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十三):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文件,到底该不该接收?
先看两个法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第36条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拒绝接收该投标文件。
按照一般理解,未提交保证金,也是“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一种情形。照这么理解的话,未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包括已提交但提交方式不符的标书,在递交标书的时候,都会被拒绝,不可能进入评标阶段。
根据第56条的规定,未提交保证金的标书应当由评委会作出处理。
按照逻辑上的理解,其前提就应该先接收标书,然后再提交给评委会,由评委会作出该投标为无效投标的处理决定。
那么,未提交保证金的标书到底该不该接收呢?
莫非是这样:
一、未提交保证金的标书应该接收,接收后提交给评委会处理;
二、已提交保证金但交纳方式不符的标书不能接收,由招标人在收取标书时直接拒绝?
真是这么理解的话:没交保证金的标书要接收,交了保证金但交纳方式不符的标书却要拒收,这不瞎扯淡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