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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禁止进入评审区!合法?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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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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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1 11:21: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现在很多地方交易中心下发通知,禁止代理机构进入评审区域。合法?合理?

评标(评审)区域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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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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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1 19:55:12 |只看该作者
违法,依据是:1、招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12号)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64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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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2 06:33:57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项目应该不禁止的。而且还应该在现场。
87号令
  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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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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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5 06:20:23 |只看该作者
县官不如现管,交易中心越俎代庖,违法无成本,必须追责到人,才能杜绝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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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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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5#
发表于 2021-10-22 09:19:13 |只看该作者
又细致查询了一下:四川省【川政公〔2017〕26号】,杭州市【杭公资办〔2020〕5号】,北海市【北建施〔2021〕64号】,湖南省,浙江省【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基本上都有表述,有的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限定在建设工程项目;有的则没有明确。财政部现在也没有具体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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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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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1-10-26 16:50:56 |只看该作者
有些是过于激进,无人值守的感觉,电脑和软件并不能完全替代人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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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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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7#
发表于 2021-10-28 17:14:42 |只看该作者
其实大家都明白“是否进入评审区”意味着什么?
一、禁止代理机构进入评审区
评审流程中涉及到很多环节:采购人代表(业主评委)、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社会评委、监督。
代理机构在这么多年中,被很多人诟病。其实按照法规而言,代理机构是全权受采购人委托,代表着采购人的利益(部分代理机构在中间另起炉灶的事情存在),本质上而言,采购人就是代理机构的衣食父母。
目前,各个环节都出过问题(事儿),这点我想大家不会有什么异议吧,根本就在于人们经常讲的利益输出。这个问题链条并非是切断某一节点就能截断的,这个链条是属于发散性的,每个结点的消失都不影响整个链条的继续运行。我个人认为“禁止代理机构进入评审区”治标不治本,所谓的“创新”意义大不大,看个人理解。
现在代理机构禁止进入评审区,是否意味着下一步逐渐取消其他结点的其他权利,就像楼上所说,现在做不到无人值守,代理机构禁止进入评审区是否能真正解决目前的问题有待观察。
二、禁止代理机构进入评审区问题。
(1)专家问题
专家系统自动抽取,对代理机构是屏蔽的,开标后限定的时间后,代理机构才能看到评委名单(仅仅是姓名,没有其他任何信息)。现在就存在几个问题:
1)评委身份核查问题
A: 评委走错房间,评错标情形。就说你生不生气!
B: 评委存在法定回避情形。评委进入评审区(代理不知道信息,无法主动联系)看到开标记录才知道该回避;还是有可怕的是评了半天了评委才发现自己应该回避;最恶心的是有评委签过评审报告后才发现应该回避。别以为这些是假想的,确实真是存在!
C: 评委不来或者回避,重新补抽情形。抽取时间问题(中午11:30-14:30,工作人员都休息去了,找谁?谁给你办呀?)?
D: 系统出现问题,抽取评委超过拟定数量。人都进去了,让谁走?专家还要交通费,谁给?怎么给?给多少?
   综合起来,倒霉的是组织者,冤大头代理机构,这个时间真是煎熬呀,一天下来,让人心力交瘁。
(2)重新评审问题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重新评审5种情形:资格性审查;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资格性审查、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如果评委出现上述错误,只能等待评审结束,而且不可能等代理机构逐一复核,然后再支付专家评审费。一旦出现问题,评审专家领取费用后就离开了,说什么也百搭,评审流程已经结束,只能进入再重新预约场地,重新组织评委委员会,组织重新评审。
代理机构又一次成了背锅的,出现问题解决问题吧,花钱是其次的!
(3)非重新评审问题
举个例子,一个货物采购,其中一个产品应该是被列入强制节能,应该评审中核验节能证书,评委遗漏了,导致投标人应该被废标,而最终成为中标候选人,甚至成为中标人。
再举个例子,一个货物采购,多个产品,投标人是小微企业,但是其中一项为计算机PC电脑,整个项目就不应存在价格折扣,但是评委打分时,对个别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的投标人均进行了价格调整,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折扣政策,导致该第一名中标候选人变成了第二名中标候选人。最终结果公告后,第二名中标候选人质疑,代理机构能怎么办,不符合重新评审问题,只能按照法律法规走其他程序,这个锅又一次成功的被代理机构领取了。
优秀的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并不比某些“专家”差,熟悉法律法规和某些领域的专业知识甚至优于专家。但是没办法,不在现场,鞭长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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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7 17:54:29 |只看该作者
交易中心作为一个交易平台,制定这些规定的依据是什么。是否合法合规。不要有些人拍着脑袋想觉得代理进去都有猫腻。交易中心及使用的招投标系统软件公司是不是更应该关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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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0 15:20:33 |只看该作者
楼上这些问题代理机构进评标室难道就不会发生吗?
我个人感觉大部分专家对于政策功能这块的评审都不太了解,毕竟他们的主要工作不是当评委,这也可以理解。
只是希望能有个更好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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