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115|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国企招标应该接受社会监督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0

积分

新手上路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7 14:20: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是实现有效社会监督的基础。对信息的披露不仅局限于招标公告,还应披露评标报告和对中标后签订协议的变更。
招投标本是为了保障公平交易而生,它真的能保障公平交易吗?懂行的人说,潜规则多,猫腻尤其多。近日,福建石狮一热电厂被曝招投标过程搞暗箱操作。这样的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尤其令人忧虑代表国家资产的国企招标,会不会形成国家资产的又一次流失和利益输送。招标采购的好处显而易见:有利于招标企业货比三家、降低成本,优胜劣汰,保证质量;有利于竞标企业了解对手信息,改进生产与提高经营策略。但是记者调查石狮鸿山热电厂的建设招标过程,发现专家的评分一旦和业主的意见不一致,那就需要做“相应调整”,调整到业主事先选中的厂家总分最高为止。业主提前考察了投标企业,再在招标评审过程中主导专家意见,这事实上就构成了暗箱操作。而且评审专家也存在内定的问题。
    这样的所谓评审,除了给业主脸上贴金,让其有一个冠冕堂皇的公正表象之外,完全是遵从企业某些招标负责人的意愿,可以说,既没有什么客观的标准,也没有什么公正可言。
    国企花的是国家的钱,这种徒有其表的招标就难免“花国家的钱,办自己的事”的质疑,事实上,国企招标也确实是钱权交易和利益输送的敏感地带。从一些已经揭露出来的经济领域的大案要案来看,不少问题都与招投标不规范有关。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除了体制现状及法律法规不够严密外,很大程度在于监督失效。  招投标作为一种公开竞争的方式,一些特殊项目除了由上级主管单位来监管招标活动外,还应该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是实现有效的社会监督的基础。对信息的披露不仅局限于招标公告,还应披露评标报告和对中标后签订的协议的变更。在信息披露中,有的企业对一些涉及专业性比较强的大项目招标,只发布简单的公告,公众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故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应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就所涉及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作为公告的必备文件同时发布,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还应该加强工程项目标后监管。让公共监督的阳光照进招投标地带,才能彻底清除腐败的保护伞。
标行天下、交流至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32

好友

8665

积分

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最爱沙发

沙发
发表于 2013-1-7 16:52:00 |只看该作者
[s:125]
土木工程、计算机专业,经济师、高级工程师。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招标师、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安徽节能评审专家。项目总监、可研报告、节能评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25 07:54 , Processed in 0.069748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