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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enxiang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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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投标法中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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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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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18:59:57 |只看该作者
又是老问题,看监管部门怎么理解了,一般都保守认为五个工作日后,开始算二十天的,就是说7+20=27天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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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10-17 20:15:4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9楼itswonder于2011-10-17 17:31发表的 :

您这说法不严谨。“开始发出”指的是发出这一行为,并没有要求有“售出”这一结果。

  恰恰相反,我觉得我的说法是严谨的。
  “开始发出”,由两个词构成,“开始”和“发出”。“开始”是状语,修饰“发出”,这点大家都能达成共识。
存在不同认识的是关于“发出”的含义。
  什么叫“发出”呢?个人的理解是:只有当“标的物已经离开了行为主体”时,才能视为“发出”。也就是说,当“招标文件离开了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时,招标文件才算是正式“发出”了。如果招标文件一直停留在招标人的手上,怎么可以理解为“发出”了呢?那只不过还停留在“可以发出”、“尚未发出”、“等待发出”这一阶段嘛。
  当然,这里还要区分的是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不同的“发出”情况。
  如果是纸质招标文件,只有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时,招标文件才离开招标人并转到投标人手上,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发出”了。也就是说,纸质招标文件,只有在“出售”成立时,招标文件才可以视为“发出”。我在3楼的发言,就是针对实践中的这种情况。
  如果是电子文件,招标人只要在网络上发布了电子文本,就可以视为“发出”了。因为在网络上发布招标文件的电子文本时,电文版的招标文件已经转移到了网络硬盘上,而不在招标人手中了。此时标的物已经转移,当然可以视为“发出”了。
 
  个人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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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10:35:36 |只看该作者
看来大家的理解是不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 [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自发出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以上内容推断应该符合第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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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1-10-18 10:48:03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在此问题上发表了独到的见解。本人深表感谢!
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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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11:41:50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既然大家对中文有疑义,招标既然是从国外传来的,那么看看英文是不是能有启发
英文一般用issue这个词,比如招标投标法这段有如下翻译:
the time between the date on which the issue of the bid invitation documents commences and the deadline for the submission of bid documents by the bidders may not be less than 20 days.
另外对于发文件大多说:
the documents are available for issue
请英文专业的看看,英文这样说更符合中文的什么意思,或者以后怎么修改中文减少歧义。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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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11:49:41 |只看该作者
用《招标法》的英译文去解释《招标法》中文的含义?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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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11:57:36 |只看该作者
实际上,我觉得立法的本意应该是指“开始发售”而不是“开始发出”。
严格说起来,“开始发出”和“开始发售”是有不同的。
如果是“开始发出”的话,就需要一个“标的物的转移过程”,只有“标的物实现转移了”,才是“发出”了。——这个道理,就如同您要“发出”一封信,如果这封信一直都还在您手上,能称得上是“发出”了吗?
而使用“开始发售”,则可以理解为招标人一方“开始从事发售活动”即可,并非一定要有“发售行为产生”或者“发售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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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12:53:2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5楼zzj0102于2011-10-18 11:49发表的  :
用《招标法》的英译文去解释《招标法》中文的含义?晕了

制定招标投标法的时候肯定会参考了国外的一些采购招标法规,规则和习惯说法,然后用中文表达。英文可能是原貌,所以借鉴英语的说法可能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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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08:54:56 |只看该作者
这 个 问题似乎有些牛角尖了。
从第一天开始出售时间算起,到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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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09:21:2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7楼bidboy于2011-10-18 12:53发表的 :


制定招标投标法的时候肯定会参考了国外的一些采购招标法规,规则和习惯说法,然后用中文表达。英文可能是原貌,所以借鉴英语的说法可能更准确。

不赞同这一观点。
  一、这一说法,本身就包含着两个假设的前提:一是“肯定”什么什么;二是“可能”什么什么。作为论据,是不严谨的。
  二、如果这一法条的母本是英文,我赞同可以参考英文的本意去解读该词条;如果这一法条的母本原本就是中文,用英译文去解释中文的本意,就有点本末倒置了,是不太恰当的。
  三、同一英文单词,在不同的语境下,可以有完全不同的中文解释。打个简单的比方:“yes”通译为“是的”,但在下列的句式中“——Excuse me?——yes?”,是不是该译为“什么事”更为确切些呢?因此,即使母本是英文,也应该在充分考虑其语境的前提下意译,而不是直译。
  个人观点,请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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