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13]海财采购诉第1号 (节选)
投诉人:北京华林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5号紫竹院公园西院
法定代表人:张客唯
授权代理人:赵明
电话:010-68716155
被投诉人: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0188房
法定代表人:董春生
2013年7月15日,本局收到投诉人北京华林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静宜园香山永安寺修复工程监理” (项目编号:KJY2013026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投诉称:……(3)本次监理招标范围内包括投诉人已经进行的建筑复原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服务不恰当,有损投诉人利益,本次招标文件所列招标范围应删除复原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服务;…… 经调查,我局认为:……
三、针对投诉事项三:
经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投诉人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投诉人购买招标文件,并于2013年6月7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 本局认为,投诉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要求,在法定期限有效的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书面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投诉条件 。
根据上述事实,投诉事项三不予受理不符合投诉条件 。 ……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材料、评标活动记录、政府采购合同等证据佐证。 综上,本局根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驳回投诉人北京华林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静宜园香山永安寺修复工程监理”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以上例举的供应商关于“已经进行的建筑复原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服务不恰当,有损投诉人利益,本次招标文件所列招标范围应删除复原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服务”的投诉案件,这种类似与项目已经在建/完工,后续又来补招投标活动资料的情况。虽然海财的处理看似说的过去,质疑是投诉的前置条件嘛,所以不受理了。如果投诉人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在返回去发《质疑书》,那么有可能超过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会拿超期说事呀……何以维权?作为供应商后续还有什么维权的办法呢……(比如举报……具体怎么操作呢?)
有时候觉的供应商挺可怜的,被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的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文件》引领的晕头转向……发个质疑解决不了问题时也多会抱着侥幸心理硬着头皮参加开标,其实考虑到行业颜面也是很少投诉的,投诉吧也有可能因为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空忙一场还得罪人,要不就是耽搁了时间,小政府采购项目人家合同已经在履行了,判个“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整改”我翻了一下1年内的 |
关于法条的后半句“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判定采购活动违法,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貌似也没什么影响……代理机构承担个整改的名分。(整改不属于行政处罚,其实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所以我认为如果要维权,供应商增加本项目中标的可能性,质疑投诉的时间一定要把握好,及时提出暂停采购活动的申请……“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
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18)同样的道理,特别是项目敢提前履行后走采购程序的必然是胆大包天的、存在内定中标人的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机构把握好“法定期限”也可以考虑牺牲一下向“大哥”表表衷心。吁……我有开始矫情了…… |
下面是正能量的:我初步汇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间结点,给当事人理理思路吧……不妥之处,欢迎各位看官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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