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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财政部门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中国政府采购报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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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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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0 11:33: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7-9-10 11:34 编辑

财政部门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栏目: 理论前沿,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7-09-07 16:44:00 发布:管理员



【摘要】

财政部门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 康佳


    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这本是个常识性问题。然而,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剖析,正本清源、扫除错误认知。


    财政部门人员现场监标无法律授权


    首先,《政府采购法》赋予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职责。须知,职责的履行是以“依法”为前提的。当前,政府采购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均未规定财政部门人员可进入评标现场进行监督。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 的原则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财政部门监管人员进入评标现场是没有法律授权的,否则就是滥用职权。


    有观点认为,《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因此,财政部门有权随时随地对任何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任何行政监督权都有其边界,这个边界就是法律的授权。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权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否则便是违法行为。那种“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不受限制的监督管理,是错误的。


    对此,《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八十二条也明确,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次,财政部门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行为的监督属事后监督,而不是现场监督。《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该条明确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报告”制度,而不是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在接到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报告后,方可启动对评标行为的监督。


    再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在评标现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87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等。据此可知,在评标现场监督评标委员会,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而不是财政部门的职责。


    最后,87号令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就包括财政部门人员。


    正确处理“权”和“法”的关系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所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应树立“法治思维”,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处理好“权”和“法”的关系,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第一,依法用权,前提是把握好权力边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权同样如此。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日渐完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范围较为清晰,哪些是财政部门该管的、怎么管,哪些是不该管的,都有一系列明确规定。按照“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财政部门有关人员要自觉在法律的约束下用权,在制度的笼子里用权。一方面,要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分内的职责,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克服懒政怠政、不作为;另一方面,要严守权力边界,按照权力清单用权、按照法定界限用权,坚决防止乱作为、滥作为。


    第二,依法用权,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为官之本、用权之要。当前,部分干部用权不公、以权谋私,引发了社会公众的极大不满。如果把公权异化为私权,权力就会变质,公平正义更是无从谈起。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人员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处理好情与法、利与法、权与法的关系,做到公正用权、公平处事,不因私利抛公义、不因私谊废公事。那些企图把政府采购事业干成自家产业、利欲熏心的人,要坚决清理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的队伍。


    第三,依法用权,还要自觉接受监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也应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政府采购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这是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举措。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人员也应习惯于在“聚光灯”下行使权力,习惯于在“放大镜”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97期第4版



http://www.cgpnews.cn/articles/4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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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0 15:12:14 |只看该作者
看起来像是声东击西,作者有苦衷说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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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0 17:41:24 |只看该作者
作为财政部门有这样的认识,其实也是出于一种“自我保护”,将责任夯实到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身上,防止开评标现场出现较大问题时,事后有关部门领导会责问监管部门怎么履职的?该作者重点强调评标行为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负责监督,财政部门只负责事后监管,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容易使一些本应提前发现和处理的问题陷入到难以收拾的局面,个人还是比较支持原18号令中财政部门可视不同项目情况实施开评标现场监督的规定,虽然87号令给删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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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0 19:34:04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门的人力有限,哪可能监管如此之多的评标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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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0 20:28:3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9-11 08:51 编辑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这既是权利,又是法定职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综合来说,监管部门就是监管部门,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不能代替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如果监管人员不去参加开标、评标,至少说明了特定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其采购程序的监督属于“空白”状态,采购人及采购代理人员,以及评标专家们的行为、程序,都是被监督管理的对象,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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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09:54:48 |只看该作者
十几年前的政府采购规模和现今的规模那是没法比的。所以法规也得因客观改变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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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10:22:15 |只看该作者
并不应该一刀切,财政部门既然是法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在适合的时候或者他们认为需要进入评审现场维持秩序或纠正违法情况时可以自己选择进入,不该一刀切的必须时时刻刻待在里面或禁止任何时间段进入。
比如当现场秩序混乱,有专家违法评审等情形,代理机构劝解无法维护好现场时,可以上报财政部门,适当的时候进入现场稳定情况,尤其是出现了违法违规情形时,也有一定的必要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尤其是现有技术还无法实现不进入现场光靠监控视频就能将所有语音及细微情况全部捕捉的情况下,如果现场监控损坏无法打开呢,如果死脑筋那么岂不是有违规评审情况却无法很好的取证或者监管了。一刀切的禁止财政部门任何时间段进入评审现场,就好比禁止公安部门、工商部门进入某些现场巡视、检查、取证。
个人认为还是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是否出现一些状况,出现需要监管进入现场的情况,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以及采购过程包括评审都是监督管理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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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12:42:41 |只看该作者
zc_ztb 发表于 2017-9-10 17:41
作为财政部门有这样的认识,其实也是出于一种“自我保护”,将责任夯实到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身上,防止开评标 ...

1、采购人与代理的监督不同于行政部门的监督。因为采购人或代理是项目的利益关联方,其对评标的监督可能会无效(例如与评委达成违法协议)。因此单纯的事后监管并不能覆盖所有情况,也因此一直强调的是事中、事后监管。
2、项目数量多、分散,强调进场监督可能不那么现实,其监督可能也不会十分有效。基于此的讨论本人认为是可以的,也是有益的(即进场监督的必要性)。但是论证行政部门不能进场,这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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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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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22:13:52 |只看该作者
只能说财政部门太没担当,法定的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让买卖双方中的买方即采购人去行使监督职责,这难道不是一个笑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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