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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案例|低于成本价中标造成的合同履行中断仲裁案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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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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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7 20:04: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4-8 08:55 编辑

案例|低于成本价中标造成的合同履行中断仲裁案例

2017-04-07 网络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一、案情


某台资公司述称:2006年4月28日,其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该建筑公司承建该台资公司一期厂房,合同总价款536万元,采用固定价格。工期为210天。按约定该工程应于2007年1月28日竣工。该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后,管理混乱,不按规范施工,工程监理多次提出纠正并受到安监站处罚。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目前只完成工程量约达工程总量的60%,且于2007年元月2日起停工至今已近300天。该建筑公司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双方所订立的施工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多次协商未果,只能提起仲裁。


仲裁请求是:1、立即解除与该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公司立即撤场;2、建筑公司支付台资公司工程延误违约金224万元(暂计算至2007年11月6日,从2007年1月28日起,按每天8051元应计算至实际撤场移交完毕之日);3、建筑公司立即返还台资公司基于合同约定的价格而多付的工程款130万元;4、建筑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而导致台资公司的损失(增加的监理、租赁费、投产延期而造成的资金、设备、人力、物力等)计50万元;

5、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该建筑公司进行了答辩并提出仲裁反请求述称:建筑公司与该台资公司签订合同前的报价为580万元,经双方多次协商,确定该工程造价为536万元。建筑公司处于劣势地位,低于工程成本价格签定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台资公司不仅不断提出变更,导致工期延误,而且对建筑公司按实提供的工程量报表不予认可。已完成工程449万元,台资公司至停工才付至241万元,按约定少付人民币162万元,工程被迫停工。建筑公司多次与台资公司商量,终因台资公司自恃业主的优势地位,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不顾工程质量,无理要求低于成本价施工,拒不承认停工损失,双方未能达成复工意见。

建筑公司提出的仲裁反请求是:1、撤销建筑公司与台资公司于2006年4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台资公司赔偿建筑公司工程款损失人民币78万元;3、台资公司赔偿建筑公司停工损失人民币36万元,4、仲裁费用由台资公司承担。


二、争议焦点分析


鉴于台资公司与建筑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是否低于成本问题争议很大,仲裁庭决定委托苏州市科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鉴定(预算),核定该工程总造价为777万元,参考同时期民企、台企项目的施工报价下浮率在16%--20%,建议下浮率为18%,即工程投标报价为人民币637万元。(本案合同价与标底价777万元相比下浮了30.93%),则可视为低于成本报价。

经鉴定已完工程总造价为403万元。由于该工程处于未完工状态,临时设施全部搭建完成等,建议在工程预算价基础上下浮10%,为合理让利范围,即已完工程造价为363万元。


序号
造 价
(万元)
咨询单位(万元)
承包商(万元)
建议价
(万元)
1
工程总价
777
536
637
2
已完工程量
403
449
363
3
说明:合同价与标底价相比下浮了30.93%


三:仲裁庭观点


1.该台资公司与该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为536万元,该预算造价经鉴定明显低于成本,属恶性竞争报价。故该建筑公司要求撤销与该台资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仲裁反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2.该建筑公司作为专业建筑企业,应当对所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有科学和合理的预算,但其在明知工程造价低于成本的情况下,仍与台资公司按低于成本的造价签订施工合同,且在施工中途要求台资公司调整造价,在遭到台资公司拒绝后即停工。仲裁庭认为,建筑公司对合同被撤销负有主要责任,对其因停工所受到的损失应由建筑公司自负。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撤销后即不再履行,对已完成工程应按鉴定报告的结论进行结算。台资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43万元,尚需支付20万元。

4.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撤销后即不再履行,故台资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承担工程延误违约金的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但台资公司因合同被撤销,工程停工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负主要责任的建筑公司承担。台资公司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而导致某台资公司的损失(增加的监理、租赁费、投产延期而造成的资金、设备、人力、物力等)计人民币50万元的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四、仲裁庭裁决


(一)撤销台资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筑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已完成工程移交给台资公司;
(三)台资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建筑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0万元;
(四)建筑公司赔偿该台资公司人民币50万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台资公司和建筑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和仲裁反请求;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3391元,由台资公司承担人民币23374元,建筑公司承担人民币10017元;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8894元,由建筑公司承担人民币13226元,台资公司承担人民币5668元;鉴定费合计人民币45000元,由台资公司和建筑公司各半承担。上述费用由台资公司与建筑公司自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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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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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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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4-10 14:55:25 |只看该作者
        真是荒唐,建筑公司恶性竞争,却支持了建筑公司撤销合同,也不用负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工期内提请仲裁岂不是连因工期延误而导致某台资公司的损失都不用赔偿。
        按此逻辑岂不是报价、合同都无所谓。建筑公司可以低于成本报价,然后提请仲裁,按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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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4-10 16:48:38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一个很典型问题。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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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0 18:19:58 |只看该作者
经过百度搜索,这是几年前的案例文章,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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