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6579|回复: 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自动放弃中标的情况怎么处理?

[复制链接]

17

主题

0

好友

8541

积分

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6-29 08:14: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自动放弃中标的情况怎么处理?是否要没收保证金?如果在其他投标人中选取中标人其投标报价是否参与计算?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毅青 + 2 提出值得讨论的问题

总评分: 威望 + 2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831

主题

136

好友

11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好人一生平安

Rank: 8Rank: 8

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0感恩节许愿灯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沙发
发表于 2010-6-29 08:20:33 |只看该作者
  个人意见:可以没收保证金,其投标报价参与计算。
  理由:
  可以没收保证金的原因我不多说了。
  解释一下为什么其投标报价要参与计算的原因。个人感觉:计算报价是评标阶段的事,评标在前,放弃中标在后。报价计算和是否某投标人是否放弃中标没有直接联系。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0

好友

2982

积分

精灵王

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

招标师徽章

板凳
发表于 2010-6-29 08:29:20 |只看该作者

回 楼主(sunzhengqi) 的帖子

个人认为
1、自动放弃中标,肯定是要没收投标保证金的
2、正如zzj0102老师所言,评标在前,确定中标人在后,放不放弃中标与投标报价参与计算五关联
3、自动放弃中标后,如果是在公示阶段,则应当没收投标保证金,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并进行公示;如果是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应当没收投标保证金,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投标报价的价差如果超出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还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补偿;
请老师补充指教!!!
做好人自当有光明正大之气象 成大事不可无勤勉谨慎之功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32

主题

31

好友

9955

积分

版主

韬光养晦

Rank: 7Rank: 7Rank: 7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地板
发表于 2010-6-29 08:35:08 |只看该作者

回 2楼(bbbylkwhm) 的帖子

前两点没有意见,第三点把公示作为一个分界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公示不影响放弃中标的恶劣性质,我建议分界点放在签订合同时,签约合同前放弃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签约后放弃合同可以没收履约保证金。
好汉不提当年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0

好友

3196

积分

精灵王

5#
发表于 2010-6-29 08:42:03 |只看该作者
公示结束,中标通知书发出,是个分界点,在前属缔约过失,其后为违约责任。--合同法
同意板凳意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200

好友

2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无欲而刚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终身成就奖

6#
发表于 2010-6-29 09:00:05 |只看该作者
同意4楼意见。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要件。是签订合同的前提,它确定了合同的主体。但是公示期中撤出也挺麻烦的,公示期没收投标保证金好像没有法律依据,可是即使这个时候退出,也同样给招标人造成了损失。
大家继续讨论,看有没有其他依据或解释?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9241

积分

风云使者

无私者无畏

7#
发表于 2010-6-29 10:22:3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5楼毅青于2010-06-29 09:00发表的  :
同意4楼意见。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要件。是签订合同的前提,它确定了合同的主体。但是公示期中撤出也挺麻烦的,公示期没收投标保证金好像没有法律依据,可是即使这个时候退出,也同样给招标人造成了损失。
大家继续讨论,看有没有其他依据或解释?
一般应该事先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处理的条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831

主题

136

好友

11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好人一生平安

Rank: 8Rank: 8

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0感恩节许愿灯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8#
发表于 2010-6-29 10:58:24 |只看该作者

回 5楼(毅青) 的帖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个人认为放弃中标的行为应该属于要约的撤消。

  合同法规定:要约的撤销是在接受要约一方收到要约以后,做出承诺前可以撤销。但如果要约没有承诺期限或者发出要约方明确表示了不可撤销,则不能撤销此要约。
  而七部委令第四十条的规定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该要约不可“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在这个意义上理解,如果要约连修改、补充都不可以,那该要约(即投标文件)更是不可以撤消了。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放弃中标时的投标人应负的责任,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不为过。更何况,招标人已经为该要约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如果还是担心有争议,那干脆直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其放弃中标应该承担的责任好了。

  另外,对2楼的观点本人基本同意。不过其第三点中提到了“重新公示”的做法,个人有点不同看法。
  个人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可以不用重新公示,直接和第二中标人签定合同。

  理由有两点:一是法律没有规定要重新公示;二是实际上该第二中标候选人已经公示过了。一般评委会同时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一中标候选人会一起公示,再公示没有必要。  
  相关规定见七部委令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根据七部委令中的规定,个人认为也可以理解为“在发生上述情况下,可以直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9#
发表于 2010-6-29 11:27:06 |只看该作者
以前,本论坛的几个有关的帖子:

低价中标后又放弃中标资格谁之过???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5350&keyword=%B7%C5%C6%FA%D6%D0%B1%EA

放弃中标资格的背后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26791&keyword=%B7%C5%C6%FA%D6%D0%B1%EA

中标人自愿放弃中标机会,该怎样处理?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9568&keyword=%B7%C5%C6%FA%D6%D0%B1%EA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0

积分

新手上路

10#
发表于 2014-7-1 14:11:18 |只看该作者
监理单位放弃中标资格,除了扣掉保证金外,还有没有被例入黑名单的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12 18:13 , Processed in 0.057906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