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58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我国将推进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转贴】

[复制链接]

1308

主题

247

好友

7万

积分

版主

上善若水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社区明星 原创达人 版主勋章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3 09:28: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paragraph]
我国将推进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
2013-11-21 19:28:22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36期



本报讯 记者戎素梅报道 明年1月1日起,我国将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相关法规、文件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质管理等政府信息。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环评信息公开力度,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环保部近日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规定了环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公开期限、公开方式及各类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


《指南》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环评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依据《指南》,应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环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意见等环评审批信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等验收信息;建设项目环评资质受理情况、审查情况、批准的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环评机构基本情况、业绩等资质管理信息。环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执行。


属于主动公开的环评政府信息,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评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而言,各部门可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环评政府信息;有条件的部门还可通过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集中公开,或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等传播媒体进行信息公开。


《指南》规定,公开环评信息,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 lilei



http://www.cgpnews.cn/bfyw/21484.htm
乘物以游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9-24 13:26 , Processed in 0.067808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