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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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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实施条例 定稿 关于“评定分离”的描述 【转贴;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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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5:24:14 |只看该作者
  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参加的采购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研究重大事项并处理重大争议。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合作机制和信息交换平台,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研究采购政策等。  
  前款所称的重大争议是指采购文件重大异议,定标重大争议以及其他复杂的投诉争议等。
—————————————————————————————————————————————————————————————

描色部分应改为:“本条第一款所称的重大争议”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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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6:12:54 |只看该作者
    第七条 政府采购参加人可以依法成立自律性行业组织。自律性行业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维护采购行业和采购参加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学术研究、业务交流和咨询服务,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s:33][s:69][s:116][s: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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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6:14:11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第七条 政府采购参加人可以依法成立自律性行业组织。自律性行业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维护采购行业和采购参加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学术研究、业务交流和咨询服务,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s:33][s:69][s:116][s:115] (2013-06-05 16:12)
第二章    政府采购参加人[s:33][s: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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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20:27:08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说句实在的话,我有点头昏:我觉得,似乎一年前的争论双方,都没有理会深圳的高水平解释“评定分离”的含义:
1、招标人没有明确的“定标权”:
《招标投标法》说的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可是,依照《政府采购法》制定的“深圳条例”,评标委员会一般由专家组成;在授权由评标委员会定标时,招标人代表才可参加。
.......
     呵呵,高老师,我觉得我在去年已经领会了深圳版“评定分离”的含义了的。只是当时大家都有些不太冷静,已经听不进对方辩友的观点和论证了。

    请看我去年6月10日发的帖子《深圳A、B两版评定分离制度简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832

    系统显示:
    该贴最后一次编辑记录是在发帖当天:“ [此帖被zzj0102在2012-06-10 13:29重新编辑 ] ”,事后没有对此帖在进行修改或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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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20:31:27 |只看该作者
想起了一首歌:《Only  time》

Only  time

Who can say
where the road goes
where the day flows
   --only tim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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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6 07:14:48 |只看该作者
到底谁说了算?结果是谁都不算,没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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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6 07:19:18 |只看该作者
谁给他权力把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的权利给剥夺的?有么有王法了?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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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6 21:34:15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评定分离并非是深圳的发明。
一、《招标投标法》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在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二、七部委《12号令》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排序;《12号令》(即,公权力)定标,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三、《条例》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排序;《条例》(即,公权力)定标,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
     我一直就说:招标法、条例、12号令原本实行的就是“评定分离原则”。参见《评标定标相分离原则》: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5910

     一年以前,钱老师认为条例、12号令实行的是“评定合一”制,参见《再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651&ds=1#tpc,该贴刚好发表于去年的6月6日。
     一年后的今天,起码在“条例、12号令实行的是不是评定合一制”的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即:招标法、条例、12号令实行的就是“评定分离”制。看来经过辩论,在对“评定分离”的认识上,还是取得了一些共识。

     相信钱老师平心静气地仔细阅读和思考反方的观点和论证过程之后,也会认可“定标权被剥夺论是一个假命题”的观点的,而这场被网友称为“世纪大辩论”的论战,最终会在达成共识中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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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6 23:18:58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
看出三人行了,有本事,可以结成一伙制订出一个完善得让人挑不出任何毛病的能解决任何问题的利于实施的文件来寄给深圳财政委,或许立马草鸡变凤凰!
不过需要高瞻远瞩、放平心态、有非常之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考虑到方方面面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得有真本事才行!
     镇采先生:
     论坛是大家交流业务、讨论问题的平台,大家有机会网聚于此那是一种缘分。

     我想,汇聚于此的网友们,在现实中大多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也没有利益冲突,大家在讨论中有些时候观点相同,有些时候观点相左,这都很正常,没有必要抱团取暖或结成攻守同盟。

    正如之前我曾对您的一些观点表示过赞同,也曾对你的一些观点表示过明确反对一样,这并不表明我一会儿想与您结盟反对他人,一会儿又与他人结盟反对您,那只是因为对问题的不同认识所致,而不是对您个人有什么成见,也不是刻意与您胡搅蛮缠。

    至于您说的什么“高看低看、草鸡凤凰”之类的,我觉得您大可不必如此,平心静气地与对方交流思想、探讨问题,或许会有更大收获。您自信自己的观点正确不是坏事,但建议不要用“您是外行”、“高手进来,胡搅蛮缠着算了”、“不是同行还真说不到一块”之类的话拒人于千里之外。我想您既然愿意把自己的观点亮出来,是希望和大家一同讨论而不是用来孤芳自赏的。

    每一个人的观点都不可能完美到无懈可击,因此才会有观点的交流与碰撞。我们在网络上的发言,有时可能会稍显犀利,有时会带有一些调侃,但并无恶意,也希望您不会因为与他人观点不同而引发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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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7 10:54:07 |只看该作者
其实,就是可以非常灵活地操作招标,N种选择,再加上N种选择后未规范的下一步操作。那么深圳实施条例的“经过公开招标”外衣,确实就是真正的“迷彩服”!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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