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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二款中"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并应在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标底等重要文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的
讨论意见: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不应当仅限于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理由如下:
1.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不应当仅限于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否则与人社部发〔2013〕19号 文中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第二十七条有矛盾。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提到: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今后招标师应是所指的这类专业人员, 如果招标师连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都不能担任,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都不能签字确认,那要求一定数量的招标师有何意义?上述规定会不会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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