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ppp 发布时间: 2017-01-22 14:47:15 浏览:7次
制定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和《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有关要求,促进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推动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1月20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咨询机构库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
欢迎关心PPP特别是PPP咨询机构库的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请于2月17日前发至财政部PPP中心信息管理部邮箱xxglb@cpppc.org。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2017年1月20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咨询机构库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建立、使用与管理,促进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推动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名录是指为政府方提供PPP咨询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信息集合,主要包括机构名称、类别、人员、资质、能力、业绩、排名等。
第三条【咨询服务范围】本办法所称PPP咨询服务是指与PPP项目相关的智力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PPP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运营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以及相关法律、投融资、技术、财务、采购代理、资产评估服务等。
第四条【机构类别】名录按咨询服务范围将机构分为综合、专项两类。
综合类机构是指提供与PPP模式直接相关的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运营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等中至少一项服务的机构。
专项类机构是指提供除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运营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外的法律、投融资、技术、财务、采购代理、资产评估等专项服务的机构。
同一机构同时提供综合类服务和专项类服务的,可以申请同时列入两类机构名录。
第五条【组织实施】PPP中心在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负责名录的具体建立、使用和管理,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道PPP”等渠道发布名录信息。
第六条【基本原则】名录的建立、使用与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绩效导向、能进能出、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七条【名录内机构的权利】纳入名录的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应邀参与财政部及所属机构相关政策研究、宣传培训等活动;
(二)经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以下简称“PPP中心”)授权,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查询相关信息;
(三)应邀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建立的PPP咨询机构库,公平竞争提供咨询服务;在没有建立PPP咨询机构库的地方,直接通过公平竞争方式提供咨询服务;
名录信息及机构业绩排名仅为PPP咨询服务委托方提供参考,PPP咨询服务委托方可根据需要选择名录外机构。
鼓励机构逐步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包括制定服务标准、示范性文本、人员培训等自律性规范活动,共同维护PPP咨询服务市场秩序,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名录建立与调整
第八条【机构来源与入选条件】名录内机构来源为信息平台项目库入库项目信息中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汇总名单,同时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机构,不包括分公司、办事处等;
(二)经营范围包括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PPP咨询服务业务;
(三)作为独立或主要咨询方,与信息平台项目库中至少1个已进入准备、采购、执行或移交阶段的项目的政府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实质性提供PPP咨询服务;
(四)按本办法要求提供机构相关信息,并书面承诺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的管理要求;
(五)近两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名录公示与发布】名录正式发布前,PPP中心应将名录及排名计分依据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收到书面异议的,发布名录;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并发布名录。
第十条【名录调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PPP中心应对名录进行调整更新:
(一)在连续两次名录发布的间隔期内,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来源和条件的名录外机构书面申请列入名录并经PPP中心审核通过的;
(二)名录内机构申请变更机构类别,包括申请同时进入综合、专项两类名录且具备相应业绩的;
(三)名录内机构自愿退出名录并向PPP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的;
(四)机构因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须从名录中予以清退的;
(五)需要调整名录的其他情形。
原则上,名录应每半年更新和发布一次。
第十一条【导致从名录中清退的行为】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名录中予以清退:
(一)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方式,骗取列入名录资格或获取更高排名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财政部或者PPP中心名义开展虚假宣传,招揽、承接业务的;
(三)泄露在咨询服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未正式发布的法律政策信息或研究成果的;
(四)连续12个月未向PPP中心提交、并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填报PPP咨询服务业务开展情况的;
(五)连续12个月未实质性开展PPP咨询服务业务的;
(六)在连续12个月内,遭同一项目咨询服务委托方书面投诉累计5次(含)以上,或者遭3个(含)以上不具有关联关系的咨询服务委托方、个人实名书面投诉,且经核实属实的;
(七)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提供咨询服务的;
(八)恶意压低或哄抬咨询服务价格,扰乱PPP咨询服务市场秩序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PPP政策的情形。
前款第六项投诉须提供详细证据。以机构名义投诉的,投诉文件须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投诉的,须提供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信息。投诉信息不全或无法核实的,不予受理。投诉材料提交至PPP中心。
第十二条【退出公告】对于自愿退出名录或经查实被清退出名录的,PPP中心应在收到退出申请或确认清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官网上公告被退出机构信息及退出原因。
退出名录的机构,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进入名录;两年后可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再次申请进入名录,且其所需咨询服务业绩应为退出公告后新开展的咨询服务。
对于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机构,应当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入名录。
第三章 机构排名
第十三条【信息录入及业绩证明】机构应于PPP咨询服务合同正式签订后2个月内,将咨询服务信息及咨询服务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录入信息平台,逾期未录入的,不得计入业绩。
第十四条【排名规则】自2017年起,依据信息平台收集汇总的机构PPP咨询服务业绩和咨询委托方意见等信息,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的年度排名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由预设的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机构排名。
第十五条【年度排名】机构同一排名年度所提供咨询服务的所有PPP项目以下三项得分的加权总分为该机构最终年度排名分:
(一)已完成业绩分,权重45%。机构所服务PPP项目在排名年度内与社会资本签约进入执行阶段的,视为已完成业绩,按该PPP项目的示范级别和投资额计分标准,结合咨询服务内容分别计分,每个项目得分加总得出已完成业绩分;
(二)在进行业绩分,权重35%。机构在排名年度内与政府方签订正式咨询服务合同,但所服务PPP项目未完成签约的,视为在进行业绩分,按该PPP项目的示范级别和投资额计分标准,结合咨询服务内容分别计分,每个项目得分加总得出已完成业绩分;
(三)委托方意见分,权重20%。委托开展PPP咨询服务的政府方可在咨询服务协议签订后对所委托机构进行评价(《委托方对咨询服务机构评价表》附后)。原则上,委托方对同一项目中的同一咨询服务机构只能开展一次评价。机构获得1次“好评”的计5分,获得1次“差评”的扣10分,无评价或评价结果为“一般”的计0分。委托方对机构的书面投诉经查证属实的,1次扣20分。所有委托方评价及投诉意见累计为委托方意见分,可以出现负分值。
年度排名分=已完成业绩分*45%+在进行业绩分*35%
+委托方意见分*20%
第十六条【计分标准】示范级别计分标准为,财政部示范项目计5分,省级示范项目计3分,其他项目计1分。
投资额计分标准为,50亿元(含)以上项目的计4分;10亿元(含)到50亿元的项目计3分;1亿元(含)到10亿元的项目计2分;1亿元以下项目的计1分。不区分项目示范级别。
第十七条【咨询服务内容系数】列入综合类名录的机构为项目提供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三项服务的,按计分标准的3倍计分;提供其中两项服务的,按计分标准的2倍计分;仅提供其中一项服务的,按计分标准计分;提供项目运营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履约咨询服务的,每项暂按计分标准的0.5倍计分。
列入专项类名录的机构,按计分标准计分。
第十八条【业绩不重计原则】同一咨询服务的在进行业绩分只能计入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当期的年度排名分,不得顺延至下一年度使用。但在下一年度完成业绩的,可计入当年的已完成业绩分。
已完成业绩分只能计入社会资本签约当期的排名年度,已计入首次排名得分的已完成业绩分不得再计入其他年度。
第十九条【首次排名】2017年首次机构排名按机构2014年到2016年已完成业绩分由高到低排序。2014年到2016年已完成业绩分是指,机构作为独立或主要咨询方,为项目库中项目的政府方提供咨询服务的项目示范级别和投资额业绩分总和,该等项目已在2016年12月31日前签订PPP项目合同,且咨询信息已录入信息平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机构管理要求】名录内机构应遵守如下要求:
(一)按相关管理要求,每年*月*日和*月*日前分别提交或更新上年和本年上半年机构及其咨询服务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同意披露其中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的所有信息;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在30天内向PPP中心报告;
(二)积极配合PPP中心的信息管理工作,按时提供项目信息、补充文件、证明资料和解释说明等;
(三)指定专人负责与PPP中心联络;
(四)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以财政部或者PPP中心名义开展宣传或招揽业务等;
(五)不得泄露获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未正式发布的法律政策信息或研究成果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国家PPP政策确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PPP中心监督管理职责】PPP中心对名录的监督管理职责如下:
(一)管理名录相关各项事务;
(二)要求名录内机构提交名录完善和机构管理所需的各种资料;
(三)核实或组织独立第三方核实对咨询服务机构的投诉的合规性和真实性;核查核实方式包括书面核查、实地核查等;
(四)完善并及时公布机构排名方法、程序、标准等;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咨询服务机构商业秘密,以及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投诉者的相关秘密,维护投诉者的正当权益;
(六)在不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下,给予名录内机构专业指导和必要支持等;
(七)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违规责任】PPP中心、咨询服务机构、投诉人等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个人投诉者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负面影响的,根据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委托方对咨询服务机构评价表
说明:1. 等级为“好”的指标不少于指标总数的三分之二且无等级为“差”的指标时,评价结果为“好评”;等级为“差”的指标不少于指标总数的一半且无等级为“好”指标时,或者等级为“差”的指标不少于指标总数的三分之二时,评价结果为“差评”;其他情况的,评价结果为“一般”。
2. 被评价机构将咨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转包给其他机构和非本机构全职人员,且转包金额超过咨询费总额50%的,评价结果直接认定“差评”。
3.委托方和被评价机构名称、PPP项目名称及所在地等信息不全的,视为未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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