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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古越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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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谁负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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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2 16:13:56 |只看该作者
招标机构招标承担全部责任可能5年以前这样说还勉强,但是现在就不是了。

我已经多次说过,评标委员会是独立履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虽然不是常设机构。但是评委是由专家库中产生的,有管理,如果违规是要承担责任的。所以,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结果的责任。评标不是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完成,所以评标的责任也不能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负。

招标机构该承担的责任要承担,但是不该承担的责任不能承担。

为什么,因为权利,义务,责任是相互依存的,招标中各方的权利是有不同的。所以责任,义务也是不同的。

招标机构如果负担招标的全部责任那招标机构就太“难了”,权利过分集中不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权利一定要互相制约,这样才能有良好公平,公证的环境。这才是招标机构赖以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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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3 08:39:39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和评委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简称评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评委是自然人,是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因此,如果评委在评标中有违规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在《招标投标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评委的违规行为是由评委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的。在这点上,与bidboy的观点是一致的,没有分歧。

但是,评标委员会与评委不同。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机构临时组建的一个临时工作小组,是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因此,评标委员会实际上是不能承担评标责任的。评标责任是要由它的组建者--招标机构承担的。在招标机构承担责任的同时,当然可以追究评委的有关法律责任(如果存在的话)。所以,在评标时,招标机构的代表要参加并主持评标,要随时发现并纠正评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评委违规行为。

财政部18号令规定,招标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参加评标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的。

在我们讨论问题时,不能混淆概念,不能把评标委员会和评委混为一谈。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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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3 09:29:31 |只看该作者
那么这场认识上的混乱是由法规法律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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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3 10:29:06 |只看该作者

原因

最初由 古越龙山 发表
[B]那么这场认识上的混乱是由法规法律引起的? [/B]


原因是多方面的。

《招标投标法》对评委的法律责任有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我认为,这是对的,合理的。因为评标委员会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条件,所以,就无法规定其法律责任。

下位法应该服从上位法。18号令应该服从《招标投标法》,应该与《招标投标法》保持一致。

大家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有所不同也很正常。大家通过讨论,加深了理解。你提出了一个很有实际意义的问题!谢谢你!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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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3 10:46:55 |只看该作者
我的问题会很多的,谢谢各位愿意讨论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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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3 10:54:48 |只看该作者
首先,从法律上18号令不违背《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参加评标。18号令明确了,而18号令针对政府采购,所以说在政府采购项目上应该遵守18号令的规定。

其次是责任问题。招标投标法是5年前出的,18号令是去年出的。现在还在出台一些管理办法。我们可以看出招标这5年来变化是很大的,其中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参与各方的责任问题。从5年前责权利不分,到后来各方抓权,到现在的分权。我认为大家应该认真研究。参与各方在招标中的地位,权利,以及责任。

评标委员会是独立的机构,虽然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来组建的。其组建的程序人员是否合法,这个责任是招标人或招标机构。
但是评标委员会组建后并不隶属于任何机构。所以评标委员会评标错误的责任由招标机构或招标人负,这个理就说不通。

评标委员会独立进行评标工作,其权力就是评标,其责任也就是评标的结果。
评标委员会的责任是由评委负的,因为评委在评标委员会中也是独立评标的,评标意见中都会有评委的个人意见。如果结果有错误,可以追究到评委每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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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3 15:11:35 |只看该作者

再论评标委员会和评委

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机构临时组建的一个临时工作小组,利用评委的一技之长,协助招标机构(招标人)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不是什么机构,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评标委员会的寿命也很有限,短的只有几个小时,长的2-3天。所以,要评标委员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是不可能的,甚至是荒唐的!
但是,评委就不同了。评委是自然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对招标机构负责。评委若有违规行为,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其实,对评标产生决定性作用的不是评标委员会,而是招标文件的编制,是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的选择和评标细则的确定。一旦评标方法和细则确定并很公平、公正、合理、明确,谁当评委并不重要。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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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3 16:16:29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讨论到这里已经很清楚了。
请再注意,现在推行的是专家评标制度,评标委员会是独立于任何机构的,其工作就是评标。其责任也就是评标结果。如果把这个评标结果的错误让招标人或招标结构负责,那不是更加荒唐吗!

招标文件很重要,其决定着招标的方向,评标办法中如果客观比重多,当然评委的作用会减小,但评标中毕竟有主观评审的内容。在竞争激烈的评标中,评委的每一分,甚至评委尺度的把握都决定着投标人的命运。所以能否客观,公正的评标,对评委技术,政策水平和人品都是一个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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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4 08:39:13 |只看该作者

请问:评标委员会如何对评标结果负责?

请问:评标委员会如何对评标结果负责?

让我们再回到古越龙山最初的问题:
“一个标评完公布结果,得分最近的落标供应商提出质疑,经检查,是评委颠倒是非,把中标评成落标,把落标的评成中标。请问,是评委对此错误负责还是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委成员是财政局抽签产生)双方各负多少责?
根据财政部18号令,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能参加评标。”

事实上,我们只能追究那些违规评委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那么,我们又能够对当初的评标委员会怎么样呢?当初的评标委员会已经不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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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4 09:12:38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负责首先是说如果评标结果错误,评标委员会有责任更正。其次才是根据错误的性质,如果有违规的要追究的法律责任。

具体到案例,评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如果有问题是由招标机构负责。评标结果上的错误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会议的结束,但是评标委员会并不是不存在了,如果有问题,评标委员会重新复议的情况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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