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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qlu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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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谁来审查投标人报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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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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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09:41:35 |只看该作者
再谈《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资格条件的理解问题


这种讨论十分重要,涉及许多方面。如谁是招标工作主体?谁是评审的主体?一直是一个讨论不清的问题。我认为招标阶段是项目法人授权招标人承担其任务,因此招标人是招标工作全权负责人。


如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工作,这就意味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授权范围内,是代表招标人的。所以在招标工作具体实施上招标代理机构就是招标人!


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决不能只进行程序工作,应具体组织招标的各项工作,特别是主持资格评审、开标、评标,审查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并呈报招标人审批,以及组织签订合同协议书等。所以那些“不准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现场”的做法是极其不对的!


虽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资格审查由招标人进行,但是,我认为资格预审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授权评审委员会进行(在《实施条例》未颁布前还没有“评审委员会”一词)、资格后审也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授权评标委员会进行。所以评审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和确定。所以审查资格条件的权利就是招标人,或者授权给招标代理机构。只有评审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文件规定对资格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报高,招标代理机构审查无误,并呈报招标人,无异议后发出资格评审结果通知。如有异议经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改正后,再发评审结果(或评标结果公示)通知。


还应补充几个问题:


  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这里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是不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向评标委员会施加种种压力,干预评标结果,有的甚至直接决定中标人,或者擅自否决、改变中标结果,严重侵犯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我国执行的是项目法人责任制,因此招标项目的评审活动是招标人及其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活动,不应受到外界的干预和影响。这也是本人参与和编制《招标投标法》时专家座谈会上的体会。


  2.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程序,是确保招标质量和减少评审工作量的重要工作,所以绝不能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仅依据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简单表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这样的粗况审查很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错误。可能会形成这里通过资格审查,但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时资格不合格,或者相反,这都会给招标工作造成被动。如果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的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不同时,不能以前者为准,必须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为准!


  3.本人一直认为业绩条件是十分重要的,它应重于资质条件。也就是说某企业资质条件很高,但是未做过相类似的招标项目。这样的企业能否确保按期提供合格的招标项目吗?如果我是招标人,心中是无底数的!相反某企业即使资质条件差一些,但是对招标项目实施有丰富经验,对这样的承包人是不应怀疑他的能力的,是完全可以如期提供一个合格的招标项目!因此不能仅依据购买文件时短时间核定其资质条件是否合格,这是不全面的。


  4.关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资格审查问题。我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资格审查分为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进行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以及邀请招标(只进行资格后审)。前两种招标都应发布招标公告,所以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中都应有要求投标人的主要资格条件(但是只有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要具体详细)。


  5.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以及投标资料的真实性的核实,不是由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承担,应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因此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拿到的所有评审(评标)资料,都是准确和经过核实的资料。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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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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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09:31:41 |只看该作者

Re:回 大力 的帖子

曹锦江:

专家不敢当,只是看的多了,有点愤青


权当是角色扮演好了,哈哈。


我也有本来还有一些其他内容,考虑到到对楼主问题的解决,没有直接的帮助,不再去整理了。


简单的小结一下,供思考:





楼主提出的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两个法律文件,并提到了这两个涉及到的资质审查的条款。
2楼提出的“关于对《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资格条件的理解问题”,更多的是基于立法本意做出的解释及说明-------------即应该怎么做,尤其是潜在投标人
1楼和4楼,说出的是作为招标代理工作人员,该如何为招标人开展服务,当然并不仅限于资质审查的内容。-------实际上招标代理机构是怎么做的
3楼和5楼,吐槽的是: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作为行业与个人的具体工作之间的存在矛盾
6楼,现实中的招标人代表获取信息的动机
8楼到10楼,14楼到18楼,是招标人如何依法落实资格审查,属于守法范畴。
11楼、13楼,提出的如何对审查结果确认、考核问题
12楼,提到的投标报名不是法定程序,属于“报名”的概念及实施问题。
我们都没有提到的是:招标人、潜在的投标人如何进行维权、监管部门的审查、社会舆论的监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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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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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08:57:42 |只看该作者
1、资格审查确实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力,但法律也同时规范了招标人资格审查的方式方法。
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可分两大类: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自己审查投标人资格必要条件的证明文件也许没问题,但对充分条件的证明文件审查容易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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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07:10:29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接下来再说“曹锦江”,这个5岁的“娃”不简单,要是在网络小说里面,那是扛着“主角光环”到场横行 的“猛”角色;通过原来他的签名,我们了解到,他是现实学习、工作里面的学霸、考霸,在招标投标领域,现在应该算是“评霸”【这个雅号是我的原创首发】。

曹锦江一语道出,“ .. (2015-12-13 08:53)
换个接地气的,招标人怕有程咬金来捣乱他的内定计划,嘻嘻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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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07:08:14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突然发现已经参与本帖的成员挺有意思的

楼主,dqluol,招标人代表
唐广庆,招标投标立法人员代表
王毅青,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 (2015-12-13 15:06)
专家不敢当,只是看的多了,有点愤青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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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3 19:03:09 |只看该作者
也做过招标人,公司有自己的项目;也做过投标人,公司有自己的资质;当然也做过招标代理,公司有自己的咨询机构。所以觉得自己还真的一般不会偏袒谁,各有各的难处。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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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3 15:06:50 |只看该作者
突然发现已经参与本帖的成员挺有意思的

楼主,dqluol,招标人代表
唐广庆,招标投标立法人员代表
王毅青,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曹锦江,评标专家代表。
大力,勉强代表投标人吧,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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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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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3 14:50:08 |只看该作者
四(四)、4,招标人应实施资质或资格预审的情况。


个人意见,主要适用于实施条例的第三十条规定的两阶段招标,及大型项目的PPP招标。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对于招标人来讲,由于项目技术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合同关系复杂、融资较大、偿还期长及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等原因,即使是借助招标代理机构,往往也无法完成招标文件,需要借助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及投资意愿来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进而完成项目的招标投标的其他工作。


5、招标人审查并不代表招标人独立完成潜在投标人的审查。


首先,招标人可以自行完成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审查,主要适用于自行办理招标的情况;


其次,招标人可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审查,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招标代理合同。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当然也可以包括资格审查,招标人进行跟踪、考核,也就是毅青所说的向招标人代表进行工作进展汇报,尽管具体的项目往往并不仅限于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状况,不管是有没有个人利益因素在内,都是合理、合法的。


再次,委托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社会机构、行业专家协助进行审查。
最后,把资格审查事宜,留给资格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去审查,即就又回归到实施条例的对应规定。

【有点累了,还有两个问题没有答复,不想继续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欢迎批评、指正、补充,谢谢




2015年12月13日 14: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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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3 14:10:57 |只看该作者
四、(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招标人审查


1、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招标人来说,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帮助下,招标人认为还需要进行审查的话,需要自己审查,这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招标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是由于:投标人资格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后续的资格预审、评标工作得以确定、落实。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个人建议: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阶段,对于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已经非常明确、具体的资质、业绩及其他资格条件非常明确的,潜在投标人光是看招标公告,就能够准确判断出自身是否具备承揽该项目的条件,招标人不需要审查。省事!


3、在投标文件前,招标人可以不审查资格、不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的情况,但一定要确定潜在投标人具备相应资格的情况,主要是适用于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将法定招标划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类。

在招标人依法获准采取邀请招标的前后,招标人应知道各个潜在的投标人(三个以上)具备本次邀请招标的资格和能力,才需向对方发出投标邀请书,潜在投标人的邀请书是书面的确认自己有资格、有能力、有中标意愿来投标,双方是基于了解和信任关系。参考我绘制的流程图。这种情况下,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招标人可以不审查资格、不要求对方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的情况;一旦个别潜在的投标人不具备相应资格、或不参加投标,对于招标人来说往往就意味着“招标失败”,这种“乌龙”事件,尽管不违法,但却是对其他参加投标人及工作成果的不尊重,所以必须要避免。对招标人来讲,从实质意义上看,变成了资格后审。





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jpg (355 KB, 下载次数: 81)

邀请招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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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3 13:49:04 |只看该作者
四、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审查


楼主提到的也是实施条例的这条规定。这个就是我们俗称的“资格后审”。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三)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这就是我们俗称的“预审”。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这里,强调3点:


1、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招标人采用或不采用资格预审;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采取资格预审的情况下,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3、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另外,在条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招标人也可以采取这种资格预审的审查措施,是合理、合法的。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之外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组织资格预审,前提是“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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