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履约验收成为政采链条的“细处”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6-12-19 18:59:16 发布:管理员
【摘要】
俗话说,绳从细处断。温州市财政局出台《温州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严把政采“最后一关”—— 不让履约验收成为政采链条的“细处”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浙江省温州市财政局近日出台《温州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从履约验收的验收主体、程序、职责、监督、违规情形处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行为。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同时也是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效,是对政府采购成果的最终检验。”温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控办)处长林晖告诉记者,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程序和采购单位主体责任。但实践中,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不到位,部分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组织不够规范,履约验收把关不严仍是短板和难题,亟待破解与加强。财政部也要求,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履约验收管理。为此,温州市财政局制定出台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履约验收的主体,《暂行办法》明确,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暂行办法》还对验收程序做了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等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程序包括成立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果公告、验收资料归档等6项。其中,验收小组由验收方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需要临时组建,也可以成立常设的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由采购人的项目责任部门、采购部门的代表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单数组成,专业人员要求熟悉掌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技术标准;同时根据需要,可邀请采购人所属纪检监察部门、项目设计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监理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等参加。验收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验收方式、验收流程、验收指标及标准等内容;且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施工图纸、采购合同、封存样品等确定的质量、数量、技术指标或者服务要求设置验收指标及其标准。《暂行办法》还将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的履约验收分为简易程序验收、一般程序验收两种方式。其中,采购人按照简易程序组织验收的,可以指定三人以内的相关经办人员及专业人员,按照事先制定的简易程序验收报告格式,在供应商交付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验收。此外,《暂行办法》还要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竣工后,采购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投标(响应)文件、合同书、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等及时进行验收。
在履约验收职责方面,《暂行办法》提出,采购人有负责建立科学、合理和有效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遵循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等7项职责;验收小组成员有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擅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等6项职责;政府采购供应商有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质量标准规定和数量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5项职责;受托采购代理机构有根据采购人委托事项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等4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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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29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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