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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实施的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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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09:26: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大家好,我们这边政府采购的资格审查由律师或是公证配合采购人来进行,有同行解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这样理解是否片面?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来进行资格审查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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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1:09:53 |只看该作者
87号令规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所以资格审查是在评标开始前进行。授权评委会不合适。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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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20:09:31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20-7-10 11:09
87号令规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所以资格审查是在评标开始前进行。授权评委会不合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8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都没有禁止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不违法违规,没有问题。
   至于“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这是基本概念错误,当被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后,发现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按漏标处理。也就是说:漏标了,评标委会也就不能进行评标,哪来的评标呢?之前做的那叫资格审查,不叫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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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1 10:27:39 |只看该作者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评审报告是由措施小组小组负责编写的,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是评审报告中的重要内容;个人理解,磋商小组审查对供应商的各项文件进行的审查是其必要的工作,不是可以通过授权其它单位或人员,就可以免除磋商小组自身的“责任”。

参考条文:

 第二十五条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第二十六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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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3 10:21:50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20-7-10 11:09
87号令规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所以资格审查是在评标开始前进行。授权评委会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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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3 10:29:50 |只看该作者
wzl11 发表于 2020-7-10 20:09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8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都没有禁止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对供应 ...

87号令,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感觉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躲避法定责任,找人背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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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5 15:43:50 |只看该作者
曹锦江 发表于 2020-7-13 10:29
87号令,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



1.按照87号令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给代理结构来进行资格审查,
那么委托的同时把责任也就转嫁给代理结构了,出现问题,是代理机构的责任

2.至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又把资格审查委托给评标委员会来搞资格审查,从87号令来看,是不合规定的
有专家解释过,即使委托给评标委员会了,也是委员会来做了,责任还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责任是不能委托的,也委托不出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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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8 09:21:36 |只看该作者
jiayw 发表于 2020-7-15 15:43
1.按照87号令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给代理结构来进行资格审查,
那么委托的同时把责任也就转嫁给代理 ...

委托审查工作,法律责任后果当然由采购人承担。就璧如委托律师打官司,法律后果当然由委托人承担,不可能由律师承担。这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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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5 13:09:59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
1、87号令: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法定职责,不得委托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74号令: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3、财政部214号文:竞争性磋商;
     第二十六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按照规定应执行招标投标法的工程;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综上,只有执行87号令的时候,才是由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进行资格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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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8 09:37:13 |只看该作者
wzl11 发表于 2020-7-10 20:09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8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都没有禁止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对供应 ...

87号令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评标委员会评标职责中是没有资格审查内容的,不能说法无禁止。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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