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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万物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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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夫妻两,分别开了两家为独立法人的公司,请问,这两家公司能独立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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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最爱沙发

11#
发表于 2013-12-24 16:14:08 |只看该作者
这难道就是法律的漏洞?既然是共同财产,夫妻是不是可以算同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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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2#
发表于 2013-12-24 16:41:44 |只看该作者
感觉算是法律的一个漏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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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3#
发表于 2013-12-25 11:51:16 |只看该作者
我见过一个询价的 两家投标人法人代表身份证住址是同一住址,经推断可能为夫妻,但是因为无相关法规限制,也无其他明显串标证据,最后还是按正常程序完成采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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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在人间……

招标师徽章

14#
发表于 2013-12-25 14:27:01 |只看该作者
法无禁止,即可参加。貌合神离的夫妻多了,疑罪从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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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5#
发表于 2014-1-8 09:09:20 |只看该作者
这是法律的灰色地带吧,好多明摆着的事情,但你就是没办法把他说个明白...[s:58] [s:58] [s: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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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月亮是我踢弯的。。。

招标师徽章

16#
发表于 2014-1-8 12:36:58 |只看该作者
这个很新颖啊,值得讨论,我赞成大部分人的观点,法律没有禁止的话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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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4-1-9 09:13:46 |只看该作者
我们曾经遇到过夫妻开了两家独立法人的公司,是通过身份证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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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8#
发表于 2014-1-9 17:08:09 |只看该作者
从招标程序上说 这种情况是难以发现的 难不成你好要求人家提供结婚证不成?

所以,允许同时投标。至于串通投标,自有相应的处罚条款。但从这样角度去说,条例的34条是有些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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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9#
发表于 2014-1-10 10:34:04 |只看该作者
同意上楼看法,禁止其投标,允许这样的话,不乱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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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招标师徽章

20#
发表于 2014-6-7 11:11:29 |只看该作者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40123/224418063610.shtml
  
   夫妻关系引发的招标难题

    某代理机构在组织一次政府采购活动中,遇到了一件从没发生过的事。在开标现场,A供应商提出质疑:在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B、C两家供应商的企业法人代表为夫妻关系,存在串标的可能,应当不允许其参加投标。经过核实,事实确如A所称,但让代理机构拿不准的是,法人代表为夫妻关系的两家供应商究竟能不能独立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就此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和律师。


  “法无禁止即自由”


  对于本案所述情况,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朱中一言简意赅地表示:“可以,法无禁止即自由。”


  据了解,《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关联企业投标的问题。“《政府采购法》只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需要回避,却没有对投标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者亲属关系的情况做出回避规定。”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李平解释说。


  “其实,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并非法律的禁区,只有这种关联关系影响到了法律实施的效果才为法律所禁止。”一位受访律师告诉记者。


  在《政府采购法》法律体系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招标投标法》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往往被作为适用的参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据此,专家分析认为,夫妻关系并不属于法规中的关联关系范畴,关键是看两家企业的资金、管理等实质内容。如果本案涉及的两家公司存在控股关系,那么参加同一个招标项目就存在很大的串标、围标风险。“希望今后出台的政府采购制度能对这类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一位受访者呼吁。


  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即便不存在控股关系,两家夫妻企业出现在同一项目的投标人中,也让人忍不住担心串标问题。对此,广东省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坚建议,可认真查看一下这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有相同或相似之处,比如人员构成、报价、资质证书、厂家授权等,如果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


  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据李平介绍,有时,几家供应商的投标书除了名称、地址、报价不同外,其他的几乎完全一致,一看便知是出自同一个人之手,或者是相互“约定”而为,但即使如此,也拿不出充足的证据证明他们存在串标行为。


  难以认定是否串标,但又要防止串标。为杜绝存在利害关系、亲属关系的企业之间串标,杨志坚认为,可在招标文件中对这类投标供应商的资质作出限定。


  一位受访律师表示,在招标文件中附加特殊资质条件,可排除可能影响投标公平、公正的投标群体,但是,必须注意把握好“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均反对极端地限制条件排除潜在竞争对象;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实施过程中也不应当出现强制干预民事主体经济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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