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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9号令力争年内修订 政府采购法修订提上日程
2018-03-21 刘诚整理 政府采购信息
财政部条法司于2018年3月20日发布“2018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其中明确力争年内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等部门规章……对政府采购法(修订)等部门规章进行立法研究,争取尽早形成一定的立法成果。 两个关键点:1. 19号令修订成为关注焦点
2. 政府采购法的修订正式提上日程
19号令自2004年9月1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颇有成效。但随着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发展变化,19号令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等各种规定不相匹配。
如19号令第三条第二款“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该条款所称“依法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已经不成立。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政府采购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其中明确,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此后,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再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已接受申请的也停止了相关资格认定工作。自此,实行了8年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正式取消。2014年9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提出将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网上登记遵循“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财政部时任部长楼继伟签署的第77号部长令正式废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自2015年2月11日起实施。
2017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删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及招标业务代理机构资格自此已经全面取消,原19号令中 “依法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表述已不合时宜。
19号令第十二条共分七项,其中没有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但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可见,19号令的修订将必然考虑这一情况……
各地采购工作者已经注意到了19号令与近年来出台的法律法规及各种规定不相匹配的情况,19号令的修订呼声一直很高。2017年11月23日发改委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8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中,明确力争年内修订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恰逢其时。
另外,《政府采购法》的修订此次正式列入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也应受到各方关注。
2017/18年全国两会上,有数位人大代表提出修改《政府采购法》的建议,比如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程京在议案中,建议《政府采购法》在修订中加入有关扶持我国新技术、新产品的规定,扫除我国新技术、新产品通过政府采购进入市场还存在的一些制度障碍。
致公党中央常委闫傲霜也在议案中认为,政府采购制度是世界通行的以市场拉动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有效政策工具,建议修订《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特别是通过重大科研项目试点示范视同为业绩、设立重大示范工程专项基金等措施,加强对创新产品的市场化支持,促进企业创新。另外,全国人大代表、原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曾志权也在2017年全国两会上,提出了政府采购主体权责不对等的问题,并提出了修改《政府采购法》的建议。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关礼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也提到应当尽快启动《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充分体现权责对等。
在财政部于2017年12月7日-8日在广西南宁召开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刘伟在会议讲话中,希望政府采购各方尽快适应“三个要求”、妥善把握“五个关系”,并布置了八道思考题,《政府采购法》修订准备工作启动。
2018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正式将《政府采购法》的修订提上日程,充分体现了财政部的重视程度。
下附原文
2018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 2018年3月20日 来源:条法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财政立法的及时性、协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充分发挥财政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2018年财政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从以下几个方面有序开展立法工作:
一、力争年内完成契税法、资源税法、消费税法、印花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关税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内起草工作,及时上报国务院;力争年内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二、积极开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转移支付条例、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或修订工作,适时上报国务院;开展财政预算评审操作规程等部门规章的起草工作,适时发布实施。
三、对土地增值税法、政府采购法(修订)、政府债务法、国家金库条例(修订)、财政资金支付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财务通则(修订)等部门规章进行立法研究,争取尽早形成一定的立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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