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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 22:01:44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2018-04-02 中国政府采购报


      《办法》内容涵盖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对供应商实行动态、分类管理;明确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及实施要求;实行政府采购信息的全过程记录;建立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度等

本报讯 《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沪府令65号)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提出的新要求,对原有的《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作了调整,并将上海市近年来在政府采购领域探索的一系列创新措施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化、完善,还针对目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制度性规范提高采购效率,真正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

据了解,早在1998年,上海市政府就颁布了《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上海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办法》对政府采购委员会制度继续予以保留,但根据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精神,将其定位从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调整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政府采购政策、重要制度等事项,协调解决政府采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为进一步发挥信息化手段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透明度,上海市自2007年就开始探索电子化政府采购。为此,《办法》在总结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电子化政府采购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平台,通过平台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二是规定相关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均应当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三是推行电子集市采购。对上海市集中采购目录中标准统一、采购次数频繁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相应程序确定供应商,统一录入政府采购平台,形成电子集市。除特殊情形外,采购人应当直接选择电子集市供应商进行采购。

就进一步加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办法》要求采购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采购人要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等重点环节加强管理。同时,《办法》还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代理机构要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开标评标场所、信息网络设施、录音录像设备等评审条件和设施,并依法参加和开展相关培训。

在供应商管理方面,《办法》明确,由市财政部门依托政府采购平台建立供应商库,并根据行业归属、经营范围、产品品目等信息,对供应商进行分类。同时规定对入库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供应商资格资质等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还明确在非公开招标政府采购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随机抽取供应商的,应当通过供应商库实施。

针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办法》在总结上海市政府采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列举了可以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四种具体情形:一是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因工作需要,采购特定地点办公用房的。三是特殊领域的课题研究,需要委托该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学术机构或者自然人开展研究的。四是邀请具有特定专业素养、特定资质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表演或者参与文化活动的。同时,还规定了兜底条款,即“其他依法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具体操作,《办法》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协商情况记录等程序要求。

为实现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全过程记录,《办法》借鉴大数据背景下的精细化管理思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记录作了相应规定:一是要求市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自动采集相关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反映采购人和供应商履约情况、采购代理机构经营情况、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二是明确相关信息应当向平台参与主体公开,并可作为调整本市供应商库和评审专家库的参考。

在运用信用管理手段方面,《办法》设专章规定了相关措施:一是规定市财政部门编制政府采购失信信息事项目录,对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五类失信行为,应当列入目录。二是明确由财政部门对相关政府采购参与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与归集。三是规定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信息查询与应用义务。四是明确失信惩戒措施。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存在相应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沪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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