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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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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2 20:45: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时间:2013年11月22日  来源:西部商报



    据西部商报报道 (首席记者 丁炜娜)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明确包括国有产权转让等10大类项目必须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还将建立健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机制。


  兰州市明确规定了必须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1、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2、市政府本级各类集中采购项目供应商的选定;3、国有、集体产权转让;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采矿权的出让;5、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权、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冠名权、城市占道经营权的出让;6、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产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7、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8、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9、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评估机构的选定;10、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为了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共资源交易还实行行业监督、综合监督、行政监察相结合的多层监督机制。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将对开标、评标、专家抽取等交易活动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电子音像监控。兰州市还将建立健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交易 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交易活动的意见建议。


http://www.ggcg.tv/yejie/201311/2013112293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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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1-22 20:54:2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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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9月23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7日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坚持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场所、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建设评标专家库、统一监管措施的运行机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和引导非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统一规范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统一管理和综合监督。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


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措施,决定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综合办事机构,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配套制度和管理规定,监督监察制度执行情况;
(二)协调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职责,对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监督管理活动全程实施再监督,纠正查处不正确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行为;
(三)监督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活动,对重大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及交易活动主要环节开展现场监督;
(四)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重大分歧;
(五)受理投诉举报,负责或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工业信息、财政、国土资源、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职责,对相关交易项目实施有效管理:
(一)研究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有关制度,依法履行交易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交易过程监督、履约实施监管、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二)督促本行业主管项目统一进场交易,监督指导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派员驻场开展现场监督,根据需要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常驻办公室;
(三)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监督评标专家抽取;
(四)依法对本行业进场交易项目信息发布、交易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核,对交易过程相关资料及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五)制止、纠正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受理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考核评价项目单位、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方式。


第十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进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为开展相关监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一)收集、储存、发布各类交易 信息,见证交易过程,维护现场秩序;
(二)安排交易活动的开标、评标时间、场地,为进场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三)对交易活动全程实施电子监控和录音录像,向相关部门提供实时现场监控音视频;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验,对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五)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接收投诉举报并按照职责分工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1、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2、市政府本级各类集中采购项目供应商的选定。
3、国有、集体产权转让。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采矿权的出让。
5、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权、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冠名权、城市占道经营权的出让。
6、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产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7、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
8、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9、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评估机构的选定。
10、其它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第四章  交易规则


第十三条市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依法经相关部门审批、核准。


第十五条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文件发售、投标文件递交、专家抽取、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等活动,应当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完成。


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持有关批复文件、技术资料、委托代理协议、交易文件等材料,办理进场登记。


第十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内容、方式和规模,以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申请的交易时间,安排交易场所。


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应当在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 信息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介上发布。


第十九条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健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入库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专家库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专家成员,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家有关部门评标专家库专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审)工作,需要指定、外聘专家的,由项目单位提出,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技术、标准、规格通用的一般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项目单位可不派代表参加评审,具体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在封闭的场所内开展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完成评标(审)工作。评标委员会评标(审)之前需要清标的,应当在交易场所内封闭进行。


第二十三条评标(审)结果作出后,经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项目单位代表签字确认,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法定时间。


第二十四条交易结果通知书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复核后,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发出。交易结果通知书格式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入场交易项目收取必要的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投标(竞买)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交易活动结束后,按相关规定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3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第二十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推行网上审批备案、电子招标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和网上竞价。


第二十九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汇总统计交易数据,按月向市公共资源管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报表,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五章  交易监管


第三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行业监督、综合监督、行政监察相结合的多层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主要采取以下监督方式:   
(一)对开标、评标、专家抽取等交易活动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电子音像监控;
(二)现场进行监督;  
(三)受理投诉和举报;
(四)其他监督方式。


第三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交易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主管交易项目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有效监督,采取下列方式:
(一)各行业监管机构根据需要在交易中心设立常驻监管办公室;代表所在部门负责各自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二)现场进行监督;
(三)采取重点抽查、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四)受理投诉和举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
(一)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察室,作为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监察职能;
(二)对进场交易活动全程进行电子监察;
(三)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工作,随机抽查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资料;
(四)受理投诉和举报;
(五)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方式。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交易 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交易活动的意见建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开辟网上投诉举报专栏,接受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举报。试行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现场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组织现场交易活动时,未按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相关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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