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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请教:评标结果公示无疑议后还能废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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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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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1-15 22:19: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事由:某市交通工程,经公开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确定A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在当地发布招投标信息的网站上公示三天无异议。当地招标办通知A公司去办理中标通知书手续,在与代理公司办理中标通知书时,招标代理公司告知A公司:投标书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费率为1%,A公司报价为0.9%,经评标委员会复评时A公司作废标处理。经查阅招标文件:对不可竞争费无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列举废标条款也无此规定。在此求教各位大侠:1、A公司可以被废标吗?2、经公示后无异议,业主能否再次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评?3、如果不合理,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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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知道了 看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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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1-16 10:39:29 |只看该作者
你这个能称为无异议吗?应该是有异议的。
    对于不可竞争费的计算错误,可以作为细微偏差处理。应该通过评委的复评要求A公司进行补正,不应当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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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板凳
发表于 2014-11-16 14:03:47 |只看该作者
“废标”应当为“否决投标”。
1、招标文件无规定的,且相差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的,应当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理由。
2、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个人认为业主依然可以再次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
3、要求A公司予澄清,重新评标后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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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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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地板
发表于 2014-11-16 19:36:28 |只看该作者
如果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有问题,应该可以组织复评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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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5#
发表于 2014-11-17 10:27:36 |只看该作者
(1)若不可竞争费没有作为重大偏差、也未作为其他废标的规定,不应直接废标。
(2)若属于上述情形,应通知该中标人澄清与修正,修正后仍为中标人。若拒绝修正,可以废标。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五章第三节工程评标概述
(3)若属于上述情形,评标委员会的第一次评审有瑕疵,第二次的评审则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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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6#
发表于 2014-11-18 16:53:29 |只看该作者
1、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3.1.4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清单计价规范》属于强制性规定,按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严格来讲即使业主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2、《条例》第54条规定:招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又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第60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可以自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所以个人认为业主是可以组织重审的,毕竟目前的评标过程不是那么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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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7#
发表于 2014-11-19 21:10:16 |只看该作者
感谢各位大侠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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