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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udongyi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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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记录能否作为投标人必备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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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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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9 10:29:36 |只看该作者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目前对这种记录的追溯一般为3年,也不是一概排除。
此外鉴于招投标环节的腐败呈现多发状态,故最高检推出此举也属有情可原。 (2016-04-29 09:09) 
腐败的原因不是行贿,是制度存在问题,让行贿和受贿有空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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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9 10:33:42 |只看该作者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有关行贿犯罪 档案查询制度的调查报告

中国网-传媒经济 http://media.china.com.cn | 发布时间:2014-07-29 17:48:38

   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已经进行了几年的时间了,这项制度在很多方面对经济领域的健康发展都有促进作用,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制度上的 .. (2016-04-29 09:40) 
官样文章
不过这份文章也提到了行贿犯罪查询不是法律文件,不具备强制性。
这样的市场准入限制,不受法律保护,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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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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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9 10:46:51 |只看该作者
若你吃了坏东西拉肚子(行贿败露),那至少有一段时间你不能进美食了(被禁止投标)。这就叫自食其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吊销营业执照,那就不是一两年内被不能投标的问题了。
权利与义务是孪生兄弟,你没有履行义务,也就失去了权利。所以说权利是相对的。
公平也是相对的,公平是一种形式正义。若对作奸犯科者“公平、仁慈”,那么对守法者就没有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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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9 10:49:50 |只看该作者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招投标活动中对企业对人员查询行贿犯罪记录,是没有问题的,看招标人是否在招标文件上规定吧。
行贿犯罪记录,全国联网,任意的检查院可以查询。对于有污点的,不能参加投标,这个要看处罚结束日期,不能终身受影响啊 。 (2016-04-28 17:30) 
对于个人,其在接受刑罚执行期间是不可能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对于单位,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受到刑罚后并执行后,该单位的负责人或责任人已经更换,某种程度上讲,已成为新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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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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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9 10:50:37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我个人意见是行贿犯罪记录不应作为投标人必备的资格条件,理由如下:


一、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记录,是由于他们已经受到过法律部门给出的制裁或处罚,对于法律规定应该有更清醒的认识,而不是更加无法无天。

....... (2016-04-29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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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9 10:56:13 |只看该作者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若你吃了坏东西拉肚子(行贿败露),那至少有一段时间你不能进美食了(被禁止投标)。这就叫自食其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2016-04-29 10:46) 
最高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文对招标投标法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做出的要求。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是由有权部门取消投标资格或吊销营业执照,不是招标人自行限制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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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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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9 11:01:18 |只看该作者
这件事现在起码是不用讨论了,法有规定,就是必备。
题目有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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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8#
发表于 2016-4-29 11:04:21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我个人意见是行贿犯罪记录不应作为投标人必备的资格条件,理由如下:


一、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记录,是由于他们已经受到过法律部门给出的制裁或处罚,对于法律规定应该有更清醒的认识,而不是更加无法无天。

....... (2016-04-29 09:01) 
此言非常有理。再说一个笼统的文件(从法律上讲不知如何定性)不具有操作性,谁来限制,限制多长时间?都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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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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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9 11:05:57 |只看该作者
liuhaisang:
若你吃了坏东西拉肚子(行贿败露),那至少有一段时间你不能进美食了(被禁止投标)。这就叫自食其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是有违法行为的同时就纠正、处罚,而不是非要等到法院宣判或检察机关立案后若干年才对行贿犯罪再处理,与楼主提出的问题不是一回事,以
行贿犯罪记录作为投标人必备的资格条件,是原来违法的投标人,受到不同的、另外的招标人、政府部门的追加处罚,是不相关的单位,给出的秋后算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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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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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9 11:07:40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这件事现在起码是不用讨论了,法有规定,就是必备。
题目有误导。。。 (2016-04-29 11:01) 
请问,法有规定,哪个法?什么规定?
您说本帖误导在哪?

有果无因,不明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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