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702|回复: 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焦点‖交易中心规定标书费一概免收,代理机构的日子还过得下去吗? 【转贴】

[复制链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3-23 09:01: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焦点‖交易中心规定标书费一概免收,代理机构的日子还过得下去吗?



焦点‖交易中心规定标书费一概免收,代理机构的日子还过得下去吗?


2016-03-21 e招标学苑

e招标学苑
微信号 e-bidding
功能介绍 招投标思想领袖和电子招投标行动先锋的交流平台

编者按:自电子招标投标诞生以来,招标文件应该免费,还是继续收费,业界就一直存在争议。如今终于硬梆梆地摆在了人们面前——近日甘肃省发改委发出通知,要求进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一概提供免费标书下载服务,并称此举预计每年可为投标人节省1亿元交易成本。

你是哪一派?亮出你的观点吧。文章的最后面设有投票,投完马上可以看到别人都是怎么想的。

免费派的理由看起来非常充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写道:“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既然实行电子招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用印刷,不用邮寄,没有了这些成本支出,怎么还有道理收费呢?

收费派则提出,电子文件一样存在制作和传输成本,只不过比纸质模式下少一些,因此收费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应取消。还有一些人指出,招标代理机构要适应电子招投标,需要建设相应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改造现有的办公设施设备,需要对人员进行新的技能培训,这些事情都涉及投资,短期来看成本更高,收取标书费可以用来弥补这些成本支出。更何况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已经取消,实现了市场化的竞争,这让交易成本已经出现显著下降。暂不取消这项收费,还有助于电子招投标更快得到更广泛的接纳。这听上去是不是也很有道理?

小编也说说自己的观点——无论收费或免费,政府均应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先厘清一个问题,即代理机构收取的标书费是否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范畴,若不是则不应由政府出台政策直接干预。

当然,从趋势来看免费化越来越多。之前在浙江、湖北、山东等地,也都有免费标书的服务推出。不过,实行免费的都是政府采购中心。它们属于事业单位,自行招标实行免费是它们的权利。对于委托招标,用一纸文件规定不得收费,便有不妥之处。更何况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有不少是企业,政府不应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干预它们的自主经营。

另外,标书费免费下载也会带来一些现实问题,比如下载标书的潜在投标人很多,真正投标的却没有几家,怎么办?这些下载了标书的组织或个人,是否属于招标采购的当事人?发生质疑和投诉后,又应怎样界定他们的身份?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免费提供电子标书 每年可减少交易成本一亿元以上

中国甘肃网39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 (记者 沈丽莉 实习生 陈瑞雪)记者日前从甘肃省发改委获悉,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简化交易程序、优化发展 环境,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全省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明确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开展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交易服务平台一律不得收取标书费,不得另行设置其他收费项目限制投标人免费查阅和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加载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免费下载或查阅。同时,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专家劳务费计发要结合实际参照《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执行。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评标专家发放除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往返交通费等正常评标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钱物,不得违规向评标评审专家以外的人员发放劳务费。
  
《通知》强调,各地各级交易平台要按照有关规定,在交易服务场所和信息网站显著位置公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收费依据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收取标书费、巧立名 目乱收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据了解,在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免费提供电子标书在全国尚属首次,预计这项政策每年可为投标企业减少交易成本1亿元以上,这项政策的出台必将有力激发市场活力,充分调动潜在投标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4

好友

6724

积分

风云使者

最爱沙发

沙发
发表于 2016-3-23 14:30:10 |只看该作者
条例的释义写的很清楚。
三、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本条规定,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仅限于印刷、邮寄的成本费用。该规定参考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等国际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条规定的发售费用不包括图纸等资料的押金,图纸等资料的押金应在确定中标结果后、投标人退还相应图纸等资料时如数返还给投标人。在《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建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除了印刷、邮寄成本外,还应包括编制成本、评审费用等。本条未采纳上述建议,主要考虑:一是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成本和评审费用是招标人应承担的成本,通过收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费用转嫁给潜在投标人有失公允。二是编制成本及评审费用的支出缺乏统一标准,难以判断招标人收取的费用是否构成营利。三是实践中招标人借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之机营利的现象比比皆是,有的招标文件售价高达上万元,给潜在投标人造成了沉重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排斥了部分潜在投标人,不利于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450

积分

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16-4-1 11:20:15 |只看该作者
前不久不是有代理公司起诉甘肃交易中心争标书费,我当时就说了,别争,小心对代理行业造成灭顶之灾,果不然,来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20

积分

侠客

地板
发表于 2016-4-7 15:43:29 |只看该作者

回 tnt770404 的帖子

tnt770404:前不久不是有代理公司起诉甘肃交易中心争标书费,我当时就说了,别争,小心对代理行业造成灭顶之灾,果不然,来了 (2016-04-01 11:20) 
[s:72]不知道那个案件判决了没有。。。网上找不到后续信息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117

积分

精灵王

社区劳模

5#
发表于 2016-4-13 10:32:37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属于智力成果文件,享有著作权(发表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和法律规定获取报酬。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效力优先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限制招标文件售卖费用仅限印刷和邮寄成本涉嫌违反著作权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35

积分

侠客

6#
发表于 2016-4-14 13:24:45 |只看该作者
这个争论由来已久,其实不早就有定论了吗,为何又拿出来炒?
1、招标文件的编制成本包括所谓的固定资产的摊销都应算在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招标文件售价仅为印制和邮寄成本,法早有明文,有何可争?
2、取消购标环节可以避免投标人名单的过早泄露,而且效果明显,应该坚持!
3、招标文件是享有著作权,可是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肯定提供了招标文件范本,要说著作权那也是人家交易中心的啊,代理机构争什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117

积分

精灵王

社区劳模

7#
发表于 2016-4-15 15:04:54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编制人员享有招标文件的著作权,招标人享有招标文件的使用权。
招标文件向第三方(投标人)发行时,就需要招标文件的著作权人决定收费(收多少)或免费。
委托代理合同中可以有三种约定,一是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购买招标文件著作权费用;二是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包含购买招标文件著作权费用,但包含招标文件发行费用;三是招标文件发行所产生的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文件发行行为与招标人无关。
上述所要表达的核心意思有两个,1、著作权归属,2、合同约定相关费用。行政法规通过一纸条文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也破坏了合同约定所代表的契约精神。
至于行政或非营利机构出台的范本或标准属于公共服务性质,与商业行为不能混为一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49

积分

新手上路

8#
发表于 2016-4-19 16:19:15 |只看该作者
话说一个小朋友很小出去打工,家乡日新月异。归来时,按照儿时的记忆,连家应该都回不了。世界在改变,没有放之四海可用的真理。此一时彼一时,深化改革就是要触动利益,之前有些人说你们为了行业的利益甚至上升到国家的民族的境界,让人觉得很好玩,企业从来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说唯利是图也不过分,看看现在的环境、食品等等,那个不是利益驱动下的造成的恶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2-29 09:36 , Processed in 0.078118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