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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恶意串通招投标可罚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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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6 10:06: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河南法制报 首席记者李红

  采购人恶意串通行为可罚20万、供应商在投标中弄虚作假三年“禁赛”……您觉得咋样?

  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将《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果您有意见和建议,可于5月8日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电话:0371-69699063;传真:0371-69699065;电子邮件地址:jj-fgc209@126.com  ;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编:450018);也可点击“河南省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系统”直接在线发表意见。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条件并报经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为保证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性,《办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直接受同级政府领导,不得与任何政府部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的产品,不得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未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无故拖延支付采购资金、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等,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情节严重的,还将并处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供应商不足三家按废标处理

  为规范采购行为,《办法》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要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的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在招标采购中,供应商不足三家;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在开标前公布采购预算等情形,应予废标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财政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串通招投标最高可罚20万元

  《办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机构办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等违规操作的,除限期改正外,还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恶意串通行为;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开标前泄露标底等,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最高可处2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中弄虚作假三年不得入围

  《办法》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等,可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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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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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6 13:54:02 |只看该作者
抢个沙发!罚款不是万能的,完善制度,提高素质,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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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4-16 13:54:15 |只看该作者
哈哈!挺好!
但是,对于“恶意”这个定语,该怎么去理解呢?是不是有画蛇添足的感觉,还是留有余地的需要呢?[s:90]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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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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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4-17 18:38:07 |只看该作者
恶意串通?谁来认定?
有时投标人在做、有时招标代理机构在做、有时招标人在做、有时甚至政府采购中心也在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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