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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如何设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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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0 13:35: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实例:某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购买一批视频会议室设备,预算价为108万元。7家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分别为63.67万元;60.21万元;57.57万元;59.2万元;83.08万元;97万元;97.81万元。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为60%。5家以内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直接计算平均投标报价。五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计算平均投标报价。平均投标报价的价值的分值为50分,供应商投标报价低于平均投标报价的最多加10分;高于平均投标报价的最多减20分。这样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综合评审,计算出的平均投标报价为72.63万元,评定出7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得分依次是:55.94分;58.24分;60分;58.9分;41.69分;30.65分;30分。

  大家知道,综合评分法评标主要因素有: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相应的比重或权值等。从此例不难看出,价格得分最高与最低相差30分。可见,报价分占总评分的比重(权值)至关重要,已额定了上下限,设有区间范围,在招标文件中就已告知了所有投标人,其影响力是极其深远的,关系到中标与否。其主要体现在:

  一、价格分比重过大,导致报价分决定着投标人的“命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为30%—60%”。从此例来看,价格分占绝对优势,60%,而其他N个评标因素对于价格来说,“十个指头”不及价格“一个指头”,“靠边站”,作用力甚微。这样,价格得分多少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着投标人是否能够中标。

  二、加剧了投标人在报价上的恶性竞争。就此例而言,有4家投标人报价在标底——平均投标报价之下,因而报价得分相差不大,其中3家接近,仅以小数点相隔,最低价者得了报价部分的满分60分。而报价得分比重大,无疑给投标人围绕报价“玩价格游戏”以足够的空间,带来不利影响,进而串通一气、陪标、串标、围标甚至合谋抬价,就成为“识时务”之举。

  三、忽略了质量技术和售后服务因素的决定性作用。一个采购项目的质量技术和售后服务条件,直接决定着采购项目的采购价值和使用价值,直接反映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直接体现着采购效果。而从此例来看,价格分压倒了质量技术和售后服务等多个因素的总分,其中一家以报价得分60分,以低价就能占据“至高点”,以“一俊遮百丑”,就无法体现质量技术和售后服务的决定性作用,其弊端显而易见。

  四、与政府采购主旨相背离。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目的之一是节约财政资金,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物有所值、物美价廉的价值原则。否则撇开了质量技术和服务因素,采购价格低则毫无现实意义。从此例来看,以7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依据,计算出平均投标报价。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无从考证,也不能说明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无形地突出了投标人报价的重要性和关键性,若投标人集体一哄而上,抬高报价,就很难实现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节约财政资金。

  五、不利于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对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型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等要体现首购、优购、国货优先的采购政策,最终要在评审的价格分中体现出来。而这类产品技术成本含量高,往往在报价上高于一般产品。从此例来看,相对于报价分的举足轻重作用来说,这类产品的优先待遇加分可忽略不计,无法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也就无法给这类企业优先授予合同。

  可见,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问题非常关键,至关重要。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定评分标准时,既要关注价格分值,又要特别突出技术服务分值,不能因小失大,弃繁就简,把本来综合评分的多重因素变成单一因素,偏重价格,顾此失彼,真正让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合法、合理。

  一、权衡利弊,合理确定权值分布。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货物,应严格按照《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为30%—60%”。但是设置价格分值占总评分的比重不走极端走中间,要在充分考虑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相应的比重或权值等因素的前提下,来综合设定价格权值分布,以体现价格分值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以突出技术服务指标评审为前提确定价格分值。突出质量技术服务指标,是实现质量第一、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的客观要求,也是采购价值的具体体现。在设定价格分值时,要把技术分放在首位,突出质量技术指标的重要性,真正实现质优价廉,体现技术与价格的完整统一,减少价格分值过大的负面影响,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最优质的产品,不仅能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而且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

  三、科学合理确定评分依据和评分标准。对每一采购项目而言,有具体的采购对象、市场行情、技术指标,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制定比较有说服力的价格评分依据,对价格部分的评分标准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不能采取“一叶障目”法或“一脚定乾坤”法,要公正对待每一个评标因素,真正使价格分既有代表性又有合理性,让供应商信服。

  四、要体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对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型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等要体现首购、优购、国货优先的采购政策,采购人要用好自由裁量权,在价格分值中充分体现出来,在评分因素中对这类产品合理设置分值并给予加分,给这类企业优先待遇。财政部门要发挥监管作用,督促采购人采购这些产品,“爱我国货,扬我国威”,将采购合同优先授予这些企业,以促进国内企业的发展。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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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11-14 09:46:54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明显是一个有意向招标。如果投标人明白直接投诉招标文件就可以。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价格评分应该是客观评分不能采用主观打分。而案例中给了评委主观給分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对的。
其次,价格分的计算可以:以有效投标中最低价为满分,其他投标价格得分应以最低价为标准,如每差一万元减多少分或每高1%减减多少分等方法计算,价差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设定。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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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6 21:32:18 |只看该作者
其实,硬指标(价格)和软指标(技术、质量、服务)的分值范围的确定和计分办法是建立在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市场情况的熟知程度上。很难说硬指标和软指标有一个黄金分割点,这个分割点的自由裁量很大程度上应该说是交给了代理机构。评分中出现这么大的问题是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较低的一种表现,或者干脆里面就是有猫腻。我想bidboy是不是理解错了?这个案例的价格评分就是客观分啊。
  我喜欢黑的夜,也喜欢白的天,黑的夜让我兴奋,白的天我又回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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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7 10:46:01 |只看该作者
价格分只是说平均价是50分,而加分减分确可以自由给分,这样就给了评委自由裁量权,不能说是客观评分了。
这个标本来是很简单的项目,但是评标办法制定的很不好,即不能体现政府采购法的原则,也没有利用招标进行竞争。所以无论是从政府采购角度还是从招标角度来说这个项目都是很失败的。
这里面是人员素质低还是另有隐情!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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