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agraph]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门槛提高 2013-08-21 10:19:00 来源: 南方日报(广州)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少宏 实习生/开雯)今后,代理机构要想在东莞长期承接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就得在东莞拥有常驻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常驻专业人员。昨日,记者从东莞市财政局获悉,修订后的《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出台并首次明确提出上述要求,这意味着代理机构参与东莞政府采购项目代理的门槛将进一步提高。
所谓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持有财政部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据统计,目前全市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有20家。在代理机构备案管理方面,东莞早在2004年便出台过相关规定。与旧版政策相比,《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代理机构要在东莞获得备案,参与相关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必须在东莞境内设有工商部门登记的总支或分支机构,在东莞境内设置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开标室、评标室、档案室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与此同时,代理机构须具有不少于6名常驻东莞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并在总公司的专职人员清单内。常驻东莞市的专职人员中参加过省级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应占常驻专职人员总数的30%以上。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政府采购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政府采购业务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聘任。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明确要求外地代理机构要设立常设机构并配备常驻人员,主要用意就在于通过这一门槛提高外地代理机构在东莞参与政府采购代理的运营投入,在提高代理机构对全市政府采购项目的服务水平同时,进一步防范违法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
作者:黄少宏 开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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