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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1号令里面的一个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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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5-16 09:54: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号令中对投标人的处罚如下:
 第九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三)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  
  (四)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中标的投标人不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  
  (七)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投标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重新招标。

    根据这个办法,制造商更换一个代理商再次投标就可以绕开这个处罚。那这个处罚的严重性就大打折扣了,请教有无更好的办法让制造商限制投标人的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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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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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6 10:52:43 |只看该作者
没看懂你说的意思
前面说制造商更好代理绕开处罚,后面说让制造商限制投标人作假,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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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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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5-16 12:10:20 |只看该作者
建议同时执行商务部的一号令的另外一条规定:呵呵





第一百零五条 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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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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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5-16 12:13:23 |只看该作者
假的毕竟是假的,完全靠预防的措施,效果很难充分发挥;如后续重新招标当中,招标人提出了过于苛刻的要求,后果就是即面对自己将涉嫌违法的投诉,呵呵,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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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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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6 12:14:51 |只看该作者
签订合同,要求得到授权的投标人赔偿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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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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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6 12:22:37 |只看该作者
举例来说,制造商不再进行参加后续的投标,所有的预防措施就没有任何用处;
1号令本身已经授权给了招标人,即拒绝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投标人参与该项目的重新招标。
如果该制造商再次投标并再次造假,另外还可以再次处罚,让他既继续中不了标、还再次受到处罚,,,他们应该不会这么傻下去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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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7#
发表于 2017-5-23 16:53:29 |只看该作者
前后矛盾 到底要表达什么意思 是制造商的问题 还是代理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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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8#
发表于 2017-5-23 23:46:22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意思是制造商作假,但是每次都换代理商投标,因为处罚的是投标人,所以制造商没事,下次还干。招标人有什么办法?

其实很简单,谁作假是可以看出来的,而且标法有公示期,如果制造商换人了再次作假。招标人可以提出异议。不会让制造商得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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