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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流标与废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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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4 10:55: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流  标
所谓流标,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不足三家,而不得不重新组织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现象。流标,实际上是一种招标失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流标的现象不乏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一旦发生,无形增加了采购成本,延长了采购周期,进而导致采购效率的下降。为此,认真分析流标的成因,寻求和制定治理流标的对策,显得十分必要。
一、导致流标的成因
回溯我们的政府采购活动,产生流标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要求过高,一些标的额并不大、技术要求并不复杂的采购项目,往往对供应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致使经营规模不大的供应商因资质不够而无法参与竞争,经营规模稍大的供应商又由于项目的标的额不大而对投标不感兴趣,结果是:高不成,低不就,想做的进不来,符合条件的又不愿参加,最终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
二是采购内容中对设备的型号和配置要求不尽合理,往往指定品牌或限定一个品牌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由于在一个地区同一品牌的代理商本来就不多,同样会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出现流标现象。
三是预算价定得过低,有的管理部门总是把项目预算价格压到最低点,甚至必要的费用(比如差旅费等)都没有考虑进去,使得外地供应商望而却步,不敢同本地的供应商竞争。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这就是说,投标报价只要超出了预算价,就不可能中标,外地供应商由于路途较远,投标成本及中标后的履约成本相对本地供应商要高,由于预算价定得过低,外地供应商就会觉得划不来而不参加投标,而本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又少,使得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
四是付款方式过于苛刻,这也是导致流标的一个重要原因。供应商如期履约后,一时不能收回或在很长时间才能收回全部合同价款,这种情况极大地挫伤了供应商特别是外地供应商的投标积极性。
五是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比如说要求投标人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某项目的授权证书原件等。(这种需要授权证书的要求,也程度不同地给制造厂商提供了控货以致于操纵市场价格的机会)一般情况下,制造商在一个地区对销售商经销授权主要看销售规模,正常情况下并不很多,销售规模小的地区一家都没有,有些制造厂商仅给某一家关系较好的经销商授权,而其他供应商由于无法获得授权而被定为废标,使得招标活动无果而终。
六是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过多过滥,投标若有疏漏即为废标,使得经评审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流标。
二、治理流标的对策
通过以上对导致流标成因分析,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对策来治理流标,从而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一是编制全面严谨、科学规范的示范文本供采购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产生流标的六个原因中大多数都与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有关,因而制订一套各类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是治理流标的根本途径,可以借鉴国家或媒体上公布的不同采购类别项目的招标文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组织专业力量出台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提供给采购单位做参考。
二是在招标文件中要体现公正合理性要求,不得附加任何歧视性条款。对投标人如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处加粗注明,以引起投标人的重视,对废标条款也应依法设立,不得随意增设。
三是推行多品牌设备的采购方式,有些通用型货物甚至可以不定品牌,只须提出性能参数的要求,这样可以让更多的符合性能要求的货物(代理商)都来参与竞争。
通过分析流标的原因,采取以上针对性措施,可以有效地降低流标的发生。但并不意味着完全可以避免流标,产生流标的原因远不止以上所列举的六种情形,这就要求在每次流标情况发生后,及时总结和分析产生流标的原因,以便作出正确的处理对策。比如有些产品的生产厂家较少,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不合理等等都会导致流标,只有“对症下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标这一问题。


废  标
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我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关于“废标”的表述,但其内涵并不一致:
第一种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上所谓“废标”实际上是指宣告招标程序终止的行为,是一个动词。
第二种情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在这些规定中,“废标”是一个名词,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我们认为,这种理解符合大多数人的思维习惯。在本文中,我们将“废标”一词限定在第二种情形之中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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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青 + 5 优秀文章
gzztitc + 4 对实践中的“废标”和“流标”,进行思考和深入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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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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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4-14 17:07:23 |只看该作者
流标是否就是宣布整个招标失败?
能做自己喜欢的工作,再累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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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4-14 17:19:29 |只看该作者
  回头想想,还真没认真地思考过这个问题。看来,今天我是坐享其成了。学习了,谢谢!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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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5 11:18:18 |只看该作者
曾经思考过这个问题,但从来没有达到这样的深度,学习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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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5 16:40:04 |只看该作者
废标在《招标投标法》中没有这个词,所以,不能轻易废标,流标基本都是还是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的问题。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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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4:10:15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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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4:29:44 |只看该作者
流标=没圆满完成招标全部过程,废标还可能圆满完成招标全部过程,只要不少于三家有效投标竞争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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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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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5:03:08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政府采购法中废标的定义不准确。虽然招标投标法中没有废标的定义,但实践中招标文件中均有废标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情形和无效标的情形概念等同。从字面上理解,废标应是成就某种条件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效。政府采购法中法定情形包括:(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其中(1)等同于流标;(2)的条件既可包括流标也可包括废标;(3)属于废标的情形;(4)只能是流标。
    所以废标和流标的区别:废标可能导致流标,前提是因废标家数过多导致竞争力不足;流标不一定是废标导致,因为家数不够而导致流标的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可以是有效的。
老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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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09:05:06 |只看该作者
老贝思路清晰,分析的很准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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