉的药品招标机构只有几个人,根本就没有能力搞清楚数万个药品品规的实际价值,却决定着全国5000多家企业、数万个品规进入一省数千家公立医疗机构的资格和价格,权力巨大。“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药品招标所涉及的质量分层、竞价分组、限价、评标、价议、备案采购等环节,腐败严重。而药价虚高、回扣泛滥的事实被曝光后,所有医疗机构都异口同声说价格是政府招标定的,完全将责任推给政府,重创政府的公信力。


如,2011年央视曝光了出厂价0.60元/支、中标价11元/支、零售价12.65元/支,价格虚高2000%的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事件后,药剂科工作人员在受访时表示,11元/支的中标价格是北京市政府招标定的,医院是只能按照这个价格采购,把责任完全推给政府,让政府背了一个大黑锅。


另外,一个省有数千家医疗机构,它们在药品采购规模的大小、配送距离的远近以及回款时间的长短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采购价格理应有所不同。而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无视这些客观因素对采购价格的正常影响,无视基本的市场价格形成规则,强行要求数千家医疗机构按照同一价格采购同一中标品规。由于向偏远地区的医疗机构供货的成本远高于向城市医疗机构供货的成本,导致偏远地区的医疗机构无药可用。


医改蓝皮书建议,应允许医院二次议价(取消差价率管制,让医院购进价格越低,获利越多,有动力降低药品采购价)是降低药品价格的有效办法,这一招可以解决以下五大难题:药品价格普降、医疗机构积极性提高、商业贿赂不治而愈、无须增加财政负担、促进药品集中招标制度改革。


http://www.ggcg.tv/yejie/201412/20141210151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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