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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ianzi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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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大还是政府采购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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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29 12:20:21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dianzima 发表
[B]政府采购是独立的体系,关于采购方式、程序(含招标程序)都是独立的,是自成体系的。可以不需要招标法。 [/B]

政府采购有其独特的程序和方法。但是不能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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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忠实坛友

12#
发表于 2003-12-29 12:34:13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bidboy 发表
[B]政府采购有其独特的程序和方法。但是不能违反招标... [/B]
招标投标法中提到了计委等部门,并未提到财政部门。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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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3-12-29 12:55:35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dianzima 发表
[B]招标投标法中提到了计委等部门,并未提到财政部门。 [/B]

那是因为招标投标法颁布的时候政府采购才起步。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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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4#
发表于 2012-6-28 20:49:47 |只看该作者
两法对联合体这一块不太一致。
岁月无情仍愿意,为你闯开新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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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15#
发表于 2012-6-29 08:49:38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深入回答起来很复杂,但是要直接回答楼主的问题也很简答:一样大,都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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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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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4 16:07:39 |只看该作者
是鸡重要还是鸭重要,鸡加三七可以进补,但感冒时就不适合了。也即,两部法律都重要,要看适用的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两者都是人大通过的法律,不是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故没有什么冲突。
应如何理解不同法律、规章之间的差异并开展招标工作?
答:以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领域的两部法律《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为例,这两部法律的基本关系是相容、并行的,既有分工又互为补充。这两部法律都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三公一诚”的原则也是相同的。此外,某些条款的内容也是一致的。例如,供应商、投标人少于3家则流标;邀请招标中的供应商、投标人的最低数量是3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在中标通知书发出的30天内双方须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差异是相容的。例如,前者规定招标性采购中若合格标不足3家时则流标,而后者规定若合格标不足3家时,只要具有竞争性,则仍可从中确定中标人,但《政府采购法》已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故它们之间的差异并无矛盾。
我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的所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都是以《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为基础的,不同采购对象的采购活动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只要遵循“三公一诚”的一原则,招标工作就不会因不同法律、规章之间的差异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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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17#
发表于 2012-7-4 16:10:15 |只看该作者
两者同属一般法律,非基本法律,一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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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18#
发表于 2012-7-6 22:47:44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政府采购有其独特的程序和方法。但是不能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2003-12-29 12:20)
两法不存在谁大谁小,也没有从属关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地指出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工程、货物、服务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很显然,如采购办公用计算机,只要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就行。比如说不一定要立项,不一定有通过审查的图纸,只两家投标或实质性响应的只两家时可以竞争性谈判并多次报价,联合体的规定等,这都是《招标投标法》不能允许的。其实,政府采购法同样有其基本原则,有好多是和招标投标法一样的,你讲的要、大概就是相同的部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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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9#
发表于 2012-7-9 16:47:43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法最大!只是对于程序的一些要求不一样!但得依照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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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0#
发表于 2012-7-11 11:16:48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大!!政府采购法只算招标投标法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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